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層黨支部可以刻印章嗎
基層黨支部可以刻印章。
凡是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必須刻制黨組織印章。刻制黨組織印章,應持機關工委統一開具的介紹信,指派專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字社刻制。黨組織更名、合並或撤銷,應及時報請機關工委,待批復後刻制新的印章,及時封存或銷毀作廢印章。
凡是有用印要求的黨內各種公文,如工作方案、工作總結、請示報告、通知通報、決議決定以及政審函調、證明信、介紹信和各類報表等,必須加蓋黨組織印章。
用印前,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領導應認真審閱把關,特別要注意落款名稱與印章名稱不符的問題,在確保行文規范無誤的情況下,方可簽發、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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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印章一般由組織委員保管,也可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保管人員因事離崗,應由單位領導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保管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
用印前要核實簽發人、用印內容與落款。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用印後應將印章存放安全處,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當而出現問題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基層的「公章私有風」必須要加以制止。
一方面,要加強教育,引導村幹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讓他們意識到手握公章意味著肩負責任,權力取之於民,必須也要用之於民,做到「情為民系、權為民用、利為民謀」,使公章威信得到真正體現。
另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繼續完善公章的管理使用規范,並將其與村務、政務公開結合,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讓公章使用在陽光下進行,保障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既讓村民滿意,也還村幹部一個清白。
⑵ 黨支部公章丟失怎麼辦
法律分析:1、登報公示。公章丟失需在省市級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公章在公安機關是有備案,所以一旦丟失需要攜帶以下資料,到派出所報案:(1)、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3)、法定代表人擬寫並簽名的丟失公章說明材料4)、出示已生效的登報申明文件。由派出所出具公章遺失證明(報警回執)。2、辦理新刻印章備案。到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需要帶的材料有營業執照副本、法人和股東身份證、營業執照變更記錄、報警回執、登報報紙原件。待治安管理科審批通過之後,核發公章的《刻章許可證》。3、刻章。最後,則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公安局刻一個新的印章即可,大概三天左右就能拿到新的印章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⑶ 總支下屬的黨支部要刻章,章的內容是什麼,「中共XXX總支部第X支部」
一、總支下屬的黨支部的印章的刻制內容:
印章一般不需要將總支部的名稱刻制進去。
例如中共安東縣齊天通訊公司總支部委員會;其下屬的支部可以寫成中共安東縣齊天通訊公司總部支部委員會、中共安東縣齊天通訊公司XX分公司支部委員會、中共安東縣齊天通訊公司XX營業部支部委員會等。
二、總支下屬的黨支部的印章刻制的注意事項:
1、總支下屬的黨支部的印章刻制的條件: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經濟上獨立核算、行政上有獨立組織的單位,建立黨支部委員會的,經上級黨委同意,可以刻制印章。
沒有黨支部委員會的,有黨支部委員會但經濟上不是獨立核算的,或行政上沒有獨立組織的黨支部,這三種情況下都不能刻制印章。
2、黨支部的印章經批准,持上級黨委證明製作:
黨支部的印章要到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營業執照的刻字單位製作,防止出現造假現象。
另外,上級黨委向黨支部頒發印章時,必須按規定履行手續,要派專人領送,要有交接登記,送達時,還要注意密封包裝,防止出現丟失等問題。
3、黨支部刻制印章後,要做好對印章的管理使用工作:
要明確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要經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批准;使用印章都要進行登記;蓋印時用力要均勻,印記要端正清晰;一旦印章出現破損,要及時按規定重新刻制,以維護印章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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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支下屬的黨支部的印章的在《印章治安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1、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的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2、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的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准刻證明。
3、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的第二章第八條規定: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4、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的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
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聲明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向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報告,並採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後,按照前款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准刻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黨支部印章如何刻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黨總支下設的黨支部刻章,准確的名稱應該是什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印章治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