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等親屬可以開公司辦企業嗎
可以,但領導幹部不能為配偶、子女等親屬的公司和企業提供職務上的便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九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公安系統的老婆孩子可以經商嗎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十七條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⑵ 公安部印發警察配偶子女經商辦企禁業的清單,你贊成這一規定嗎
我特別贊成這一規定,我們國家能夠進一步減少權力尋租與利益訴訟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會損害國家利益,並且會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誰,都應該遵守法律法規,而且也應該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我們的確應該限制公權力的使用范圍,並且應當監督公權力的行使。而我們國家能夠進行反腐倡廉並且取得良好的成效,主要歸功於政府能夠積極作為,並且能夠大公無私。公安部印發警察配偶子女經商辦企禁業的清單,我的確贊成這一規定。之所以贊成的原因有三個:
一、這一規定能夠有效遏制貪腐行為。
我贊成這一規定的原因之一就是,我認為這一規定的確能夠取得比較好的成效,而且也能夠有效遏制貪腐行為。這一規定能夠符合時代發展的需要,並且能夠進一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這一規定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規定。
因此我很贊成這一規定。
⑶ 公安家屬可以經商嗎
法律分析:,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中國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證券投資;
⑷ 公安部印發警察配偶子女經商辦企禁業清單,你如何看待這個規定
公安部印發了警察子女不得從事的職業的清單,公務員及直系親屬不能從事的相關職業,之前就是有的,這次出台了關於警察的。畢竟限制從事相關職業是為了避免職業上的串通和影響。
這最好的解決爭議的方法就是不出現類似的問題,直接避免從事相應的敏感職業,警察這個職業當然不是說要求自己的直系親屬不能從事所有的商業活動,正常商業活動還是可以的,但是與警察這個職業有關的商業活動就要進行適當的限制,還是那句話避免爭議,因為權力和錢一旦結合起來,這裡面的水就很深了。就不應該讓這樣的事情發生,也不給別人隨便質疑警察這個職業群體,公平性的可能。
⑸ 公安部規范警察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為何會做出這一規定
為了避免公職人員腐敗,也為了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因為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從事禁業范圍內的行業,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員鑽空子,從而犯下大錯,最終導致腐敗的產生。有的時候並不是公職人員自己的問題被調查,而是自己的配偶子女從事不法交易,利用自己的身份做一些違背法律的事情,或者是利用公職人員的身份獲取一些內部消息,利用這些內部消息為自己獲取利益。隨著現在反腐倡廉行動的強大力度,各種防範措施被有效利用,相信有關的禁業規定能夠規范公職人員家屬的行為。
一、規范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能夠有效保障行業內的公平公正
對於禁業范圍內的行業,如果有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參與,容易形成行業內不公平的現象。因為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有特殊身份加持,獲取的行業信息相較於其他人更容易一些,所以在從事這一行業時候的准備也更加充分,這就造成了行業內不公平的現象,對普通人來說,太不公正。
⑹ 警察不能做生意我知道,但是警察的配偶甚至家人也不能做生意嗎
當然不可能了,做生意是一個人的自由,又沒有違法,也沒有通過職務便利進行黑色交易,為什麼不允許呢?但是警察或者是學校的老師,另外去開公司,這種情況好像是不允許的
⑺ 公安部明確規定警察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明確規定禁止范圍主要涉及與公安工作密切相關、可能影響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內嚴格、公正執法的經營性企業活動。
為什麼要出台這樣的規定?
因為很多職業不是靠自己賺很多錢,而是因為有公權,對執法權影響很大。直系親屬如果做生意,很難保證完整公正的執法和正常工作,所以避免這種情況的最好辦法就是不允許直系親屬參與生意。正常的公務員到了一定的級別就會有這個要求,但是普通的警察以前是沒有這個要求的。但是這些年慢慢發現了很多類似的問題,所以現在直接出台了這樣的規定。
這項規定可以防止濫用公共權力
其實這個規定可以產生更積極的影響,也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這個規定確實可以進一步防止公權力的濫用。這符合國家政策,也可以讓更多的公民享受到這項規定提供的紅利。
⑻ 公務員直系親屬可以經商嗎
公務員直系親屬可以經商。相關政策只規定了公務員本人不得經商,並沒有規定公務員的直系親屬不得經商。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需注意特殊情況,如果該公務員是某地某行業監管或主管部門的領導,則其家屬不能在該地從事該行業,普通公務員在某些行業也是禁入的,比如文化和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家屬禁止投資娛樂行業。公務員提干,需如實向組織匯報近親屬的經商行為。但不能在甲妻許可權和只能范圍內經營,防止泄漏內部消息。除了正常的工資福利以外,公務員的合法收入還有炒股、國債、稿費和專利費,以上收入的前提是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不能內部交易,不能佔用工作時間。公務員配偶及直系親屬可以經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直系親屬犯罪會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嗎
直系親屬,比如父親,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那就不會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才可以。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麼樣都會有影響。還有如果是正在服刑的直系親屬也是對自己的是否錄用為公務員有影響的。另外,直系親屬,有沒有關系,這個不是自己說了算,而是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
⑼ 公務員老婆可以經商嗎
普通公務員家屬可以經商。我國的公務員法只是禁止公務員經商,詳見五十三條十四款,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其中規定:「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準經商。所有幹部子女特別是在經濟部門工作的幹部子女,都不得憑借家庭關系和影響,參與或受人指派,利用牌價議價差別,拉扯關系,非法倒買倒賣,牟取暴利。」
《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其中規定:「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商、辦企業;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幹部的影響和關系經商、辦企業,非法牟利。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提出廉潔自律「五條規定」:「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1)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此後發布的《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有如下條文:黨和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中的黨員幹部,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或者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再次對省、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該領導幹部任職地區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的行為作出規定,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廣告代理發布,律師事務所,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或者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發布施行,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商。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發布施行,第5條規定:不得「……(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⑽ 警察配偶可以經商嗎
警察配偶可以經商。但是生意出現問題時或者警察自身出現問題時,可能會被互相牽連。警察是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准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警察的職責如下: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3、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
5、維護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