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土地流轉的規定有哪些
聚土回答
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共有7種:
土地轉包:指承包方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土地轉包是農民集體所有制組織內部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轉包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將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於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親戚朋友,請人代耕只是口頭打個招呼,因此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土地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其擁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和條件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已在非農產業就業並有比較穩定收入的農戶自願放棄承包地,一般採用這種轉讓方式,轉讓必須經發包方同意才可進行轉讓。
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為出租方,將自己承包期內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土地轉包是農民集體所有制組織農戶同其他集體所有制組織農戶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土地互換。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在自願的基礎上,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人人有份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微調。該種調整改變了原有的權利分配,涉及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因此,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與他人共同生產,按股分紅。《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聯合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該條有兩個基本含義:第一,入股應在承包戶之間進行,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工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入,是農戶以入股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作為賺取經營回報的投資。
反租倒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面把農戶的承包地反租過來,集中連成一片,給予農戶適當的經濟補償,再把土地承包進行轉租或發包給農戶、個人或企業單位。
託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託農業服務組織或農戶代為經營管理,託管雙方簽訂協議,委託方向受託方支付一定的費用。託管期間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協議中明確由託管方履行。
② 必看,什麼樣的農村土地能合法的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具體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請
1、土地流轉出讓方向村土地流轉服務站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二輪承包合同書正本和復印件,由村服務站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報送。
2、土地流轉受讓方向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法人代表身份證、工商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資信證明、項目可行性報告(或批文)的正本和復印件。由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辦理並向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備案。
(二)資質審核
1、對出讓方土地情況審核由村土地流轉服務站進行初審,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進行復審。
2、對同一受讓方流轉規模1 0 O畝以上,5 0 0畝以下的,由鄉(鎮)政府組織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對其資質和項目(環保)的可行性進行審核。縣級服務中心對500畝以上流轉規模受讓方准入資質條件進行復審。
(三)價格評估
流轉土地價格由流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委託村土地流轉服務站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土地流轉價格,作為參考依據。流轉規模面積5 0 0畝以上的,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可組織人員進行價格評估。
(四)信息發布
縣、鄉(鎮)、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站)根據流轉價格評估結果及土地流轉雙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務場所進行信息發布。
(五)簽訂合同
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在收到初審合格或復審合格的意見後,及時組織受讓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有償的簽定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
(六)鑒證歸檔
土地流轉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經鄉(鎮)鑒證。流轉面積較大的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公證。合同文本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其餘三份分別由村、鄉(鎮)、縣歸檔備案。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模化、集約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③ 什麼是流轉土地
什麼是流轉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農業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的土地向專業大戶、合作農場和農業園區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設,建立以土地為主要內容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從實物形態變為價值形態,讓一部分農民獲得股權後安心從事二、三產業;另一部分農民可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實現市郊農業由傳統向現代轉型。公有制與市場的深度融合,促進和集體經濟的發展。
④ 什麼是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簡單來說,一方面存在有些有地沒有能力種或者不願意種的土地擁有者,而另一方面有些人想種地但是沒有足夠的地。於是,不想種地的人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將土地使用權轉租給想種地的人耕種,在雙方協商土地利潤的分成後,簽下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約,完成土地流轉!這樣,不種地的人依然可以擁有土地收益,這樣可以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而想種地的人可以獲得更多土地收益,從而實現現代化、規模化、機械化的農業生產。既大幅降低了農業成本,也提高了農業生產效益和市場競爭力。
⑤ 哪些土地可以轉讓
在辦理國有土地轉讓手續過程中,首先要知道哪些土地能轉讓而哪些不能轉讓。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
⑥ 農村土地流轉方式有什麼
法律分析:1、土地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為方便耕種和各自的需要,對各自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的簡單交換,是促進農村規模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的必由之路。2、土地出租,在市場利益驅動和政府引導下,農民將其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大戶、業主或企業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自行約定,承租方獲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經營權,出租方按年度以實物或貨幣的形式獲得土地經營權租金。其中,有大戶承租型、公司租賃型、反租倒包型等。3、土地入股,亦稱「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經營,是指在堅持承包戶自願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過程中,實行農村土地經營的雙向選擇(農民將土地入股給公司後,既可繼續參與土地經營,也可不參與土地經營),農民憑借土地承包權可擁有公司股份,並可按股分紅。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⑦ 全國范圍內哪些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可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只要不違反這個些原則,以及本法所做的程序性的規定,承包經營權都是可以流轉的。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⑧ 農村什麼土地可以流轉
農村農民的承包地可以流轉。但是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要保證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後,不可以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另外,流轉對象要要優先流轉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另外,農民的宅基地也可以流轉,前提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否則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