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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律師可以做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5-11 22:31:55

1. 批捕階段律師能做什麼

法律主觀:

審查批捕階段,關繫到正式對當事人 刑事拘留 ,關繫到偵查階段 證據 等相關材料的完成,更是關繫到 起訴書 的正式形成,在此階段,我們必須緊抓時機,在起訴書形成之前,提供相關證據線索,對法律適用發表意見等,盡量在這一階段爭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條件符合時,可以申請法院不 批准逮捕 。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質量標准》,要認識到明確可以不批捕的情形,即 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 逮捕 必要: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 共同犯罪 中的 從犯 、脅從犯,犯罪後 自首 、有 立功 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 過失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所在社區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 羈押 的; 7.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妨礙 刑事訴訟 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8.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 取保候審 或 監視居住 。 (二)在審查批捕階段可以對案件事實提出書面意見。由於偵查機關案件較多,司法資源有限,對具體案件資源投入不足,導致有些案件事實未完全查清,即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所以,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 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溝通中,充分了解案件經過,有無自首、立功、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形,對相關的證據可以在此階段提交,對於不能提交的證據,向偵查機關提供線索,以便給予犯罪嫌疑人應有的量刑。 (三)由於部分偵查人員法律概念的缺失,刑訊逼肢侍供以及變相刑訊逼供的情況依然存在。正是由於這種情況的存在,才給予律師能夠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可能性。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指出: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取得的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屬於非法言辭證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也指出: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咐掘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但是,也必須看到,非法證據排除僅指向言辭證據,對於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證等,並未予以排除。 (四)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的關鍵工作之一是就案件的法律適用、案件事實、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提出書面意見,並結合檢察機關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在起訴書正式形成前,做對委託熱最有利的影響,以期檢查機關在起訴書形成的過程中,對於委託人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或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律師在審查批捕階段可以給予當事人非常大的法律幫助,審查批捕階段,公安司法機關主要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和搜集整理相關證據,此時律師可以在司法機關與當事人之間尋找犯罪事實認定的最小量刑結果,可以起到良好的緩沖作用,甚至可以影響最後的審判結果。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歷簡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 檢察院批捕後律師要做哪些事情

法律分析:律師要做以下幾點:(1)提供法律服務、代賀森理申訴和控告。(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3)會見犯罪嫌疑人。(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鎮拍余,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御滾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3. 案件到檢察院後律師都應該做什麼工作呀

在檢察院批捕後律師要做的工作就是會見犯罪嫌疑人,及時的了解案件當前的進展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結合當前的情況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所以,律談咐漏師在整個刑事案件當中要做的工作非常的多,主要取決於雙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
一、檢察院批捕後律師做哪個工作?
(1)提供法律服務、代理申訴和控告
(2)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時提出會見嫌疑人的具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4)拘留期限屆滿,而又沒有批准逮捕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逮捕期限屆滿,而又移送檢察機關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准低於定罪的標准,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簡迅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含爛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總而言之,律師在整個案件當中都是以專業的法律態度在監督司法機關的辦案程序,法律上沒有規定批捕後律師必須要做哪一項工作,律師所做的這些工作是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有很大關系的。而且,無論檢察院有沒有批捕,律師是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屬了解案情進展的重要角色。

4. 批捕後律師可以做什麼

法律解析:

1、最終是否能得到一個好的判決結果--包括是否能緩刑或者更好的結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對您弟弟有利的事實和情節、並向辦案機關簡明、扼要、有理、有據、有力地說清楚。 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等最終處理結果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 批捕後,一般案件要四個月左右開庭。 2、刑事辯護是一個過程,律師只有介入案件、展開具體辯護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對於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而辯護律師會從辯護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法院最終會採納哪一種解讀方式,就看哪一種解讀更有理有據。 點擊左側本律師照片,可以查詢到網址)詳查聯系方式、慶游豎收費標准、服務介紹、辦案雜記、罪名研究、辯護總論等相關內容。 4、律師是專業人士,與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專科一樣、也是分民事、刑辯等專業的;同時,刑事案件事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所以,應當第一時間委託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 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磨肢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譽大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