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方行政編如何轉政法專項編制
1、通過公務員考試。
2、調任。
1982年11月10日,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組織、勞動人事部、財政局在《關於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和經費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政法[1982]7號)中明確,「將全國各級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編制單列,實行統一領導,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分級管理」。
至此,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的編制從黨政群機關中分離出來,作為專項編制單獨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統中包含勞改(後改為監獄)、勞動教養系統。此後,國家安全職能從公安系統分出,單獨成立國家安全機構,其編制列入政法專項編制,單獨管理。
(1)政法系統什麼時候可以擴編擴展閱讀
2007年起實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在實踐中指的就是政法專項編制。
在機構編制管理的實踐中,通常把檢察、審判機關,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司法(含監獄、勞動教養管理局)、國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機關,及其所屬直接履行政法職能的單位,統稱為政法系統。這些系統使用的編制統稱為政法專項編制。黨委政法委使用的編制不是政法專項編制。
《關於印發〈關於政法專項編制內部挖潛和創新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8號)要求,將司法行政系統政法專項編制盡可能向司法所傾斜,優先為沒有政法專項編制人員的司法所配備政法專項編制。
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實行專編專用,對於歷史原因形成的擠占、挪用或截留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問題,要通過清查、整頓及置換等方式收回。
要用足用好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通過省級統一招錄等方式,積極做好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人員招錄工作,進一步充實司法所工作力量。因工作需要從司法行政系統以外調入的,應報經地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