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網路資訊 » 緩刑不到期可以在網上提取嗎
擴展閱讀
什麼軟體可以搜大學課程 2025-08-21 06:40:48

緩刑不到期可以在網上提取嗎

發布時間: 2023-01-20 13:32:37

⑴ 緩刑期間可以在網上買境外商品嗎

法律是不允許緩刑期間在網上買商品,法律制裁犯人是非常嚴肅的。

⑵ 本身就是緩刑還沒到期現在又逮捕了能取保嗎

軍人一般緩刑的管理與安置

軍人緩刑,無論軍隊條令還是轉業政策,中央一直是網開一面,給人出路。軍隊長期行政超越司法,形成許多不合理的現象,甚至個別單位管理非常混亂,非法行政,胡亂處理幹部。
一、軍隊以刑罰執行確定處分。判決與執行是刑法的兩個內容。公務員按照「判處刑罰」實施處分,軍隊除被開除的,以執行情況作為處理依據,不是全面執行《刑法》。判處刑罰並實際執行稱為受刑事處罰(服刑),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稱為刑滿釋放。緩刑,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屬於被判處刑罰,卻不屬於是受刑事處罰,即刑事處罰的范圍內,不包括緩刑。緩刑是有條件不執行刑罰的考驗期限,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刑法》第三章 刑罰: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緩刑屬於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刑滿釋放日期的批復》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的刑滿釋放日期,應為判決書確定的刑期的終止之日」。

二、緩刑的管理。軍人緩刑分為戰時緩刑與一般緩刑,戰時緩刑適用於緊急情況,這里主要講的是一般緩刑。除危害國家安全罪被開除的,軍人一般緩刑由原單位考察,仍然是原單位的人,與地方移送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有區別,不需要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判決生效就回原單位了。管理依據是軍隊條令,而不是《刑法》,體現在考勤、季度考評、半年和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中。條令對軍人的要求遠遠高於《刑法》對緩刑人員的要求,例如:軍人離開營區需要請假,地方緩刑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才請假。降職處分後軍隊條令並沒有特別規定,和其他現役軍人沒有區別,由原單位安排工作,按處分後的職級、軍銜發工資,計算軍齡,和地方緩刑考驗期滿才處分、不計算工齡有區別。因為不晉職、不晉銜,不便於管理和安置,陝高法研〔1990〕22號《關於對武警部隊犯罪人員不宜判處緩刑的請示》(網上公共資源)說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批准。2002年以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緩刑與服刑、勞教,分別寫在第三章處分的第二節「處分的項目和條件」與第三節「處分許可權」兩節,2002年以後兩條合並在「處分的條件」一節沿用至今。

200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人員或者過失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四)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第四十三條 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令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開除軍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第五十八條對違紀者應當及時處理,一般在發現違紀行為四十五日以內給予處分。情節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時限時,應當報上級批准。
《關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人員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武警部隊人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需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場所執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沒有開除軍籍的,由武警部隊執行。

三、緩刑不適用復員政策。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不是刑罰執行完畢的刑滿釋放,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服刑或者緩刑失敗、交司法執行原判刑罰的,條令規定是撤銷職務處分,刑滿釋放由其原部隊重新確定職務等級。2005年8月,騰沖縣公安局就發了《釋放通知書》,同年10月,武警雲南省邊防總隊黨委就作出了處分決定,同一件事情還要處理幾回?涉及刑滿釋放的《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不適用於緩刑。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低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一條 刑滿釋放幹部,應由其原部隊重新確定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行政級別。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在服刑期間表現好的排職(含技術15級)和其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幹部,也可以不降低其職級。

