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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所可以帶什麼東西

發布時間: 2022-10-18 13:16:22

㈠ 進看守所需要帶什麼生活用品

法律分析:進看守所一般需要帶些衣服和錢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一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非日常用品應當登記,代為保管,出所時核對發還或者轉監獄、勞動改造機關。違禁物品予以沒收。發現犯罪證據和可疑物品,要當場製作記錄,由人犯簽字捺指印後,送案件主管機關處理。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㈡ 看守所可以帶什麼

法律分析: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也可以通過傳達室給他存些錢,裡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三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准供應,禁止剋扣、挪用。 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生活上予以適應照顧。

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㈢ 去看守所看人能帶什麼東西

法律分析:去看守所看人可以帶日用品,衣服,學習書刊還有現金。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羈押的證明文書。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㈣ 看守所能送什麼東西,需要什麼東西

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也可以通過傳達室給他存些錢,裡面可以買東西改善生活的。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㈤ 在看守所家屬能帶什麼物品去

法律分析:看守所可以帶一些日用品,衣服,學習書刊等,最重要的是現金。一般看守所包括香煙,食物都是不允許帶進去的。比較尖銳的,有攻擊性的直接拒絕。各地的規定都不同,具體可以看監獄的要求。所有東西都要經過檢查和同意的。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㈥ 去看守所看人需要帶些什麼東西

看守所可以帶一些日用品,衣服,學習書刊等,最重要的是現金。一般看守所包括香煙,食物都是不允許帶進去的。比較尖銳的,有攻擊性的直接拒絕。各地的規定都不同,具體可以看監獄的要求。所有東西都要經過檢查和同意的。但是:1、一般看守所都不讓送鞋,但拖鞋除外。2、褲子不要有系腰的帶子。3、短褲一般要四角的,不要三角的。4、衣服不要有金屬釘扣、裝飾扣、金屬拉鏈和繩帶。5、不要送食品和香煙(有特殊情況除外)。6、若被羈押人是外地的,還可以匯款方式一次性匯不超過6個月的現金。當然,若有特殊情況或是有其他關系的,可以超過6個月的限額。
第一、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也屬於探監的一種。
第二、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應該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第三、不是每個人都有權探視的,一般來說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你可以查一下電話號碼,問一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一起去。
第四、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㈦ 拘留可以帶什麼物品

人在拘留所可以攜帶生活必需品,如洗漱用品、衣褲、被子等。親友所帶的衣服經過檢查,工作人員是會轉交給被拘留人的。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財物。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購物品應當做到明確登記、賬目清楚。代購物品僅限於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價格不得高於當地市場價格。
拘留所對被拘留人親友傳送或者郵寄的財物應當進行檢查、登記。生活必需品轉交被拘留人,現金由拘留所統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統一保管。
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 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根據《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7)看出所可以帶什麼東西擴展閱讀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 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鍾。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㈧ 進看守所能帶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只能是送些換季的衣物或生活日常用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六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