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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測繪系統啥時候可以開

發布時間: 2022-11-28 14:50:43

A. 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共建共享與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銷毀測繪成果,審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測繪成果分為基礎測繪成果和非基礎測繪成果。

下列測繪成果為基礎測繪成果:

(一)為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及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空間定位網所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城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相關數據和圖件;

(三)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和影像資料;

(四)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五)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和信息等。

非基礎測繪成果,是指除基礎測繪成果以外具有專業內容的測繪成果。第四條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負責省級測繪資料檔案的保管工作。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匯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成果匯交第六條測繪成果實行無償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外國組織和個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所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

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上一年度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第八條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後出具匯交憑證,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第三章成果提供與使用第九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第十條凡需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出明確的使用目的和范圍,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測繪成果的保密等級和要求、著作權保護、准予使用的范圍應當在批准文件中告知。第十一條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以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審批下列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

(一)國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以及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數據、圖件;

(二)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多張連續、覆蓋范圍超過20平方千米的大於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基礎測繪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基礎測繪成果。

其他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B. 2022成都測繪中級職稱出結果了嗎

2022成都測繪中級職稱沒出結果。中級職稱每年4月份或者9月份遞交申請材料、每年6月至12月進行評審。中級職稱申報時間每年只有一次,一般都是在1-6月份開始受理材料,6-8月上交材料,進入初審階段,9-12月是復審、評審、答辯階段,次年的1月左右出結果,3-4月證書下發。整個流程走下來需要一年至一年半左右。

C. 四川測繪作業證

項目名稱 申請測繪作業證
項目類別 行政許可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二十六條;
2.《測繪作業證管理規定》第二、三條。
辦理條件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單位的測繪外業作業人員和需要持測繪作業證的其他人員。
申報材料 1.《測繪作業證申請表》一式2份(計算機列印);
2.申請測繪人員一寸彩色照片3張;
3.申請測繪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4.《測繪作業證申請匯總表》一式1份(計算機列印)。

辦事流程 (一)受理:
測繪單位向省測繪局測繪管理法規處提出辦證申請。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省測繪局測繪管理法規處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
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審查:
省測繪局測繪管理法規處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
(三)批准:
對申請測繪作業證的單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測繪局主要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四)告知:
省測繪局測繪管理法規處應當在局領導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作業證》。
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附: 注冊與補辦
《測繪作業證》注冊核准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0日內,測繪單位應當將《測繪作業證》送交原發證機關核准注冊,過期不注冊的作業證無效。
持證人員將測繪作業證遺失,應當向本單位報告並說明情況,由所在單位向發證機關書面報告申請補辦手續。
其它
測繪人員離(退)休或調離工作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測繪作業證,並及時上交發證機關。
測繪人員調往其他測繪單位的,由新調入單位重新申領測繪作業證。

數量限制
辦理期限 20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及依據
受理部門
受理地址
受理時間
聯系方式
聯系人
監督投訴

D.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什麼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

對測繪成果實行統一的管理。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國家確定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國家制定工程測量規范和房產測量規范,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4)四川測繪系統啥時候可以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新時期的測繪新技術在建築測量中慢慢得以改良,逐漸提高了建築測量數據的精度,保證了建築的質量,我國已步入數字化測繪時代,信息化測繪技術有所發展,各項測繪技術的不斷精進,有效促進了我國從數字化測繪向信息化測繪的轉變。

通過有機結合數據採集與數控繪圖儀,構建從外到內的數據收集、數據處理、繪圖的自動測圖系統,此技術能簡易成圖,實現圖形測繪的自動化,並能搭建專業的資料庫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為以後的圖形測繪奠定基礎。

E. 四川省學籍系統什麼時候開放和關閉

大約每天的工作時間是在上午8點到晚上10點;
學籍系統一般情況下只在教育局的內部官方電腦上進行修改,所以說並不對於我們普通人開放面對這種情況,他的開放和關閉都屬於教育局所管轄的內容,最好,我們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材料去申請。大約每天的工作時間是在上午8點到晚上10點。學籍系統一般情況下只在教育局的內部官方電腦上進行修改,所以說並不對於我們普通人開放面對這種情況,他的開放和關閉都屬於教育局所管轄的內容,最好,我們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材料去申請。

