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可用土地使用權的評估程序有哪些
一、什麼是土地使用權評估?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對土地進行使用或依法對其使用權進行出讓、出租、轉讓、 抵押 、投資的權利。 土地資產可以作為單獨的對象進行評估,也可以與地上建築物一起作為評估對象進行評估,還可以作為整體企業資產的構成要素隨整體企業一並進行評估。 二、程序: 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如系國有企業,因轉讓、入股等需要而進行評估時,應先經其主管部門的同意,並向當地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立項,獲得立項批准後,才能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果國有企業只是為了解自己資產情況而要求評估並不一定要立項,非國有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則不需要立項這個手續。 評估工作是從土地使用權擁有者與資產評估機構正式訂立 委託合同 書開始。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土地使用權評估作價的委託後,即開始組織項目評估小組開展有關的評估工作。整個評估工作分為兩個部分,第一步是評估前的准備工作;第二步是評估工作。 1、收集有關的資料:被評估地塊的地級資料,城市規劃資料以及被評估地塊所處地段等級資料,被評估地塊的批租文件資料,地產市場成交實例資料,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有關政策規定,地產市場供求雙方的情報等等。 2、現場勘查:地塊的面積、形狀和坡度;地質水文條件;地上物與地下物的分布情況,地塊的經濟地理情況等。 3、分析測算有關的數據:測算被評估地塊開發建設總成本,估算開發建設完成後能實現的市場銷售額及投資回收期,估算開發建設和經營投資盈利率,初步試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價格。 4、明確土地使用權評估的有關事項(包括委託方、評估目的、評估范圍、基準日、評估時間要求等)。 5、根據土地使用權評估范圍,填寫土地使用權清單表。 6、檢查土地產權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土地產權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宗地劃分是否合理,四至是否明確,是否存在他項權利等。 7、調查待估宗地所在市縣的自然條件(包括人口、面積、氣候、水文、土壤)、行政區劃、經濟發展(包括經濟結構、主要產品、工農業總產值、居民收入、社會投資狀況等)、城市規劃與城市性質、產業政策(與估價對象相關類型的產業分布、產品銷售及有關優惠政策)和稅收政策等。 8、現場查戡待估宗地及周圍地區的土地利用情況,待估宗地用途是否相符,主要建築物名稱、建構築物結構、用途等,周圍交通條件、環境條件、集聚狀況等。 9、調配待估宗地的基礎設施條件、開發費用水平。 10、調查待估宗地所在市縣的地價水平、房屋建築物成本、售價、租金水平、新建用地的 征地 水平、有關稅費、基準地價及修正體系、待估宗地在基準地價中的土地級別、交易狀況。 11、根據估價對象特點,明確土地使用權評估思路,選樣合適的評估方法,進行初步測算,並確定最終地價。
B. 耕地面積如何獲得官方數據
當前我國土地資源形勢不容樂觀
全國耕地面積每年減少433萬畝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近年來我國耕地面積逐年遞減,1999年與1996年相比,耕地面積凈減1300萬畝,平均每年凈減433萬畝,土地資源形勢很不寬松。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鄒家華今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土地管理法實施情況時說,耕地資源保護雖然取得了新的進展,但實現耕地總量平衡的目標任務艱巨。
鄒家華說,最新調查表明,1996年,我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面積1.59畝,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3%。全國2800多個縣(區)中,有666個低於聯合國糧農組織確定的人均耕地0.8畝的警戒線。1997年,我國人均耕地面積降為1.57畝,1998年為1.56畝,1999年為1.54畝。根據預測,我國人口即將達到13億,到2010年,人口將達到14億。屆時,人口對土地的壓力將進一步增大,即使耕地面積保持不減,人均耕地還將減少。
鄒家華說,為了控制耕地銳減的勢頭,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耕地佔補平衡制度。據統計,1999年,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建設佔用耕地佔補平衡,全年補充耕地與建設佔用耕地相抵,增加299.7萬畝。同時,全國還有7個省市未能實現占補平衡。
鄒家華說,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確定的目標,從1996年到2010年15年間,全國耕地面積減少要求控制在9661萬畝以內。到2010年全國要求通過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等多種方式補充耕地6612萬畝。增減相抵,到2010年全國耕地面積將凈減少3049萬畝,全國耕地面積將降為19.20億畝。
鄒家華說,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事關國家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事關億萬人民群眾的生存與發展。這項工作只有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齊抓共管,才能搞好。
《人民日報》 (2000年08月25日第五版)
C. 土地評估流程
1、明確土地使用權評估的有關事項(包括委託方、評估目的、評估范圍、基準日、評估時間要求等);
2、根據土地使用權評估范圍,填寫土地使用權清單表;
3、檢查土地產權是否清楚,有無糾紛,土地產權性質是出讓還是劃撥,宗地劃分是否合理,四至是否明確,是否存在他項權利等;
