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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氣胸可以運動嗎 2025-05-16 00:08:18

美國立法系統可以隨意立法嗎

發布時間: 2022-11-05 12:27:42

① 美國是不是各個州自己立法,中國是全國統一的

美國和中國,在立法這一塊都是一樣的,中央立法,各地也可立,但是地方的必須服從中央的,不能有抵觸。
美國的立法權屬於議會,中國的立法權屬於人大。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謝謝!

② 在美國,政府或者法官有權利制定法律嗎

沒有。
美國最高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是什麼?
三權分立是美國的一項重要制度。三權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這三權各司其職,相對獨立,但又保持制衡。
國會掌握立法權,制定法律。國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為了保障國會能夠獨立的行使權力,不受總統的干預,憲法還設定了保障機制: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不能決定議員的工資待遇。在國會內部又進一步對權力進行了分配,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國會的權力體現在:制定法律權、修改憲法權、對總統、副總統的復選權及彈劾權等。
行政權由總統行使。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只對選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不得增減總統的報酬,非經審判定罪不得罷免總統。總統的主要權力體現在:統領陸海軍,對外締結條約,宣布緩刑和特赦,任命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員,簽署或拒絕簽署國會通過的法案。最後一項權力是司法權。
司法權由聯邦最高法院以及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來行使,最高法院有終審權。聯邦法院的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進行任命,法官只要忠於職守,可以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能被免職。另外,作為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一項重要權力——司法監督權。
為了保障三個權力行使的獨立性,美國憲法還規定,這三個機關的官員在任職上應保持彼此的獨立:任何一個機關的官員不得在任職期間擔任另一機關的職務。

③ 美國政治的「制衡機器」有多個路徑

行政,司法,立法具體制衡制度安排

立法:
具體的立法由立法機構(議會)經過討論與審議,或者通過司法挑戰上到聯邦法院。新的法律通常是總統的團隊或議員想出來的,需要一定比率的議員通過。所以誰都不可以隨便立法。
憲法的修正案都是通過司法挑戰,由下往上打到聯邦法院,大法官釋法,認為已有憲法不合時宜,或者下位法違憲,從而進行修改(憲法是增加修正案,下位法則會廢除)

行政:
警察和軍隊系統的總管是行政分支(總統,以及各級行政機構),那麼總統和行政機構可否隨便叫警察抓人呢?不行,因為他們執法需要依據,是司法機構(法官)出的逮捕令,warren,搜查令才能去抓人或搜查。

司法:
法院,法官能否隨便叫警察去抓人呢?不可以,上面講過警察不是法院管的,法官是審核他們手中的證據是否足夠去抓人,但他們不能指揮警察去抓人。司法機構事實是起到約束lawenforcement的作用,更大於使用武力。
聯邦9大法官是由行政分支的總統任命的,但在實際工作中並不會偏袒行政分支或警察系統的任何人,是由於他們的職責是司法解釋,權力來自上帝,有極強的榮譽感。法官會胡亂審判么?不可以,因為刑事案件中決定罪犯是否有罪是由陪審團決定,陪審團是由平民組成,而且必須12個人全票通過都認為有罪才會罪名成立。所以法官在這里沒有審判的最終決定權。警察也不能隨便審判,他們沒有權力審判,只能權力抓人。只能作證,說服陪審團。

所以,立法機構實際上不能隨便立法,警察不能隨便抓人(受到司法系統限制),司法系統不能隨便審判某人有罪(由平民陪審團決定),也不能隨便立法(提交法案是立法系統的事,修改憲法只能最高聯邦法院,廢除下位法也是),總統可以隨便抓人投入監獄么?不可以,警察受到司法系統約束。

