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周超過40小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分析:每周工作超過四十小時漏廳但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屬於合法行為,超過四十四小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歷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或侍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衫搜吵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② 工作多長時間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後,在裁決書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可以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未規定履圓洞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最高人民舉返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正腔飢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③ 工作幾年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申請勞動仲裁與工作年限無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勞動爭議即可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笑御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碧升頌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悔鄭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