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可以隨便凍結帳戶嗎
摘要 你好,法院不可以隨便凍結賬戶的,一般是一方申請財產保全或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查封、凍結處理。
② 法院可以凍結賬戶嗎
法律分析:可以。以下三種情況,法院可以凍結賬戶:1、在民事訴訟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凍結對方當事人的賬戶。2、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職權凍結被執行人的個人賬戶。3、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前保全申請,可以凍結被申請人的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③ 訴訟保全法院能否凍結房產
法律分析:不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訴訟保全時,如果符合保全條件,申請人提供了擔保的,可以對房屋進行查封,但不會凍結房屋,凍結一般適用銀行賬戶等資產。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七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二十九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④ 財產保全時法院同時凍結夫妻雙方存款嗎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別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依法約定為個人所擔的債務。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准: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反對的,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結合本案來看,楊某的擔保行為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顯然家庭也沒有從中獲益,對方亦沒有證據證明楊妻事先明知或同意,故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二)擔保的性質及法律意義
擔保是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能夠順利實現。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能夠以其獨立的人格從事與婚姻無關的活動,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夫和妻的信用並不存在必然連帶關系。根據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財產關系有連帶關系,也有相互獨立部分,其連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綜上所述,本案中楊某為被告李某進行擔保,其目的不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家庭也沒有從中受益。苑某並不能舉證證明楊妻王某知道(同意)或者應當知道(同意)楊某的擔保行為,並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否則不發生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楊某的擔保行為是個人行為,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擔保之債的性質雖為個人債務,執行中,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這是一個執行程序問題。筆者根據《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談幾點看法:
個人債務案件中,執行機構僅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執行實踐中可執行的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共同財產;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筆者認為這三種情形應當分別處理:
對第一種情形,根據動產佔有、不動產登記的判斷所有權歸屬的基本原則,可直接視為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
對第二種情形,其財產權利狀況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執行人應有的份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的規定,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措施並通知被執行人配偶。被執行人在共同財產中所享有的份額由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配偶間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被執行人配偶提起析產訴訟或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確定。財產份額確定後,應對屬於被執行人配偶份額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對第三種情形,雖然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的財產視為個人財產,但根據《婚姻法》關於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則,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證據證明該財產是在被執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情況下,執行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措施。但執行機構已查明該財產為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歸被執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
⑤ 法院保全可以凍結所有的銀行賬戶嗎
法院保全不可以凍結所有的銀行賬戶。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並且需要給予被告必要的生活費用。
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⑥ 對方以訴訟財產保全凍結我的賬戶我該怎麼處理
第一、可以向法院提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的復議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二、如果急等著用該賬戶內的資金且財產保全的裁定已經做出,你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可以找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或者自己提供擔保(如果自己提供擔保,不是抵押擔保的話,對方當事人一般不會同意),然後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或者跟對方當事人談判,讓他們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解除訴訟財產保全。
第三、提出反訴,在訴訟中反訴對方,請求對方賠償你因為保全錯誤給你造成的損失,這個理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這個辦法短期內解決不了賬戶被凍結的問題。
⑦ 財產保全,法院能在多長時間內凍結被告的
財產保全,法院必須在5天之內,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之內凍結被告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⑧ 申請財產保全是凍結對方名下所有賬戶嗎
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所以並不一定是要凍結對方名下所有的賬戶,只要能實現保全目的即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路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人民法院對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經營性財產進行保全時,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
⑨ 只要到法院起訴申請財產保全就可以凍結對方銀行賬號嗎
申請後需要法院決定凍結被告財產,出具裁定書,才可以執行凍結銀行賬號措施。
⑩ 申請財產保全了法院一般要多久才能把對方銀行賬戶凍結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訴中)財產保全,而執行是以生效的裁判文書為前提的。
可能你想問的是從申請財產保全到法院作出裁定的時間,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而對於訴訟財產保全,只有情況緊急的,法院才必須在48小時內裁定。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10)財產保全案件法院可以網上凍結嗎擴展閱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都必須交納保全費用,並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