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入職體檢報告一份交單位了,我自己需要在網上可以查嗎
不可以。
網上是查不到的,如果是個人體檢的需要自行去拿體檢報告,如是單位體檢的由單位統一發放,個人入職前的體檢報告由本人同意可以送達僱用單位。
要是網上可以查的話,就只能登錄到給你做體檢的醫院網站才可以查看的,還沒有專門查體檢報告的網站喔。
一般入職體檢項目:
一般入職體檢有以下項目,包括內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檢查,心電圖的檢查、心臟彩超的檢查、肝、膽、胰、脾、腎彩超檢查、抽血化驗等。
還要進行胸部正側位片的檢查,檢查是否有肺部炎症、肺部結節、肺部結核。
內科檢查通常是詢問家族遺傳病史,檢查心、肺,觸診腹部,觸診肝、膽、脾。
外科的檢查要檢查身高、體重、乳腺、前列腺、脊柱、關節。
耳鼻喉科的檢查是檢查聽力。眼科的檢查是檢查視力。口腔科檢查要檢查齲齒的情況。
② 醫院檢查結果單子病人可以拿走嗎若醫院拒不給呢有相關法律有規定嗎
住院期間的檢查單通常會歸檔,因此原件一般不會直接交給病人。不過,病人可以復印這些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提供復印服務。
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機構應為申請人復印或復制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在內的病歷資料。
因此,如果病人希望獲得這些檢查單,可以通過復印的方式獲取,醫療機構不應拒絕這種合理要求。
如果遇到醫療機構拒絕提供復印服務的情況,病人可以依據相關法規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病人也可以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投訴,要求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提供必要的病歷資料。
為了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病人在復印病歷時應當妥善保存相關手續和證明文件,以便在必要時作為維權依據。
對於醫療機構而言,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和復印病歷的權利,不僅體現了對病人權益的尊重,也是提升醫療服務質量的重要途徑。
總之,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履行提供病歷資料的義務,確保病人能夠順利獲取所需的信息,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健康權益。
③ 病歷原件能拿走嗎
病歷原件是不可以帶走的,但可以復印。病人來醫院復印,需要向醫院提交病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家屬來醫院復印,須向醫院提交病人及家屬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和法定關系的證明材料或病人的委託書。
病歷是病人治療的歷史檔案,家屬有權查看。醫院無權拒絕。醫院也無權篡改。為防醫院無理阻撓,你可通過現場查閱,並通過手機照相的方式取證。其它方式還可有:用其它主要家屬需要查閱的理由,轉診,請專家診斷等方式獲得病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公司在員工請病假時,要求提交病歷復印件,屬於合法行為,不侵犯員工的隱私權。但公司在收到員工的病歷材料後,要作好保密工作,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否則,即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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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規范。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葯品、消毒葯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和放射性葯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