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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軟體可以做離職證明

發布時間: 2022-03-13 15:18:05

① 離職證明用來做什麼

離職證明書是指當員工離開原企業另謀新職時,由原企業所開的關於該員工的受雇職位等信息的離職證明。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鑒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應該要求單位給你出具離職證明! 答案補充 辭職申請表並不代表你已經離職了哦~

② 離職證明被弄丟了,如何證明自己和原來的公司沒有勞資糾紛。什麼軟體或是平台可以查詢

聯系當時開證明的人事專員重新開一張證明,或者讓你目前公司的人事電話聯系前公司的人事,說明情況即可。

③ 離職證明有什麼用

離職證明的作用:

1、用人單位防止就業人員同時兼任兩分以上工作,減少公司機密泄露的幾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雲動關系的勞動者,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可以的,也是應該的,新單位擔心你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錄用了還未與原單位解除勞雲動關系的勞動者,

新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責任的。請參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3)有什麼軟體可以做離職證明擴展閱讀: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一、擔心存在雙重勞動關系。

沒有離職證明,那麼就代表可能與上一家的勞動合同關系沒有接觸,如果存在雙重勞動合同關系,那麼新公司將面臨被訴訟的風險。

二、擔心是與原單位存在合同糾紛。

沒有離職證明,有可能是與原公司的合同糾紛影響,導致原公司不予開具。

三、擔心員工有過相關的違規行為。

有些員工在單位屬於自動離職,不打聲招呼就走的人,當然沒有離職證明,這樣的沒有責任心,到哪裡可能都一樣。

④ 離職證明的問題

你不一定要私刻章,可以找要好的朋友幫忙蓋個他們公司的章就可以了,新單位不會去查你

⑤ 怎樣可以盡快得到離職證明,急!!!30分

正常的辭職手續,你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30日內批准了,那麼離職,不批准,30日後也可以辭職了,符合規定的,單位必須在14日內給你辦理完離職手續

如果單位沒有給你交社保,不受30日的約束,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辦離職手續,單位不配合,那麼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最好的辦法,還是跟主動跟單位協商解決,要求馬上離職,否則就按照上面說的辦了

⑥ 有什麼借口可以說沒有離職證明

這種情況下,你就可以去找一個,彩印的,就是。呃,做印刷的那種店,然後把你的,立志,證明,給,田上,反正你這個公司也是杜撰的。你就讓他給你做一個,工裝,然後,電子章,然後直接列印出來,這個也看不出來的,沒事的。

⑦ 什麼可以代替離職證明

其他文件都不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公司離職證明是單位開具的,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這一份書面材料,不可以被替代。
離職證明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系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