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警察可以根據攝像頭拍到的照片找到犯罪嫌疑人嗎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解答如下:
首先有攝像是破案的最佳證據,但這種要看什麼情況,而且要看因為什麼事找人。
1、如果是屬於公安機關管轄范圍的或者案件需要的,公安機關才會找,否則,公安機關是不會找這個人的。
2、如果照片滿足人臉識別的要求的,是可以做人臉識別的。
3、不能人臉識別的,又沒有人認識,不能確定身份的,找到這個人的難度非常大,幾乎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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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六十一條規定:物證的照片、錄像或者復製品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的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Ⅱ 作為證據時的注意事項: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證據通常有三種情形:
(1)手機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記錄的的抓屏,對電腦屏幕顯示的信息拍照
(2)對書證、物證的拍照
(3)事件現場的拍照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二、事件現場的照片,在留取證據的時候要牢記以下五點:
(1)確保自己的安全;
(2)確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壞現場;
(4)不要影響救援;
(5)如現場有救援活動,不要使用閃關燈、關閉快門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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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Ⅲ 手機照片能作為證據嗎
法律分析:手機照片能否作為證據要看其來源是否合法,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手機照片,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手機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Ⅳ 法律是否有條文或者規定,只要警察手中有一張照片就可以判定一個人的罪名,可以下令通緝嗎
只有一張照片是不能判定一個人的罪名的,不可以下令通緝。警察沒權審判,只有法院有權審判。
法律分析
僅憑一張照片就屬於孤證,孤證不立的意思是,如果只有一條證據支持某個結論,這個結論是不可接受的。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是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司法機關。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或者其他的干涉。民事訴訟證據是指用來證明待證案件法律事實的客觀材料,當案件只有一個證據時,此單一證據的認定對整個案件事實的確認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只有在單一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力達到了法定的證明標准,案件事實方可認定。單一證據是以證據存在的數量來定義的,即原告起訴時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唯一的,可以是某一類客觀存在證據,從單一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分析,依據此單一證據的判決可以推理得出案件的基本事實。法院依法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如果是在逃的罪犯,公安機關是可以發布通緝令的,前提是罪犯,罪犯是由法院審判決定的。所以如果只是一張照片,是不能判一個人罪名的,也是不可以下通緝令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