④ 美國什麼制度,為什麼能立法管其它國家內部事宜

這事其實不是你說的那麼回事,沒那麼直接。因為沒有一個國家可以立法去管別的國家內部事務,只能立法管理自己國家的事務,美國也不例外。
美國對外有很多關系法或者乾脆就是禁令,比如對朝鮮,對伊朗等等,它只是規范自己政府及企業,禁止本國企業(廣義的,指在美國經營的企業)及人員與其進行貿易往來等等。
它的這種東西對外沒有任何約束能力,你可以隨便做但是要考慮得罪美國的後果。
美國是世界最大的消費市場,國力目前來說也是世界最強大的。所以幾乎所有國家都有企業和各種機構在美國,大多數國家與美國都有各種經濟和人員往來。在美國就要遵守美國的法律,就和外企在中國要遵守中國的法律一樣。
這就給美國提供了機會了,你不是與我的敵對國家進行往來嗎?那我們就找你在我們國家公司的麻煩,吹毛求疵的查,你千萬別有問題,有問題就狠罰你。
因為美國不光棍子很大(軍事實力)胡蘿卜也很大(經濟市場),與朝鮮什麼的相比,朝鮮自然就沒什麼吸引力了對吧。所以,這也造成別的國家自然而然的跟隨美國標准來辦事。
這東西其實說白了就是國家實力的體現

