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證處可以公證什麼內容
公證處的公證內容通常如下: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簽名、印鑒、日期,文書副本、影印本和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八)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⑵ 公證處可以公證什麼
公證處公證的詳細范圍包括:1、財產分割;2、合同;3、繼承;4、委託、聲明、贈與、遺囑;5、招標投標、拍賣;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有無違法犯罪記錄;8、公司章程等。辦理公證應當提供如下材料: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若是單位辦公證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書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代理人代辦公證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及委託人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三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⑶ 公證處能公證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公證處的公證內容通常如下:合同;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簽名、印鑒、日期,文書副本、影印本和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⑷ 公證處都能幹什麼
司法局公證處主要公證內容如下:
1、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證明繼承權;
2、證明財產贈與、分割;
3、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收養關系;
4、證明身份、學歷、經歷;
5、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
6、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
7、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8、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9、保全證據;
10、保管遺囑或其它文件;
11、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1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它公證事務。
公證的收費標准:
1、證明用於職工公積金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00元。
2、證明用於組合貸款的個人住房抵押合同每件收費150元。
3、證明非財產性民事協議如贍養協議、扶養協議、變更撫養權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4、證明計劃生育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5、證明知青子女回滬委託監護協議等每件收費100元。
6、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每件收費200元。
7、證明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家庭財產分割協議、遺產分割協議、婚前財產約定、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等每件收費400元。
8、證明民間借款、還款協議、合同每件收費400元。
9、證明房屋動遷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等每件收費400元。
10、證明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收養關系每件收費500元。
11、證明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收養關系每件收費800元。
12、證明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收養關系每件收費1000元。
13、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如繼承權公證、用於繼承的親屬關系公證、贈與合同公證、受贈或受退贈書公證等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14、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80元。
15、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500元。
16、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400元。
17、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200元。
18、對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每件收費800元。
19、對不動產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20、對其他物證的證據保全每件收費400元。
21、證明資助出國留學協議等、對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1000元。
22、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23、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24、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500元。
25、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如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復印本與原本相符,合同(協議)或其他文書上的簽名、印鑒、作出日期等每件收費100元.
26、提存公證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27、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28、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29、辦理通囑公證每件收費400元(不涉及財產的200元)。
30、清點遺產每宗收費300—1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31、確認遺囑效力控受益額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32、保管遺產每年收取保管費300元。租用銀行保管箱、倉儲等費用另計。
33、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公民個人財產每宗收費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財產每宗收費1000一2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34、證明對財產的評估、估損公民個人財產收費5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財產每宗收費1000元。聘請專家費用另計。
35、對解除收養的公證每件收費500元。
36、對恢復父母子女關系的公證每件收費500元。
37、對認領親子的公證每件收費500元。
38、證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涉及人身權益的,每件收費100元,涉及民事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300元,涉及商務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500元。
39、對聲明書、委託書的公證公民個人申辦的每件收費2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申辦的每件收費500元。
40、對保證書的公證公民個人申辦的每件收費300元,法人及其他組織申辦的每件收費500元。
41、證明股票發行每件收費30000—100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42、現場監督股份公司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開和決議文件的通過每件收費2000—4000元,可由雙方在幅度內商定。
43、證明申辦養老金、勞動保險金、子女助學金、撫恤金、救濟金等相關公證每件收費5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⑸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哪些公證事項
公證機構可辦理以下公證事項:
1、合同;
2、繼承;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存證據;
10、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副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關申請公證。
⑹ 公證處可以辦理什麼業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公證處業務范圍有哪些?
辦理出國留學、探親、定居、結婚、移民、繼承、對外貿易、投資等為目的的涉外事務。
辦理財產取得、管理、收益、處分及行使法律權利義務等為目的的國內業務。
辦理涉及台灣事務(結婚、探親、奔喪、繼承)的公證業務。
證明合同嗎、協議或者契約;
證明法人資格、公司章程、資信、專利、商標、產品成分、技術標准、財務報告;
證明以公開的方式的招標、投標、開獎、拍賣。
證明借款、賠償、還款協議、典當、抵押、保證、勞務、勞動合同。
證明提存、證據保全、財產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證明房地產買賣、城市房屋拆遷有關協議、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行為。
證明繼承權、遺囑、遺贈、贍養協議、遺贈撫養協議。
證明財產所有權變更、財產分割、轉讓、贈與。
證明出生、死亡、居住、國籍、生存、親屬。
證明未婚、結婚、離婚、未再婚、婚前財產約定、夫妻財產約定、收養證明。
證明學歷、經歷、職稱、技術等級、在職、身份、未受刑事處分。
證明身份證、駕駛證、健康證、醫療診斷書。
證明委託書、聲明書、各種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影印本與原件相符。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和當事人要求證明的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文書。
證明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文書。
根據國際慣例和有關規定,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事實、文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⑺ 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哪些公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