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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文件可以建公墓嗎

發布時間: 2022-10-08 13:48:51

1. 建墳墓有什麼規定嗎

法律分析: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2. 國家對公墓建設有什麼要求和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3. 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第三條凡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區允許土葬, 但應進行改革。 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第四條在推行火葬的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應制定推行火葬的具體規定;建立火葬設施和殯儀館的費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設計劃。有條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資興建。第五條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備推行火葬條件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本著有利於發展生產建設的原則,規劃土葬用地。可以鄉或自然村為單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的葬法。第六條禁止佔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佔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移或平毀的墳墓,禁止返遷或重建。第七條嚴禁生產、出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違者由土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在其他地區,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具體管理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另定。第八條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水庫和河流的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土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第九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對自願實行喪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回國安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回內地安葬的辦法,由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第十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職工不實行火葬的,不得享受喪葬費,所在單位也不得為其喪事活動提供方便。國家職工拒不執行本規定,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一條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殯葬工作,貫徹執行本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傳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殯葬服務。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 我國法律對於殯葬用地有什麼規定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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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墓穴佔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 建造墳墓 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農村公墓建設國家有什麼規定

農村公墓建設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2、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4、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據
《殯葬管理條例》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6. 修建公墓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7. 建立公墓需要哪些手續

1.經營性公墓 (1)經營性公墓應由殯葬管理部門直接興辦,也可以和有條件的鄉、村聯辦。這類公墓主要安葬本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有條件的也可以埋葬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 (2)凡興辦經營性公墓,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所需土地向當地土地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公益公墓 (1)公益性公墓是以鄉、村為單位建立的地區性公共服務設施。原則上只准埋葬本鄉、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遺體,不得對外經營。 (2)這類公墓應由鄉鎮政府統一規劃,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3)公益性公墓由興建的鄉、村負責管理,業務上受民政或殯葬管理部門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