四、中央對待緩刑只是黨紀、行政處分,作轉業安置。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將緩刑列入其他受處分幹部轉業安置,這是一份比較全面的文件,後期的文件把刑滿釋放幹部分開單獨處理。作為政策的延續,同時與條令的對應,《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緩刑作轉業處理。
一方面,處分後保留幹部的可以轉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不安排工作,與《通知》「對因違反黨紀、軍紀受到其它處分的幹部,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作轉業安置」不是一樣嗎?只是語言表達方式不一樣。
另一方面,「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不包括緩刑。法院判決只有緩刑一項,沒有附加刑。前面已經講過,軍人緩刑不完全執行《刑法》,騰沖縣司法部門提出轉業,人家是有依據的,軍官緩刑成功後作為受紀律處分幹部轉業安置。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因違反黨紀、軍紀受到其它處分的幹部,在退出現役時原則上作轉業安置,但問題沒有結論或留黨察看期未滿的,應待問題結論或察看期滿後再安排轉業。」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五、過失犯罪,作轉業安置。過去的黨紀處分規定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在一條同等處理,過失犯罪宣告緩刑的,至今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都沒有規定,屬於不開除黨籍的情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就是濫用職權,可以恢復黨籍。過失犯罪服刑人員都可以轉業安置,緩刑不存在任何問題。可以縮減緩刑考驗期的人,表現自然很好,無論是縣法院的判決,還是中級法院的裁定,表現確實很好。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以處罰。醉酒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害或者他人的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醉酒人嘔吐物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就是一個意外。比雷洋案屍檢情況好的多。有人認為賠款過多,濫用職權是國家賠償,公安邊防派出所工作過失,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確實不是全額賠償,這些人可以找死者家屬退還一部分。騰沖縣檢察院當時立案就是濫用職權。人家上不上訴不知道,一個人的濫用職權代替不了其他幾個沒有行政執法權的故意行為,人家有長期的上訴權。

中發[2003]18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前款所列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除犯過失罪並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適合繼續擔任幹部職務的可安排轉業外,其餘的一般作復員處理。

六、強權改變不了檔案,事實依然存在。入伍、復員在姓名、出生年月日、家庭出身、籍貫、住址等都不一樣。沒有曾用名,沒有更名記錄,明顯是兩個人。家庭出生由貧農改為工人,住址由農村改為沒有的小學,前妻戶口沒有到過工作單位,《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甚至沒有中級法院的裁定記錄。要求回原籍,卻沒有原籍地址,這好象不是筆誤,民政廳、邊防總隊黨委分別蓋章認可,現在都不承認,都說是隨配偶落戶,不享受農村復員幹部權利。檔案2008年4月從部隊寄出, 6月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民政廳9月發的報到通知,12月戶口到地方,哪裡來的配偶落戶,檔案中的《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家庭主要成員一欄沒有配偶信息。農村入伍復員幹部主管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不是民政局,民政廳超越職權批示「不安排工作」。
檔案中甚至沒有降職處分文件。邊防武警只是公安的一個警種,開展地方行政工作,適用地方司法,可以執行地方人事文件。事發時滿口的承諾給人出路,打一開始就是謊言。2005年8月隔離審查剛結束,支隊、大隊兩級黨委要求本人自己申請回鄉(實際就是開除),態度惡劣,沒有政策依據才沒有得逞。10月,總隊黨委適用了人核發〔1989〕第2號《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由上尉降成少尉,由副營降為正排,與《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有差距。現在檔案中只有《處分登記表》,沒有對應的處分文件,依據這份文件是作轉業安置,復員就是二次處分——開除。

