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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強拆

發布時間: 2022-02-16 11:12:10

❶ 什麼情況下才可強行拆除違章建築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四、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❷ 什麼情況下會強拆

下列情況下國家會出現強拆:屬於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築和超期臨時建築的;已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被徵收人未按徵收補償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❸ 什麼情況下會出現強拆

根據法律規定,被拆遷人在收到補償決定起算,申請復議的期限是60天,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6個月。

在此法定的期限內不復議不訴訟,拆遷方可以申請司法強拆。被拆遷戶收到了徵收補償決定後務必要及時啟動法律程序,否則過了復議、起訴期限後再拆遷維權就困難了。

❹ 拆遷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強拆

法律分析:可以強拆的情況包括: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強制拆遷是以補償決定為依據的,如果政府沒有補償的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拆遷。被徵收人必須給予被拆遷人一定的貨幣補償、產權交換住房和周轉住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❺ 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強拆

法律分析: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的情況包括: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賠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拒絕搬遷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如果當事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並且阻礙了國家建設用地徵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❻ 什麼情況下可以被強拆

你好,一般而言,合法建築的強拆,相關部門必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有獲得了法院的准許,那麼才可以拆除,否則強拆行為違法

❼ 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強拆

下列情況下可以強拆:已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被徵收方已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但未按協議期限履行交房義務的;法定期限內不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同時不申請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的;屬於逾期不改正的違章建築和超期臨時建築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❽ 城管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強拆

法律分析:如果是違法建設,城管有權利責令拆除,但是如果產權人對是否屬於違法建設產生疑義,就要由規劃部門出據鑒定,確系違建,城管有權強制拆除。城市管理部門對於違章建築的處罰權是來源於其合法的行政職能范圍和上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僅享有以下兩項權利:

1、「強拆權」:對於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進行強制拆除;

2、「處罰權」:對於「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僅有行使「行政處罰」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