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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系統繳銷後可以退出么

發布時間: 2022-10-31 20:55:24

A. 舊印章繳銷的話 會有繳銷回執嗎

必須有繳銷回執,不然,銀行印鑒沒法變更,而且,繳銷回執上必須有刻章店的公章

B. 如何繳銷印章

1.如單位名稱變更,則帶上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變更登記通知書原件,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到公安指定刻章店進行舊章繳銷,新章刻制備案。
2.如單位注銷,帶著工商注銷證明去到公安指定刻章店進行印章繳銷

C. 廣東省印章刻制管理規定(1997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印章刻制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偽造印章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印章刻制業(含承製原子印章,下同)的國營、集體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經營印章刻制店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經營印章刻制店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業人員持有營業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二)擁有相應數量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刻章企業考核合格的刻章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承製國家機關印章的,還須備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第四條 凡申請經營印章刻制業的,單位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個人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申請承製原子印章的則須經國家輕工業部工藝美術總公司批准),報當地縣(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營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承製原子印章的報當地市(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領取《印章刻制業許可證》,憑該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跨縣經營印章刻制業的,須持派出單位或個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經營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第五條 經營印章刻制的店戶需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經濟性質等事項的,應按第四條規定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原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經營印章刻制店戶歇業,應向原發證、照的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銷《印章刻制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六條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經營印章刻制的店戶開業或變更登記後,要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第七條 經營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戶,必須嚴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憑證刻章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承接業務,憑公安機關核發的《刻章許可證》刻制。收回的《刻章許可證》和《取印憑單》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備查驗。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發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嚴格按公安機關核定的數量、規格刻制,不得使用承製的印章,要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印章成品、銷毀印章廢品;
(三)領取制度。領取印章,要查驗《取印憑單》和領取人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取印人應在《取印憑單》上簽名。逾期三個月不來領取的,應造冊登記,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第八條 經營印章刻制的店戶及工作人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泄漏國家印章刻制機密。要積極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緝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可疑人員,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分子。第九條 凡需刻制印章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業戶),必須持上一級單位出具的證明或營業執照,到所在縣公安機關申領《刻章許可證》,憑《刻章許可證》到印章刻制店戶刻制。
縣以上黨政機關刻制公章和業務專用章,應持《刻章許可證》到指定的店戶刻制;跨縣刻制的,應到刻制地的縣公安機關換發《刻章許可證》再到指定的店戶刻制。第十條 部隊行政機關、黨團組織及帶有部隊名稱的企業事業單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業務專用章,需持廣州軍區授權的軍以上單位軍務部門或組織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到當地縣公安機關指定的店戶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戶,不得承製部隊印章。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必須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規格刻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華僑企業、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印章,可參照同級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規格刻制。有價票證專用章,應採用特殊章形、規格,由使用單位與所在地公安機關商定。第十二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定,或者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戶,由業務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三條 印章刻制店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經濟性質等而不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不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刻章業務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監督,或拒不協助上述部門工作,情節輕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許可證》或《取印憑證》的;
(五)不指定專人保管印章成品、銷毀印章廢品的;
(六)歇業後不向有關部門繳銷《刻章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D. 廣東省印章刻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印章刻制業的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和打擊偽造印章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印章刻制業(含承製原子印章,下同)的國營、集體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以下簡稱經營印章刻制店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經營印章刻制店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業人員持有營業地常住戶口或《暫住證》;
(二)擁有相應數量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刻章企業考核合格的刻章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承製國家機關印章的,還須備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第四條 凡申請經營印章刻制業的,單位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個人須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申請承製原子印章的則須經國家輕工業部工藝美術總公司批准),報當地縣(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營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承製原子印章的報當地市(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領取《印章刻制業許可證》,賃該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跨縣經營印章刻制業的,須持派出單位或個人戶口所在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經營地的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第五條 經營印章刻制的店戶需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經濟性質等事項的,應按第四條規定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原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經營印章刻制店戶歇業,應向原發證、照的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銷《印章刻制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第六條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經營印章刻制的店戶開業或變更登記後,要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第七條 經營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戶,必須嚴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憑證刻章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承接業務,憑公安機關核發的《刻章許可證》刻制。收回的《刻章許可證》和《取印憑單》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備查驗。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發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嚴格按公安機關核定的數量、規格刻制,不得使用承製的印章,要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印章成品、銷毀印章廢品;
(三)領取制度。領取印章,要查驗《取印憑單》和領取人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取印人應在《取印憑單》上簽名。逾期三個月不來領取的,應造冊登記,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第八條 經營印章刻制的店戶及工作人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泄漏國家印章刻制機密。要積極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印章刻制管理和查緝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可疑人員,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犯罪分子。第九條 凡需刻制印章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業戶),必須持上一級單位出具的證明或營業執照,到所在縣公安機關申領《刻章許可證》,憑《刻章許可證》到印章刻制店戶刻制。
縣以上黨政機關刻制公章和業務專用章,應持《刻章許可證》到指定的店戶刻制;跨縣刻制的,應到刻制地的縣公安機關換發《刻章許可證》再到指定的店戶刻制。第十條 部隊行政機關、黨團組織及帶有部隊名稱的企業事業單位,需到地方刻制公章和業務專用章,需持廣州軍區授權的軍以上單位軍務部門或組織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到當地縣公安機關指定的店戶刻制。非指定刻章店戶,不得承製部隊印章。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必須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的規格刻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華僑企業、港澳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印章,可參照同級企業事業單位的印章規格刻制。有價票證專用章,應採用特殊章形、規格,由使用單位與所在地公安機關商定。第十二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定,或者協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有功的印章刻制店戶,由業務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三條 印章刻制店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警告或停業整頓:
(一)變更名稱、地址、負責人、經濟性質等而不辦理變更登記的;
(二)不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刻章業務的;
(三)拒不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監督,或拒不協助上述部門工作,情節輕微的;
(四)不按期保存《刻章許可證》或《取印憑證》的;
(五)不指定專人保管印章成品、銷毀印章廢品的;
(六)歇業的不向有關部門繳銷《刻章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E. 申請公章需要准備哪些材料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需要製作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到注冊登記地所在區(縣)具有合法資質的公章製作單位製作公章。