⑤ 請簡述美國法律制度

美國法律概況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國法來源於英國法,又根據美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作了較多的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體系。聯邦除在國防、外交、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等方面外,無統一的立法權;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盡管官方和非官方機構提出過不少供各州立法參考的模範法典草案,但各州採納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為法國屬地,保留了法國法傳統;西南部各州的親屬法則具有法國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憲法
美國憲法的特點是:
①按三權分立和制衡原則建立總統制的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國會分參眾兩院,為最高立法機關。兩者現在都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員為100名,各州不論大小,一律兩名;任期6年,每2年改選三分之一。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現固定為435名。法律須經兩院通過,有分歧時組成兩院聯席會議解決。國會主要職權為立法、修改憲法和進行彈勁等,以及專由參議院行使的批准條約和審議重要官員的任命。總統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黨提名候選人,經普選產生的選舉人間接選舉產生。總統兼為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三軍統帥。國會只能按彈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參議院審理通過,方得罷免總統。總統有否決兩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但如兩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即有效。美國最高法院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審判獨立。
②聯邦與州分權較復雜。各州均有其憲法與法律,但應符合聯邦憲法。聯邦的權力主要在外交、國防、貨幣、聯邦預算、全國性財經政策、國際貿易和州際商業方面,至於衛生、教育、福利和稅收等,各州都享有較大權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復議權,可以受理對聯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違憲的控告。這是從19世紀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特別是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較詳細的規定。
民法
包括的范圍很廣,除若干州有單獨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許多有關契約、侵權、財產、繼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統稱為私法。多數州援照英國舊法,胎兒即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應為其設財產管理人。多數州規定年滿18歲的公民即享有行為能力,未及此年齡者可就生活必需訂立契約,成年時可單方加以解除。
契約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紀末才開始制定某些統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業方面。例如,適用於37州的《統一買賣法》(1906),適用於各州的《統一流通票據法》(1896)。20世紀50年代,有關契約的制定法陸續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統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1968)等。美國沒有分章羅列各種契約關系的契約法,只有關於契約訂立、解除、無效和契約的內容、形式等一般原則的規定;不過,在部分法典內有專門適用於某種契約,如保險、代理、承攬等的特殊規定。美國重視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與不必一定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的區分。前者包括超過500美元的買賣契約、不動產契約、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契約、承諾在兒女結婚時轉移財產的契約,以及遺產管理人承諾以自己財產支付死者債務的契約等;不過,買賣契約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為成立的依據,不動產契約可以以買受人的進行修繕、遷入或支付部分房價作為成立的依據。不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契約必須有契約成因,即以交易為內容,因而無償贈與雖可在事實上履行,卻不能作為契約成因,不產生請求權。與英國法不同,美國承認有利於第三者的契約的效力,該第三者有請求履行的權利。
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於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並無統一立法。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佔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築師的義務高於建築工人。如受害人也有過失,即比較其大小,雙方分擔責任,相應減少賠償額。在違反契約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一般多選擇後者,因為侵權賠償包括無形的損害在內。美國目前的侵權訴訟求償程序復雜,訴訟往往曠日持久,耗費巨大,不利於收入微薄者。有的州為簡化訴訟,已開始實行所謂無過失責任,即不必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亦能獲得損害賠償。
財產法 是美國法中較復雜的法律之一。來源於英國封建時期地產法的一些概念與原則,與現代資本主義的一些財產原則相結合,所有權、抵押權、典質權和留置權等又相交錯,形成比較復雜的法律規定。與英國法相比較,其地產購置的登記程序比較復雜,產權的取得往往需要經過許多法律手續,因而,出現了產權保險制度。擔保利益包括不動產抵押和動產典質。多數州規定承押人只對抵押物享有擔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產權;但有少數州規定,法定產權在抵押期間歸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償後產權方歸還抵押人。美國還規定有營建和修理留置權,在債務人未清償以前,營建人或修理人對財產享有擔保利益。
繼承法 是美國法中比較發達的一部分。規定有嚴格的遺產管理制度:動產在分配給繼承人以前,必須交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動產在理論上可直接移交繼承人,但實際上也經過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許可權和報酬等都有詳細規定。不動產的繼承依財產所在地法,動產的繼承依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因而遺產處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有些州作了明確的規定。不少州還規定從遺產中給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筆最低限度的撫養金,不在清償遺產債務之列。遺囑繼承的程序較為嚴格,多數州規定需有三人見證,本人簽字,經法院登記才有效。配偶間的財產有單獨財產、共同財產和合營財產之別,各州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在繼承時往往發生復雜的法律問題。
婚姻法 或稱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規定。目前多數州規定廢除所謂「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舉可以要求離婚的理由。原來實行一方過失原則,1970年加利福尼亞州頒布新離婚法以後,許多州陸續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則,進一步擴大了離婚的可能。離婚管轄比較復雜。』各州對離婚前的住所要件規定不一,財產處理原則也不盡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訴,結果往往相異。而且,離婚訴訟一般為屬事管轄,而扶養訴訟則為屬人管轄,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決,並經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審決。
商法
與民法並無嚴格界限,如契約法、財產法等均兼屬民法與商法,《統一商法典》對商事關系作了較全面的規定。
公司法 規定頗為詳細,其特點為:在合夥與公司之間劃分出一類所謂聯營,指不同行業的聯營。公司本身不作分類,但區分非營利社團與盈利企業非營利社團如政治團體、科學團體、學校、宗教團體、體育俱樂部和農業實驗站等,參加者稱成員,不分紅,其法人權利義務和稅收等有別於盈利企業。盈利企業的成立、資金、經營和管理等均有較嚴格規定。董事會與理事會在法律上無嚴格區別。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經營依公司所在地法。國家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跨行業聯營公司有一定的干預,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產法 適用極廣,聯邦有統一破產法。新破產法於1979年1月1日施行;個人或企業、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依各種情況提出破產訴訟。種類有四:正式破產訴訟,債務清理訴訟,雇員或消費者破產訴訟和公司改組訴訟。在有些法學著作中,將反托拉斯法、勞工法和其他有關工商業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圍。
刑法
至今沒有制定統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標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參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國法的基礎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還有一半的州承認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來解釋其中的規定。因而罪名和定義很不一致,刑罰也輕重不一。立法機關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勞工方面的立法)中規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權某些行政機關在行政法規中規定罪刑,從而擴大了懲罰面。適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實際上把刑期決定權委諸刑罰執行機關。保留死刑,但很少執行。監禁刑期沒有最高限,在數罪並罰時可高達一二百年。由於犯罪數字不斷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監獄不足,目前出現下列趨勢:減少一般罪名,刑法重點轉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試驗各種非監禁形式的刑罰。
訴訟法
民事訴訟程序 與英國法無多大區別,採取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作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與英國法差別較多,舉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上升為憲法原則。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 罪起訴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④認可並大規模使用所謂「答辯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轄 美國法院分為聯邦系統和州系統。從管轄分工看,聯邦系統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聯邦法律、條約或州憲法而系爭的所謂「聯邦問題案件」,包括憲法規定由最高法院初審或終審的案件,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由聯邦系統的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如破產案件等。②雙方當事人為不同國籍或州籍而且系爭數額達一萬美元的案件,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由聯邦法院或州法院審理,但離婚案件除外。③聯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屬聯邦與州雙重管轄而雙方當事人台願轉由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屬聯邦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轄,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確規定。至於各州之間的管轄,由於法律規定各異,又有屬事、屬人和屬物之分;與適用何州法律的沖突法問題密切相關,是美國法中爭執較多、解決較難的問題。

