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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如何才可以探視

發布時間: 2025-07-09 07:10:49

A. 刑事拘留期間能否探視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無法探視。以下是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

  1. 家屬探視許可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刑事拘留期間,僅辯護律師有許可權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家屬不具備此許可權。
  2. 律師會見權:辯護律師的會見權確保了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能夠會見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法律咨詢與溝通。律師需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等相關文件。
  3. 會見安排:看守所在收到辯護律師的會見請求後,應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需注意,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機關需在辯護律師會見到在押嫌疑人前予以許可,並提前通知看守所。
  4. 會見內容:辯護律師在會見時,可了解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還能核實有關證據。此期間,律師與嫌疑人的會面不受監聽。

B.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不可以探望

1、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家屬可以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探視。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的,近親屬在其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進行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依據】根據《看守所條例》第28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