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起訴網路上惡意攻擊他人的行為
如果他人惡意毀壞名聲,造謠說壞話,直接影響到個人名聲的,可用法律手段解決,這種情況屬於捏造事實,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屬於誹謗罪。但是在刑法上屬於自訴案件,也就是必須受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訴,法院才受理,公安機關是不幹涉的。建議收集證據,直接去法院告他。讓賠償精神損失,法院會支持的。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