4、調查待估宗地所在市縣的自然條件(包括人口、面積、氣候、水文、土壤)、行政區劃、經濟發展(包括經濟結構、主要產品、工農業總產值、居民收入、社會投資狀況等)、城市規劃與城市性質、產業政策(與估價對象相關類型的產業分布、產品銷售及有關優惠政策)和稅收政策等;
5、現場查戡待估宗地及周圍地區的土地利用情況,待估宗地用途是否相符,主要建築物名稱、建構築物結構、用途等,周圍交通條件、環境條件、集聚狀況等;
6、調配待估宗地的基礎設施條件、開發費用水平;
7、調查待估宗地所在市縣的地價水平、房屋建築物成本、售價、租金水平、新建用地的征地水平、有關稅費、基準地價及修正體系、待估宗地在基準地價中的土地級別、交易狀況;
8、根據估價對象特點,明確土地使用權評估思路,選樣合適的評估方法,進行初步測算,並確定最終地價。
D. 劃撥土地怎麼評估
法律分析:劃撥地價評估,應至少選用以上評估方法中的兩種。4. 評估要點. 除遵循《城鎮土地估價規程》一般規定外,各方法還可按以下要點評估: 4.1成本逼近法(1)採用成本逼近法評估劃撥地價,應選用客觀的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數據,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稅費、利息、利潤等分項。(2)合理確定土地取得費。 結合估價對象所處區位及周邊區域用地結構,分析在估價期日模擬獲取估價對象類似用地可能採用的土地取得方式,測算相應土地取得費。估價對象位於城市建成區外或遠郊區域的,以估價對象周邊區域平均徵收補償安置費用作為土地取得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E. 請問在資產評估時是怎樣獲取資料的
要看評估對象而定!
如評估房地產需收集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等);
評估機器設備等則需收集相應購置發票/收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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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土地評估的方法有幾種
土地價格評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場比較法、收益還原法、成本逼近法、剩餘法和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另外路線價法也是土地價格評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場比較法
市場比較法是土地估價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價方法之一,也是國際上通用的基本估價方法。市場比較法是根據市場替代原理,將待估土地與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場上交易的類似土地進行比較,並對類似土地的成交價格作適當修正,以此估算帶估土地客觀合理價格的方法。市場比較法的理論依據是替代經濟原理。根據經濟學理論,在同一市場上,對於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應該具有相同的市場價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關系。在同一市場上具有替代關系的兩個以上商品會因為相互競爭而使其價格相互牽制而趨於一致。市場比較法就是通過對具有替代關系的類似土地的交易價格進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價格。
(二)收益還原法
收益還原法又稱收益法、收益資本化法、地租資本化法等。是將待估土地未來正常年純收益,以一定的土地還原利率還原,以此估算帶估土地價格的方法。由於土地具有永續性,因而人們可以期待外來的土地收益。當把這未來若干年延續而不斷取得的土地純收益以一定的還原利率折現為現在的價值時,它就表現為土地價格。從理論上講,具有永續性的財產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場價格。而這個市場價格也就是財產的現值,亦即等於其未來純收益的折現價值。其簡單意義就是,投資購買一塊土地而獲得的純收益,在價值上等於將這筆投資存入銀行而每年獲得的利息量。這就是收益還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於土地收益是不同生產要素組合的結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還有人類勞動、資本、管理和科學技術等,因此,土地純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貢獻量,或其應得的報酬後的余額。這種土地純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帶來的,理應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還原法一土地純收益的確定為前提,因此,它只適用於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築物或房地產的估價。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為無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價格
a —土地純收益(地租)
r —土地還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開發土地所耗費的各項客觀費用之和為主要依據,在加上一定的利潤、利息、應繳納的稅金和土地增值收益來確定土地的價格的方法。成本逼近法是從投資成本角度來考察土地的價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實價值。因為一宗土地的價值高低,主要取決於在土地未來利用中所產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決於對這塊土地投資改造的費用大小。成本逼近法一般用於新開發土地、工業用地、既無收益又無比較實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價格評估,選擇該方法時應慎重。
基本公式:
地價= 土地取得費 + 土地開發費 + 稅費 + 利潤 + 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成本價格 +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餘法