⑥ 美國眾議院可以強行通過法案嗎

一般立法程序是先由眾議院表決,半數以上議員同意就算通過,然後遞交參議院表決,也是半數以上通過,如果出現平手,就由副總統裁決。如果參議院也通過,就遞交總統審批,如果總統批准,就正式成為法律,如果總統拒絕簽署,就打回兩院重新表決,如果兩院都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則不需簽署而生效,否則就作廢。大概就是這個過程

⑦ 美國立法流程急!懸100!

美國的立法程序
美國國會是美國政府的立法機構,故美國的立法程序,實際上就是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美國國會分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眾議院議員有435人,每一名議員代表一個國會選區,任期為兩年。眾議院里議員的席次是以每一個州的人口依比例計算,比方說加利福尼亞州人口眾多,選區也多,所以在眾議院里就有53名眾議員代表加利福尼亞州;相反的,懷俄明州雖然面積廣大,但是人口稀少,所以整個州就算一個國會選區,在眾議院里只有一個席位。參議院則不同,不管州的面積和人口多少,每一個州都有兩名參議員,所以參議院里總共有100席位,每一名參議員的任期為六年。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大體如下:
1.立法提案
美國國會的立法程序從擬定立法草案開始。在美國,任何人都可以擬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國會議員可以正式在國會里提出。在通常情況下,立法草案是由國會議員和其助理擬定的,這些議員會在其選區競選期間了解了選民對某些議題的想法,並向選民保證他如果選上將會在國會里提出其選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參議員和眾議員被選民選入國會,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另外,議員的選民,不管是個人或組織,也可以把擬定的立法草案轉交給代表當地選區的議員。與此同時,美國行政部門,包括美國總統和內閣成員等也可以向眾議院議長或參議院議長提出立法草案。這種立法來源叫做「行政溝通」(Executive Communications)。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必須向國會報告「國家現況」,這就是為甚麼每年總統必須在國會發表國情咨文的原因。總統通常趁這個時候向國會提出法案建議,在國情咨文發表過後,總統會正式把他的立法草案送交給國會有關委員會,委員會主席通常會立刻以原本的形式或修改過的版本向國會提出。
2.提案類型
提案的類型有四種。這四種形式包括法案(Bills)、聯合決議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決議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和簡單決議案(Simple Resolution)。在參議院和眾議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比方說,2001年到2002年期間,參眾兩院提出了8948 項法案和178項聯合決議案。在這些法案中,眾議院提出了5767項法案和125項聯合決議案。「聯合決議案」和「法案」兩者沒有很大的不同,兩者都需要經過同樣的立法程序,不過對美國憲法的修正案必須以聯合決議案的形式提出。這種決議案得到眾議院和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後將直接送到總務管理局局長,讓總務管理局局長送交到各州徵求各州批准,不需經過總統批准。聯合決議案成為法律的方式和法案相同。
至於共同決議案和簡單決議案的處理方式則和法案或聯合決議案的方式有所不同。這兩種類型的提案通常和制定美國法律無關,而是和兩院議事規則、運作和表達兩院對事情的看法有關。所以當兩院通過這種類型的決議案後,決議案不會遞交給總統,要求總統批准。
共同決議案無約束力。眾議院提出的共同決議案得到全院通過後將由眾議院議事員簽署後做為記錄,參議院通過的共同決議案將交給參議院秘書簽署,兩院通過的共同決議案都不會遞交給總統採取行動。在國會開會期間,任何議員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眾議院有關單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後會給這個立法草案一個編號,然後把這個立法提案送交和這個立法有關的委員會(Committee)或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讓小組成員對草案進行審議。
3. 委員會和聽證會
根據國會圖書館的介紹,美國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步驟可能就是委員會的行動。委員會或委員會小組成員在這個階段對提出的立法草案進行密集的考慮,仔細研究和辯論,如果立法議題有足夠的重要性,委員會會通過舉行公共聽證會,來了解正反兩方對這項立法的意見。接下來,委員會小組成員將對這項新的立法投票,來決定對這項立法採取甚麼行動。委員會成員可以對提出的立法進行修改,委員會成員再投票決定是否贊成這些修改。如果這項立法沒有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得到批准,這項立法的壽命就在這里結束了。
4. 全院表決到兩院協調
得到委員會多數贊成通過的立法將被送到眾議院全院,在眾議院院會中讓全體議員對立法進行審議,辯論和投票。這項立法通過適當議事程序在眾議院全院表決後,將送到參議院審議。如果參議院對眾議院的立法有修改,這整個修改後的立法必須再送回眾議院審議。眾議院和參議院有時會在同樣一個議題上有不同看法,像最近在美國炒得沸沸揚揚的移民法案問題就是一個例子。
5. 總統簽署
當會議委員會的成員達成共識後,同一個版本的立法草案將會分別在眾議院和參議院表決,如果立法草案在兩院都得到通過,這項草案將送交給總統,請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這五個步驟就是美國的基本的立法程序。

