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區矯正人員如何申請變更居住地
2012年3月1日由兩院兩部頒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正式實施。關於如何變更居住地裡面有詳細的解釋。首先你得在那個地方有固定居所能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還得在新居住地固定的經濟來源。具備以上條件,提前一個月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② 判緩刑的人的身份證可以在網上買火車票嗎
判緩刑的人的身份證需要經過批准才可以在網上買火車票。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三十三條烈性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的旅客,站、車可以不予運送;已購車票按旅客退票的有關規定處理。
(2)社區矯正人員可以在網上申請嗎擴展閱讀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車站對進出站的旅客和人員應檢票,列車對乘車旅客應驗票。對必須持證購買的減價票和各種乘車證的旅客應當核對相應的證件,驗票應打查驗標記。
車站應當在開車前提前停止檢票,但應當在本站營業場所通告停止檢票的提前時間。
第二十八條 鐵路稽查人員憑稽查證件、佩戴稽查臂章可以在車內驗票。
③ 社區矯正要跨區工作怎麼申請
法律分析:社區矯正人員前往自己現在所受監管的司法所進行申請,並填寫居住地變更申請表,將申請的時間、地點、內容撰寫好。同時與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進行詳細說明,以便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與本區的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做好接洽工作。司法所若是審批通過,則這件事傳遞到所屬地區司法局審批;若是審批不通過,則不可變更居住地。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宣告緩刑或者假釋的罪犯宣布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定期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遷居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四)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假釋罪犯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④ 我被判了緩刑,社區矯正是不是只到司法所報到就可以了
1、去司法局報到後只到當地司法所報到,然後不去派出所報到可以嗎?
答:可以,就是這樣操作的。社區矯正就是不用到派出所報到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之後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派出所中只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所以日常是不用到派出所報到的,也就是你說的:「期間我不犯法就算不去派出所報到也沒事!」
2、我想報到後外出工作,然後每月回來報到一次,我知道不能離開,我想知道一個月之內當地司法所會不會監視我去了哪裡?
答:按規定,不是不能離開,《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你是外出工作,不符合申請的條件!如果你具備申請外出的條件,外出期間司法所是不會監視你的,但是你要提供所去地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依司法所規定。
3、我可不可以多隔一點時間去報到,或者最長多久才去報到一次才不會被上報收監?
答:《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就是你說的收監。從中可以看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會收監,一般情節只會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四)項之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認為如果因違反規定被行政處罰後再次違反的即為情節嚴重!所以離開所居住市、縣(旗)最好不超過一個月。另外《關於加強和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與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級的執行地公安機關提出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1)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已書面告知罪犯應當按時到執行地公安機關報到,罪犯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2)未經執行地公安機關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脫離監管三個月以上的;(3)未按照執行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或者不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等規定,經過三次教育仍然拒不改正的。(注意:這里要把公安機關變更為執行的司法機關)
⑤ 我是緩刑犯,我想在深圳接收社區矯正!
按《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如果你在緩刑考驗期間,想到深圳工作,還是按上述規定辦理,否則如存在未經批准變更居住地、未按規定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等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書,這個更麻煩。還是和你先接受監管的司法所、司法局好好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