【申制材料】

需要製作公章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依法批准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二)有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出具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三)無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

(四)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五)申請製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證明、委託授權書。

(六)需要製作並刊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印章的,應當提供經本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資料。

(七)單位或者機構辦理的公章類型對備案資料有特殊要求的,由用章單位參照附件1《公章刻制備案資料明細》補充提交備案資料。

【製作規則】

公章製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准製作公章。

(二)核驗製作公章的證明材料。

(三)採集申請單位或者機構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和聯系方式,經辦人的現場影像信息,公章製作信息。

(四)0.5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公章製作,並將印模信息和本條第二、三項規定的信息報公安機關備案。

(五)公章應當由本單位工作人員在經營場所內製作,不得代加工、外加工。

(六)公章成品應當嚴格保管,留樣不得仿製,印章廢品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監督銷毀,並登記造冊。

(七)不得擅自更改、刪除公章製作信息。

(八)不得擅自更改、刪除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程序和功能。

(九)不得泄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信息。

(十)公章檔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十一)因公章製作許可證被吊銷、收回、注銷等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將公章檔案材料及時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十二)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九十日,不得擅自刪改、復制、泄露。

(十三)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地址經營,不得以異地派員、設點等方式經營。

(十四)對超過六個月未領取及繳銷、作廢的公章,應當銷毀並登記造冊報公安機關備案。

(十五)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依法監督檢查。

【製作數量】

單位或者機構可以申請製作法定名稱的一般實物公章一枚、鋼印可製作多枚,電子公章一枚。

業務專用章可製作多枚,但每枚業務專用章應當用阿拉伯數字區別。

【取章流程】

取章經辦人是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經辦人、公章刻制經辦人三者之一的,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辦理;取章經辦人不是上述三者之一的除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外,還需另外提供授權委託書。

公章製作單位登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查驗業務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並錄入身份信息;現場採集、核驗人像信息,實名認證核驗通過,方可交付公章。

常規業務辦理

【「多證合一」登記單位首次刻章備案流程】

按照廣東省「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新設立的單位,在登記注冊成功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即可收到刻章驗證碼。

業務經辦人可憑刻章驗證碼,通過關注廣東省公安廳公布的微信公眾號在線辦理公章刻制備案業務;也可憑刻章驗證碼和業務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具有合法資質的公章製作單位製作。