剩餘法又稱假設開發法,是在預計開發完成後不動產正常交易價格的基礎上,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及有關專業費用、利息、利潤和稅收等,以價格余額來估算帶估土地價格的方法。土地投資旨在獲得報酬,這個潛在的報酬多少就決定了土地價格的高低。剩餘法的理論依據與收益還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對未來剩餘收益的計算。收益還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純收益,是對土地收益的費土地因素扣除,而剩餘法則是直接從資本化後的價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貢獻。
剩餘法主要應用於有開發價值的土地估價,一般由以下幾種類型:(1)代開發的地的估價;(2)待拆遷改造在開發房地產的估價;(3)僅將土地或房產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產的估價;(4)現有新舊房地產地價的單獨評估,即從房地產價格中扣除房屋價格,剩餘之數即為地價。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價格
A—總開發價值或開發完成後的不動產總價值;
B —整個開發項目的開發成本;
C—開發上合理利潤
對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具體公式為:
土地價格 = 房屋於其總售價 - 建築費用 - 專業費用 - 利息 - 銷售費用 - 稅費 -開發商利潤
(五)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
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是通過待估宗地地價影響因素的分析,對各城鎮已公布的同類用途同級土地基準地價進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觀價格方法。由於基準地價是區域平均價,因此,要評估該區域中某一宗地的價格,還必須根據該宗地的區域條件和個別條件,對區域平均價進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價格。
土地價格是為購買獲取土地預期收益的權利而支付的代價,即地租的資本化。土地價格的高低取決於可以獲取的預期土地收益高低。因此在進行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時,應先弄清楚劃撥土地相應的權利,充分考慮出讓土地使用權與劃撥土地使用權之間的權利差別對地價的影響。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依法進行抵押、轉讓、出租,但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相比,國家對劃撥土地進入二、三級市場有較嚴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活動。究其根源,主要是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為無償取得,國家權益未能顯現出來。若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加上出讓金,則應等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在此理論基礎上,可採用以下幾種方法計算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計算出讓土地價格時,土地價格為土地成本價格與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於「增值地租」,應歸土地所有者即國家所有,相當於出讓金部分。土地成本價格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為土地成本價格,包括土地取得費、土地開發費、有關稅費、利息和利潤。
收益還原法。收益還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來每年預期純收益的基礎上,以一定的還原率,折算為評估期日收益總和的一種方法。目前《土地估價規程》對如何計算土地純收益及出讓地價已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劃撥土地純收益的計算方法尚無明確規定,因此,可通過調查與待估宗地屬於同一區域的國有企業土地租賃的租金水平來間接計算。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讓金水平決定,是國家權益在土地收益上的體現,所以用土地純收益減去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可得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再經過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的比較修正,求得待估劃撥土地的純收益。最終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等於劃撥土地的純收益除以土地還原利率。
市場比較法。可以預見,隨著企業對劃撥土地權益認識的日益增強,劃撥土地抵押、轉讓等行為的日益增多,劃撥土地交易實例也會逐年增加。我們可通過對劃撥土地交易案例進行交易情況、期日、區域以及個別因素的修正得出待估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
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扣減出讓金間接計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評估地價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讓金,出讓金比例較為固定。由公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得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1-出讓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