《關於一九八七年做好軍隊刑滿釋放和其他受處分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農村入伍的幹部,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應按照政策規定,劃給責任田(山)和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規定: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關於給解放軍戰士劃分承包土地問題的通知》(民[1981]優100號文件) 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
《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規定:對復員回農村的幹部,有條件的地區,應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在鄉鎮企業不能安排的,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產經營任務。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後一款:「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村莊、集鎮規劃區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第十條鑒別歸檔材料的具體做法:(一)判定材料是否屬於所管幹部的材料及應歸入幹部檔案的內容。發現有同名異人、張冠李戴的,或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和重復多餘的材料,應清理出來。對其中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可交文書檔案或轉有關部門保存。不屬於幹部檔案內容,比較重要的證件、文章等,組織不需要保存的,退給本人。無保存價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應登記報主管領導批准銷毀;
2002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六十條:處分決定以書面或者口頭下達,在隊列前、會議上宣布,也可以書面傳閱或者只向受處分者宣布。書面下達的處分決定採取通令形式。書面和口頭下達的處分決定,必須填寫《處分登記(報告)表》(式樣見附錄四)。處分宣布後,應當將《處分登記(報告)表》、處分通令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七、詭辯,報到通知依然在個人檔案中,幹部返鄉報到明顯不成立。《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憑居民身份證證明;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或者人民武裝警察身份的,憑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身份證件證明」。軍籍與戶籍分離,戶口遷移不代表軍官返鄉。
派出所依據民政局辦理的《離婚證》、公安機關核準的《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登記落戶。軍人公民身份號碼與《應征青年入伍登記表》、《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不符,甚至與法院判決也有出入,確切點說檔案是入伍、復員和戶口三個身份。這就是邊防總隊政治做的檔案。
總隊政治部沒有送達《復員幹部接收通知書》2份、不讓辦理《幹部行政介紹信》,連同應該發給個人的《軍隊轉業幹部住房需求情況表》4份,也出現在個人檔案中,通知要求:「限本人於11月31日前,持本通知到樂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抄送樂山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抄送了八年,還在個人檔案中等待它的主人持證報到,難道真的有時空穿越的電影藝術,應該交給民政局的報到材料穿越到個人檔案里。

《關於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第二條 軍隊復員幹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者一方復員的,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軍隊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安置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應於9月10日前完成復員幹部檔案材料的移交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於9月底前發出報到通知並做好接收軍隊復員幹部工作。軍隊復員幹部報到工作10月底結束。
軍隊復員幹部接到報到通知後,由師以上政治機關直接介紹其到安置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報到。軍隊復員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並派專人向地方移交,安置地民政和公安部門應及時辦理接收落戶手續。

八、《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不認可中級法院裁定,2008年是不能離隊的。2005年縣法院判三緩五,2008年緩刑考驗期還沒有滿。中級法院裁定是濫用職權,因為表現好縮減緩刑考驗期。檔案中《警官復員審批報告表》上沒有看到中級法院的裁定記錄,本人對工作分配的意見和理由一欄至今是空白,這樣的報告總隊政治部靠得住不會讓本人知道。向中級法院申訴的情況,當事人不知道,2008年春節期間,支隊幹部科送達《裁定書》時,事實已經形成,對於一個沒有政治前途、年滿15年的營職軍官判三緩五的考驗期,有必要中途縮減緩刑考驗期回鄉嗎?

《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屬於歸檔的材料應真實,完整齊全,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需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蓋章簽字後方能歸入幹部檔案。

強權與詭辯是沒有用的,改變不了法院裁定與檔案中的相關記錄,只有實際的行動才可以解決。軍隊依法行政離我們有多遠?看了這篇文章大家就知道了,這不是道德與法律的問題,是人為。看來文革還沒有結束,文字獄依然如故,希望有大人解決!希望司法、辯護方面的人員關心一下這些穿軍裝的戴罪之人,這是司法的一個死角,你們的文章才專業,你們的吶喊才鏗鏘有力。

⑶ 緩刑網上能查到嗎

法律分析:被判處緩刑,並不是一上網就可以被查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才會依法判處緩刑。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

⑷ 我是在2003年判的緩刑,現在在公安網上能查到嗎

查的到,我2003年單位組織入住一家酒店,在那期間有案件發生,警察進行了排查,15年我去派出所開證明,警察在系統輸入我的身份證號就顯示:xxx入住xx酒店,因為什麼案件對此人進行排查,經查此人無嫌疑;一條排查記錄都在您這判刑的記錄能消嗎?

⑸ 緩刑問題

現在有些地方出台措施,對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可不記入檔案。緩刑期也是對你的考驗期,需要遵守許多規定。一般來說,會留有案底,除了對以後政審有影響,其他影響不大。

⑹ 被判緩刑公積金可以取嗎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取走的。職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位應當予以核實,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向職工出具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⑺ 判了緩刑後人能直接就出來了嗎

判了緩刑後人能直接就出來了嗎

判了緩刑後人能直接就出來了嗎。我國一直是法治社會,所以只要是違法犯罪都是需要服刑的,而判了緩刑的意思就是可以不用關押,那麼判了緩刑後人能直接就出來了嗎?

