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病可以辦病退
可以辦病退的有惡性腫瘤、尿毒症、肢體癱等11種難以康復的嚴重性疾病。
在達到規定年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的,可以辦理病退,並按月領取養老金。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病退流程:
1、申請病退休鑒定,由單位統一申報,並提供以下資料:
(1)經單位簽字蓋章的職工本人書面申請;
(2)《職工因病、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表》;
(3)身份證復印件;
(4)1寸免冠近照;
(5)可採信的病史資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須提供3年以上的治療病歷資料。
2、用人單位須對職工的申請進行初審,同時將初審情況在本企業公示1周,無異議的,用人單位方可在鑒定表上簽字蓋章,連同職工的其它資料報送社保所在地的人社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3、申報因病退休鑒定的職工資料,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和相關部門審查後,由申請人繳納兩百元鑒定費,並自備相關的檢查、食宿費用;
4、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後,由人社局審查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對申請材料齊全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復核;審批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貳』 什麼病可以辦理病退
法律分析:可以辦理病退的重大疾病:
1、心功能長期在級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數50%。2、惡性室性心動過速經治療無效。3、各種難以治癒的嚴重貧血,經治療後血紅蛋白長期低於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全胃切除或全結腸切除或小腸切除3/4。5、慢性重度肝功能損害。6、不可逆轉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期。7、各種代謝性或內分泌疾病、結締組織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導致心、腦、8、腎、肺、肝等一個以上主要臟器嚴重合並症,功能不全失代償期。9、各種惡性腫瘤(含血液腫瘤)經綜合治療、放療、化療無效或術後復發。10、慢性器質性精神障礙,經系統治療2年仍有下述症狀之一,並嚴重影響職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