⑧ 美國的州立法是不是自己定

美國法律分為聯邦法和州法律,根據美國憲法規定,除了明確授予國會的(比如破產,專利。。。)都歸屬州法律。像常見的,刑法,民法,民事程序,證據採納,等等,都屬於州法律管轄范疇。
根據美國憲法,各州只能管理各州自己的事務,但跨州的商業行為卻由聯邦管轄。而在美國立法發展過程中,最高法院根據這一規定製定了許多判例(比如對種族歧視的商業實體,依照這一原則,認定此商業實體從事跨州經濟活動,屬於聯邦管轄,從而規避了南方各種的種族歧視政策)。在美國的立法歷史上,雖然憲法對聯邦許可權做出了限制,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卻一直致力於擴大聯邦許可權(Federalism)

在刑法領域的話,一個人在多個州實施犯罪行為,根據行為地原則,理論上多個州都有管轄權。但是實踐中,肯定是由一個州的檢察機關提起訴訟,該州的州法院按該州法律審理,對於已經審理過的行為將「一事不再罰」(其實中國法律也是這樣,在多個省犯罪只能在一個省判決)。

⑨ 美國有行政立法權嗎

三權分立制度是指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立法權由國會掌握,行政權歸於總統,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

⑩ 看書上說美國的司法是獨立的怎樣的獨立呢

美國的司法是獨立的。
美國為了保障民主自由,實行三權分立制度,也就是立法權(國會,地方議會)行政權(總統、白宮,地方政府),司法權(首席大法官,各級法院)互相獨立,互不幹涉,互相制衡。
三權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稱三權分治,有法國孟德斯鳩提出,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則。其核心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具體到做法上,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權力分屬三個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機構,由三者互相制衡。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民主國家廣泛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思想。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