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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都可以公證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4-01 10:43:19

Ⅰ 公證處可以公證什麼內容

公證處的公證內容通常如下: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簽名、印鑒、日期,文書副本、影印本和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Ⅱ 公證處都能幹什麼

司法局公證處主要公證內容如下:
1、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證明繼承權;
2、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3、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收養關系;
4、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5、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6、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7、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8、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9、保全證據;
10、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11、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
公證的收費標准:
1、證明用於職工公積金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00元。
2、證明用於組合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50元。
3、證明非財產性民事協議如贍養協議、扶養協議、變更撫養權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4、證明計劃生育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5、證明知青子女回滬委託監護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6、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每件收費200元。
7、證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家庭財產分割協議、遺產分割協議、婚前財產約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收費400元。
8、證明民間借款、還款協議、合同每件收費400元。
9、證明房屋動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每件收費400元。
10、證明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收養關系每件收費500元。
11、證明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收養關系每件收費800元。
12、證明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收養關系每件收費100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如繼承權公證、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贈與合同公證、受贈或受退贈書公證等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14、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80元。
15、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500元。
16、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400元。
17、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
18、對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每件收費800元。
19、對不動產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20、對其他物證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400元。
21、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對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22、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23、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24、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25、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如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復印本與原本相符,合同(協議)或其他文書上的簽名、印鑒、作出日期等每件收費100元.
26、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27、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28、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29、辦理通囑公證每件收費400元(不涉及財產的200元)。
30、清點遺產每宗收費300—1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31、確認遺囑效力控受益額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32、保管遺產每年收取保管費300元。租用銀行保管箱、倉儲等費用另計。
33、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公民個人財產每宗收費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財產每宗收費1000一2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34、證明對財產的評估、估損公民個人財產收費5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財產每宗收費1000元。聘請專家費用另計。
35、對解除收養的公證每件收費500元。
36、對恢復父母子女關系的公證每件收費500元。
37、對認領親子的公證每件收費500元。
38、證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涉及人身權益的,每件收費100元,涉及民事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300元,涉及商務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500元。
39、對聲明書、委託書的公證公民個人申辦的每件收費2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申辦的每件收費500元。
40、對保證書的公證公民個人申辦的每件收費3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申辦的每件收費500元。
41、證明股票發行每件收費30000—100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42、現場監督股份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開和決議文件的通過每件收費2000—4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43、證明申辦養老金、勞動保險金、子女助學金、撫恤金、救濟金等相關公證每件收費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Ⅲ 公證處都辦理什麼業務

法律主觀:

公證處是國家司棚辯法證明機構.提供公證法律服務:辦理各類涉外、涉港澳台及國內的民事、經濟公證。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首拆賣、證據保全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六條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第七條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法律客觀: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處業務范圍: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公證處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者和棗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Ⅳ 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一、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1、公證處可以辦理法律行為、法律意義的文書、法律意義事實、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業務。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六條
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第七條
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第八條
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
(二)有固定的場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二、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什麼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

Ⅳ 公證處能辦理哪些業務

法律分析
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公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和過程。關於公證活動、程序、組織等規范內容構成了公證制度。公證制度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治、鞏固法律和社會秩序的一種法律手段。公證處是依據法律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公證處業務范圍:辦理各類法高盯律行為公證;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二)提存;(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物念春書;(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罩耐

Ⅵ 公證處可以公證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可以公證: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察謹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扮沒咐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廳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Ⅶ 公證處可以公證什麼

公證處公證的詳細范圍包括:1、財產分割;2、合同;3、繼承;4、委託、聲明、贈與、遺囑;5、招標投標、拍賣;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有無違法犯罪記錄;8、公司章程等。辦理公證應當提供如下材料: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若是單位辦公證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書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代理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及委託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Ⅷ 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公證處業務范圍有哪些?
辦理出國留學、探親、定居、結婚、移民、繼承、對外貿易、投資等為目的的涉外事務。
辦理財產取得、管理、收益、處分及行使法律權利義務等為目的的國內業務。
辦理涉及台灣事務(結婚、探親、奔喪、繼承)的公證業務。
證明合同嗎、協議或者契約;
證明法人資格、公司章程、資信、專利、商標、產品成分、技術標准、財務報告;
證明以公開的方式的招標、投標、開獎、拍賣。
證明借款、賠償、還款協議、典當、抵押、保證、勞務、勞動合同。
證明提存、證據保全、財產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證明房地產買賣、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協議、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行為。
證明繼承權、遺囑、遺贈、贍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
證明財產所有權變更、財產分割、轉讓、贈與。
證明出生、死亡、居住、國籍、生存、親屬。
證明未婚、結婚、離婚、未再婚、婚前財產約定、夫妻財產約定、收養證明。
證明學歷、經歷、職稱、技術等級、在職、身份、未受刑事處分。
證明身份證、駕駛證、健康證、醫療診斷書。
證明委託書、聲明書、各種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影印本與原件相符。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當事人要求證明的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文書。
證明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文書。
根據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文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Ⅸ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哪些公證事項

公證機構可辦理以下公證事項:
1、合同;
2、繼承;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存證據;
10、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副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