F. 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的內容

(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測繪活動包括:
(一)大地測量;
(二)工程測量;
(三)攝影測量與遙感;
(四)地圖編制;
(五)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地籍測繪;
(七)房產測繪;
(八)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九)測繪航空攝影;
(十)測繪成果的提供和使用。
第三條 四川省測繪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推進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科學研究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依法批准。在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平面坐標系統。
第二章 基礎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全省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C級以上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改造與復測;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四)全省基礎測繪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的獲取;
(五)全省基礎地理底圖、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改造與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1:500、1:1000、1:2000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四)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基礎測繪需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依法報經批准、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省級基礎測繪項目更新周期為5至10年,市、州、縣(市、區)基礎測繪項目更新周期為3至5年。
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九條 基礎測繪經費實行分級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項目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市、州、縣(市、區)基礎測繪項目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開展基礎測繪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三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十條 行政區域界限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產測繪和城市地下管線測量的監督管理,保證房產測量技術規范的嚴格執行,保障城市地下管線資料庫的完整性和現勢性。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型構築、建築物的變形觀測和重大地質災害的監測實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第十五條 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並取得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和設備。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或者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測繪資質變更手續。合並、分立的,應當重新辦理測繪資質證書。終止測繪業務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測繪資質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測繪項目的名稱、測繪內容和測繪方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第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3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的測繪項目除外。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分包。
第五章 地圖編制出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新聞出版、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地圖和地圖產品的監督管理。
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數字地圖、影像地圖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第二十一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保證地圖內容的現勢性和准確性。
第二十二條 公開地圖應當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地圖出版權的出版社出版。
編制、印刷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單位,應當具備保密工作部門規定的保密條件。保密地圖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出版、發行和展示。
第二十三條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四川省行政區域界限地圖(含插圖和示意圖),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單位或個人送往境外出版、印刷、展示的地圖,在印刷前,應當將試制樣圖報送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影視、互聯網和各類出版物中出現或者在公共場所展示的繪有中國版圖的示意圖,加工、製作各種涉及中國版圖示意圖的地圖圖形產品,當事人應當事先將底圖或樣圖按國家有關規定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負責審核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試制樣圖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六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項目,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法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接收、收集、整理、儲存,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全省測繪成果目錄應當每兩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條 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目錄中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使用手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僅有測繪成果目錄的,應當到測繪成果提供單位辦理使用手續。
測繪成果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財政資金3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使用財政資金不足30萬元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函件之日起7日內,就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提出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以利用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測繪項目的立項。
使用非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其測繪項目出資人有權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提出意見,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條 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未公開測繪成果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保密測繪成果應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或者轉讓。未經批准,不得銷毀、復制。
第三十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省級有關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抽查檢驗制度,處理測繪成果質量爭議。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管理工作,按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需使用土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可以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保管。委託保管的,應當簽訂委託保管協議。
第三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遷建工作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發現有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的,有權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標志設置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沒收測繪儀器及其設備,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或者收回測繪作業證件:
(一)偽造、塗改、轉借和轉讓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的;
(二)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單位擅自將承包的測繪項目分包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測繪資質變更、重新辦理和注銷手續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測繪項目的名稱、測繪內容和測繪方法從事測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行為,扣押測繪儀器及其設備,限期補辦測繪項目備案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查在影視、互聯網和各類出版物中或者在公共場所展示繪有中國版圖示意圖,或者加工、製作各種涉及中國版圖示意圖的地圖圖形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不如實提供是否已有適宜的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造成重復測繪的;
(二)明知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以充分利用卻違法批准該測繪項目立項造成國家財政資金嚴重浪費的;
(三)發現測繪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同意,將其測繪成果提供給他人使用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G. 四川省測繪技術服務中心怎麼樣

四川省測繪技術服務中心是1992-05-31注冊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冊地址位於成都市金牛區天龍大道1333號附1-1號。

四川省測繪技術服務中心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10000450715062B,企業法人晉良高,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四川省測繪技術服務中心的經營范圍是:(以下范圍不含前置許可項目,後置許可項目憑許可證或審批文件經營)測繪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川省測繪技術服務中心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4處分支機構。