【增刻公章(含非「多證合一」登記單位初次刻章)】

除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外,已刻制公章的單位增加刻章,以及未按照「多證合一」登記制度新設立的單位首次刻章,業務經辦人根據所辦理的公章類型,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到具有合法資質的公章製作單位製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含涉密、無證照單位)辦理公章刻制備案,由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證明文件審核,審核通過後交由公章製作單位辦理。

【公章遺失補辦(含被搶被盜)】

因公章遺失或被搶、被盜等需要重新製作的,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在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原公章作廢,再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條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登有《遺失聲明》的報紙,除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外,到具有合法資質的公章製作單位製作。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含涉密、無證照單位)、事業單位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辦理,同時提供本單位工作證件以及上一級主管單位(部門)出具的公章遺失證明書,到公安機關辦理資料審核備案後,再憑公安機關備案回執到公章製作單位辦理公章製作。

企業單位由法定代表人、企業破產清算組由市場監管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確認的負責人或清算組長辦理,授權業務經辦人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公章更換繳銷】

因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變更、公章損壞或者換用新公章等原因需要更換公章的,公章製作單位應先將原公章收回後方可辦理新章,並對收回的公章登記造冊向公安機關備案。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含涉密、無證照單位)辦理公章更換繳銷的,由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證明文件審核,審核通過後交由公章製作單位辦理;其他單位或者機構應當向公章製作單位提供本工作指引規定的證明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因單位或者機構名稱變更辦理繳銷的,企業單位還須提供《變更通知書》,其他組織提供其核准登記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文件》或有效證明。

公章製作單位錄入公章繳銷信息,向用章單位出具繳銷回執,繳銷回執上採集待繳銷公章的印模,對公章進行現場初步銷毀後再次採集已銷毀公章的印模,用章單位業務經辦人與公章製作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回執一式兩份,交業務經辦人一份,公章製作單位保留一份。

【紙質刻章登記信息補錄】

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開通前在公安機關採用紙質刻章登記卡記錄公章刻制信息的單位或者機構,需新辦理公章刻制備案業務時,由公章製作單位現場採集業務經辦人資格證明文件,核驗人像信息,掃描相關備案資料及刻章登記卡,補錄完成後正常辦理公章業務;本市單位或者機構遺失紙質刻章登記卡的,應報屬地公安分局查實檔案後,由分局或者分局指導公章製作單位進行補錄;查無檔案的,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親自前往公章製作單位辦理,填寫《公章未備案聲明》,公章製作單位收回原章並當面銷毀後,再進行新章備案業務。

特殊業務辦理

【刻章驗證碼找回】

法定代表人未收到刻章驗證碼手機簡訊的,業務經辦人可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前往注冊登記地所在區任一合法印章製作單位找回刻章驗證碼。

【超期刻章處理】

    「多證合一」的刻章驗證碼有效期為180天,過期失效;

用章單位自成立之日起超過180天未刻制公章的,若在公章備案系統內存在該單位信息,按增刻公章業務辦理;若在公章備案系統內不存在該單位信息,按新單位首次刻章處理。

【用章單位注銷】

用章單位注銷登記後,應前往公章製作單位辦理公章注銷業務。

【證照資料要求】

業務辦理所需證照資料均要求提供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經公證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大陸居民使用居民二代身份證;港澳居民使用回鄉證或司法部任命為中國委託公證人,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的公證書;台灣居民使用台胞證;外籍人士使用護照或領事認證書。

公章刻制備案資料明細

第一類【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含涉密、無證照單位)】

由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證明文件審核,審核通過後交由公章製作單位辦理。須提供的證明文件包括省、市(區)編制委員會、政府文件、批文或本部門上一級主管單位的有關文件、有效憑證;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業務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單位負責人授權委託書(業務經辦人必須是本單位正式員工)。

涉密、無證照單位辦理公章業務時,相關證明文件不交由公章製作單位備案,公章製作單位依照公安機關的指示辦理刻章業務。

第二類【企業、個體工商戶】

除須核驗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外,辦理以下公章業務需增加對應資料:

(一)合同專用章:開戶許可證。

(二)報關專用章: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批准證

書,或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

(三)報檢專用章或代理報檢專用章:自理報檢單位許可證或代理報檢單位許可證。

(四)工會的公章和財務章:工會成立批文。

(五)企業黨組織、紀檢部門公章:該組織成立的批文;

