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別人拍的照片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別人的圖片算侵權行為。從行為性質上而言,任何未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論其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Ⅱ 未經過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屬於侵權嗎
一、未經過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屬於侵權嗎
這種情況目前比較普遍。
從行為性質上而言,任何未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論其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
因此,這種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原創圖片的行為,無論是用作社交媒體的個人頭像,還是發朋友圈時作為配圖,都是侵犯作品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
所以,在使用他人原創圖片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原創者有聲明禁止轉載的,一定不能使用;
2.如果不以盈利為目的想使用他人的原創圖片,可以通過私信等方式聯系原創者說明使用目的獲得原創者同意;如果以盈利為目的,需要聯系原創者並支付相關報酬之後使用;
3.如果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原創圖片並不以盈利為目的,需要在使用時註明原創者信息或者註明轉載來源;
4.如果使用原創者圖片後原創者要求刪除,則應立即刪除。
二、圖片侵權的具體賠償標准:
發生圖片侵權,賠償標准應按照以下因素順序確定。
1、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數量;
圖片侵權應先考慮實際損失,即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
2、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賠償標准還可以按照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多少來估算需要賠償的數額。
3、上述都無法確定時,由法院根據具體詳情來判決。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盈利都無法估算時,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分析具體的情形,最後根據實際的情形來確定賠償的多少。
圖片製作者享有其拍攝的圖片的著作權,非經圖片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侵犯圖片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侵犯圖片著作權的應當按照順序確定賠償標准,先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再是侵權人的非法盈利,二者都無法確定的,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具體的賠償標准。
有的人認為在使用他人照片的時候,若是用在商業上面,那麼才算是侵權,如果僅僅是一般的社交娛樂的話,並非出於謀取利益的目的,自然也就談不上侵權。但其實不管是否有牟利,對於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的行為,其實都是對他人的一種侵權,主要是侵犯了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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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使用別人的圖片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否則屬於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究責任,就要進行經濟賠償。 如果僅僅是個人所用或者學習,一般的轉載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Ⅳ 引用別人的圖片,不管是否註明出處,都構成侵權.
根據下面條例,如果沒有商業營利目的,並且註明出處,不損害作者名譽、財產、權利,則屬於合理使用,不屬於侵權
著作權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徵:
1、合理使用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須支付報酬。
2、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人身權,即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合理使用方式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Ⅳ 別人告我圖片侵權我要怎麼辦
法律分析:1.如果圖片確實侵權,則要立刻消除侵權行為,刪除圖片;
2.如果沒有侵權,則可以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於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肖像權人的解釋。
Ⅵ 擅自使用別人的圖片是侵權嗎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別人的圖片算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Ⅶ 盜用別人的圖片犯法嗎
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別人的圖片算侵權行為。從行為性質上而言,任何未經許可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論其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
因此,這種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原創圖片的行為,無論是用作社交媒體的個人頭像,還是發朋友圈時作為配圖,都是侵犯作品權利人著作權的行為。
Ⅷ 私自轉載別人的圖片是侵權嗎
轉載別人的圖片如果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中不可避免地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並註明出處的,不算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等。
Ⅸ 引用網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出於營利目的使用網路上的圖片算侵權,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如果對方追究責任,要進行經濟賠償。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而該作品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監察、司法程序執行公務;(四)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路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五)進行加密研究或者計算機軟體反向工程研究。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