判了緩刑後人能直接就出來了嗎1

是的。如果是當庭宣判為緩刑,當庭就會釋放。但需要辦理一些手續,如判決書簽字;看守所的手續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如果是當庭宣判為緩刑,當庭就會釋放。但需要辦理一些手續,如判決書簽字;看守所的手續等等。

《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判了緩刑後人能直接就出來了嗎2

一、判緩刑在司法局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帶著材料,復印件先去司法局報道,備案。然後去司法所報道,備案。以後按時按時報道就可以了,直到緩刑結束。

判緩刑後的注意事項:

1、如果沒有其他犯罪,辦案單位 不會在傳喚你

2、緩刑考驗期應注意事項:

(1)准時到司法所報道,到司法局或司法所辦理入矯手續。(超過日期也會有麻煩)

(2)入矯後,按規定進行周匯報,司法所一般會固定一個時間(例如星期一),讓你用固定電話進行匯報。匯報內容:你在哪裡,在做什麼。

(3)按照規定每個月參加社區服務,就是你要參加打掃衛生。(規定是8小時,這個基本上是形式,一般情況下不會讓你真正去勞動),你只要有參加,如果出什麼問題,那是司法所的事情,沒參加,出什麼問題那是你的事情。

(4)按規定到所參加集中.教育,跟社區服務一樣,也是每個月都有一次。

(5)如果有定位手機,那定位手機一定要開機,並隨身攜帶,(這個很重要的)

(6)千萬不要離開你所在的市或者縣,實在要出去的話,要辦理請假手續。司法所只能批7天,7天以上要到市、縣司法局批。

(7)千萬不要再觸碰法律,即犯罪,要不然撤銷緩刑,收監.

(8)警告只要三次,不匯報,不參加社區服務、集中.教育,不服從管理,私自外出、定位手機等等,都可以出警告,累計三次,三次後就可以收監了,所有要小心。

二、緩刑期間又故意犯罪的處罰是怎麼樣的?

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後罪數罪並罰。

《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就是屬於暫緩執行,只有過了考驗期才能確定是否需要執行,一般對於緩刑者都需要先到司法局進行報案,擁有自己的信息之後從而按司法司的條款來進行遵守,只要在這期間不再犯任何的罪行,那麼就不會再被收監。

判了緩刑後人能直接就出來了嗎3

一、緩刑到期後要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1、按規定是要自己去辦理矯手續,現在對監外服刑人的管教不是在派出所,應該在當地司法所

2、如果你確實去不了,可以請個人幫助辦理一下也無妨,但這個人最好要有點分量,比如:當地的幹部、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人。

3、不會因為你沒去辦理就將你按原判決執行,即使你不去,也不請人幫忙去辦理,他們也會幫助你辦理解矯手續的,因為如果到期不辦理,說明他們的工作出現了問題。所以,你不要擔心辦理手續的問題。

緩刑期滿後需辦理的手續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規定,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期滿前,社區矯正人員應當作出個人總結,司法所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考核結果、社區意見等情況作出書面鑒定,並對其安置幫教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按照規定程序公開進行。

司法所應當針對社區矯正人員不同情況,通知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群眾代表、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參加宣告。

宣告事項應當包括:宣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鑒定意見;宣布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對判處管制的,宣布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布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布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社區矯正人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同時抄送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二、緩刑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們可以看出,按照規定緩刑到期以後,自己需要去當地的司法所辦理相關的緩刑到期手續,另外,緩刑期滿以後相關部門也會對當事人發放解除緩刑的相關證明書,並通知人民檢察院和當地的公安機關。緩刑人員在執行緩刑期間一定要遵守國家的規定。

⑻ 我2004年被判過緩刑,在網上能查到嗎

2004年被-判過緩 刑,在網上能查到。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違法記錄、還是犯罪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記錄,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處罰的記錄可以在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查詢到。判處緩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詢到。行政處罰的處罰記錄,當地公-安機-關都會將相關檔-案、信息進行保存的。
上述兩樣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後,記錄才對外提-供。不對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業-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今後生活影響不大,犯罪記錄對當事人及子女就會有所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路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