(六)企業刻制其他各類專用章: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業務資格證明。

(七)分支機構刻制公章:刻章說明報告(總公司出具意見加蓋公章)。

(八)法定代表人為境外人員的外資獨資、合資企業刻制公章:法定代表人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書。

(九)停車場刻章:提交停車場許可證、營業執照。

(十)並刊中英文、民族文字公章的說明:

①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刻制公章圖章式樣為橢圓形,須刻英文公章的必須並刊中文。

②有對外業務的國內企業,可刻制中英文公章(公章為圓形,英文譯名必須經有資質的翻譯公司提供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翻譯證明,均加蓋翻譯公司的公章)。

③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製作公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第三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除須核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外,辦理以下公章的相關業務需增加對應資料:

(一)社會團體刻章:省民政廳、市(區)民政局核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刻章: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三)職工培訓機構的:勞動部門核發的《招生辦學機構注冊證》或《辦學許可證》。

(四)幼兒園和其他教學培訓機構的:教育部門核發的《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或《注冊證書》。

(五)外地駐粵機構或辦事處:駐地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處核發的登記或備案相關證明文件和刻章介紹信。

(六)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刻章:《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須與《營業執照》同名,只能保留一套公章。

(七)記者站、雜志社、報社、出版社等新聞出版部門刻章:國家、省或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文及證書。

(八)內部保衛部門刻章:成立該保衛部門的文件。

(九)業主委員會刻章: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然後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十)司法鑒定機構刻章:省司法廳核發的《准予登記決定書》。

(十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刻章: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合夥人證明材料;市司法局出具的刻章證明(律師事務所);市財政局出具的刻章證明(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宗教組織刻制公章: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或市(區)民族宗教事務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並出具同意刻章的意見書;單位負責人身份證件。

(十三)街道辦、居(村)民委員會刻章:成立批文;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刻章證明。

(十四)居(村)民小組刻章:成立批文;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同意刻章證明;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刻章介紹信。

(十五)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機構刻章:開辦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委託書、區以上市場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及《市場登記證》。

第四類【商業性銀行、金融機構】

除須核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外,辦理以下公章的相關業務需增加對應資料:

(一)銀行單位刻章:需持《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

(二)託管產品財務專用章:證監會或銀保監會設立託管產品的批復、營業執照、證監會或銀保監會出具的刻章說明材料。

(三)銀行理財產品專用章:銀保監會或證監會的批准文件、營業執照。

(四)基金會:《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民政局出具刻章證明。

(五)基金專用章:證監會、銀保監會的批復文件,指定證券公司、銀行憑機構的《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

第五類【清算組】

除須核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外,辦理以下公章的相關業務需增加對應資料:

(一)法院宣布破產清算:破產公告(法院頒發);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法院出具刻章公函。

(二)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法院民事裁定書;法院刻制公函。

(三)企業自行清算:股東決議書(由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簽字);市場監管部門《備案通知書》所指定的清算組組長。

(四)提供單位負責人(或監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確認的負責人)身份證件、業務經辦人身份證件。

第六類【臨時性組織】

除須核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外,辦理以下公章的相關業務需增加對應資料:

(一)臨時展銷會、比賽組委會等:只准刻公章,需持省、市(區)政府有關批文,由政府部門加具意見的刻章說明材料,公章樣模須註明年限。

(二)臨時籌建單位:一般不予刻章,確因工作需要且為政府立項的,只許刻公章。基建單位需持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籌建許可證》;行政、金融機構籌備的分別需持政府批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文;其他企業籌備階段不允許刻章。

(三)圖書編委會:圖書編委會視為出版社內的臨時性、項目性機構,需提供成立圖書編委會的決定文件、由成立該編委會的出版社加具意見並加蓋公章的刻章說明。

F. 印章繳銷後是自己拿回嗎

注銷印章是銷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應,印章可以自己保留或自行銷毀。
有備案的話可以去刻章處把章繳銷了,沒有備案的話自行處理

G. 每個公司應該有公章刻制查詢繳銷證明嗎'

對的,目前在申請刻章的程序里,是要列印公章刻制查詢繳銷證明,公章製作單位需要收回的公章登記造冊,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公章刻制繳銷證明,由單位業務經辦人與公章製作單位共同簽字確認,回執一式兩份,交業務經辦人一份,公章製作單位保留一份。

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