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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系統外專家一年可以抽幾次

發布時間: 2023-01-14 14:54:57

㈠ 北京評標專家可以拒絕幾次

一年內拒絕參加評標達到五次並超過抽中次數三分之一的,自動解聘。
符合以下6條規定申報條件,經所屬法人單位審核、推薦,均可按照專業分類標准及有關要求申報北京市評標專家。
1、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熟悉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
3、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4、申請時,年齡未滿70周歲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5、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未受到過刑事處罰,未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受到過行政處罰,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或嚴重失信名單。
6、按要求提供申報專業相關業績材料;部分評標專業專家除應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專業申報條件。

㈡ 如何加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

嚴格執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在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各環節道道把關,加強管理。

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標准、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准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准,建設管理國家評審專家庫。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建設本地區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管理,與國家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徵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自願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迴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 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迴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相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審核選聘入庫後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三條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除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原則上不得早於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並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迴避。

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

第十七條出現評審專家缺席、迴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後,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並公告評審專家名單,並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於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

評審專家可以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並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評審專家履職情況等因素設置階梯抽取概率。

第二十二條評審專家應當於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采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准。中央預算單位參照本單位所在地或評審活動所在地標准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准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六條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章評審專家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迴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采購人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或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准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迴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七)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參加評審活動的采購人代表、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監察部2003年11月17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同時廢止。

㈢ 河北省評標專家一個月能抽幾次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評標專家在每個月的工作日之內,都可以抽簽。只要招標公司招標任務多,抽取率就高,約在一周抽取2次左右參與評標。

㈣ 省采購一個月專家幾次

不超過6次。評審專家在抽取前30日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次數原則上不得超過6次。所以省采購一個月專家不超過6次。采購,是指企業在一定的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企業資源,以保證企業生產及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一項企業經營活動。是指個人或單位在一定的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自己的資源,為滿足自身需要或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的一項經營活動。

㈤ 廣東省采購中心評標專家,一個月大概能抽取幾次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評標委員會專家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建設工程公開招標評標專家,通常在當地建設工程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抽取,多數採取隨機抽取方式。

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評審專家一般不得在一年之內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目的是在於政府采購的 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評審專家一般由自薦或推薦,通過多種方式選拔確定,那麼如果一位評審多次參與評標,可能會導致腐敗行為發生。法律規定原則上不得超過3次,當然特別標,或者當地評審無法構成有效人數時,是可以進行評審過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