通過愛企查查看四川省測繪技術服務中心更多信息和資訊。

H. 四川省測繪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測繪活動管理,提高測繪工作效益,發展測繪事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及編制出版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軍事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負責測繪法規和本規定的監督實施。
省級各有關部門管理本部門的專門測繪工作。
各地、市、州城鄉建設部門管理本地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從事測繪的單位,應提出申請,經省測繪局審查合格並發給測繪許可證,在核準的范圍內進行測繪。第五條從事基本測繪,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技術標准。
從事專業測繪,應執行現行專業技術標准。第六條從事四等以上平面、高程式控制制測量的測繪面積大於十五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大於五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一萬、大於二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二萬五千、大於八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萬基本比例尺地形測圖的,測繪單位應將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審批。第七條地籍測繪由省國土局商省測繪局組織實施。地、市、州及其以上行政境界測繪,由測繪局同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有關測繪單位施測。
地方各單位需進行航空攝影的,應事先提出航攝計劃,經省測繪局綜合平衡並徵得省計劃部門同意後,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中央駐川單位上報航攝計劃時,應抄送省測繪局。第三章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三章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第八條編制和出版地圖,必須遵守《我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不得泄露機密。第九條編制保密地圖、內部用圖,編制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
保密地圖和內部用圖,應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單位印刷。第十條公開地圖由地圖出版社出版;但經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遊圖、城市交通圖和書刊插附地圖等公開地圖,也可由其它出版機構出版。
出版公開地圖,出版單位應將試印樣圖報經省測繪局審批。第十一條公開懸掛或展示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示意圖或地圖模型,應按公開出版的現行地圖繪制。第十二條復制、交流和銷售進口的涉及我國國界、四川省界的地圖或書刊插附地圖,應事先將樣圖報送省測繪局審查。第四章測繪成果管理第十三條測繪成果,由測繪單位或有關部門按現行規定分別管理。測繪單位應將年度測繪成果目錄及時報送省測繪局,由省測繪局匯總編纂,提供有關單位使用。
管理、使用測繪成果,應保守機密。第十四條對具備規定手續索取使用測繪成果的,測繪成果所有單位應當提供。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准由省測繪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索取他人測繪成果,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擅自復制、轉借或轉讓。第十六條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必須按規定報經省測繪局或國家測繪局批准。第五章測量標志管理第十七條測量標志是國家財產,未經標志設置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其移動或損毀。第十八條永久性的測量標志,設置單位應就地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保管,建立委託保管責任制。第十九條確屬無法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徵求標志設置單位的意見,報經省測繪局批准,方可拆遷,並補償損失。第二十條因測繪業務需要須改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應徵得標志設置單位或省測繪局同意,並提交有關改建後測量標志的資料。第六章獎勵和處罰第二十一條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或測繪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省測繪局責令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並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由省測繪局限期糾正,沒收非法所得和不合格的測繪成果;逾期不糾正的,吊銷其測繪許可證,或並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所在地測繪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條款的,由省測繪局給予批評教育,沒收其非法所得,或並處非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罰款。

I. 四川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范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國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基礎測繪是國家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基礎測繪的有關工作。第二章規劃與計劃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第六條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七條編制基礎測繪規劃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等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對規劃內容進行論證。第八條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是基礎測繪規劃的年度實施計劃。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基礎測繪規劃、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開展基礎測繪工作和提供基礎測繪保障服務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政府基本建設計劃。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等部門對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章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統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獲取省級基礎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集(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出版全省政區地圖;

(六)建設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和分發服務系統;

(七)省人民政府根據全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維護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式控制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獲取基礎航空影像和衛星遙感影像;

(三)測制與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維護與更新基礎地理信息資料庫和系統;

(五)編制出版政區地圖和基本地圖集(冊);

(六)建設市(州)、縣(市、區)級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和分發服務系統;

(七)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需要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J. 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以及相關管理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加強基礎測繪、應急測繪、國情監測管理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應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測繪基準與測繪系統第五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並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准。第六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要求。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並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第七條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並納入全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第八條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並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級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保護工作,確定單位或者指派專人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檔案管理工作,保障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安全運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運行維護費用納入本級預算。第十條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永久性測量標志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批准手續,遷建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儀器計量檢定場、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等基礎測繪設施,或者從事危害基礎測繪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基礎測繪設施遭受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組織力量修復或者重建,確保基礎測繪設施的使用效能。單位和個人對基礎測繪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管理基礎測繪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人員,發現侵佔、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基礎測繪設施或者危害基礎測繪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設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