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失業金
可以領失業金的具體情況如下:
1、不是個人原因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的;
3、有再就業要求的;
4、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領失業金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15日內將失業名單報備社保局,並出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並加蓋單位公章: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態核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亂前明、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2、失業後60日內,符合領取失業金的當事人需要准備好個人身份證、勞動關系解除證明、失業登記證明、銀行卡,攜帶資料前往當地社保中心提交資料,等待審核;
3、審核通過後,即可等待失業金的發放,並按照各地通知,參加對應再就業的培訓;
4、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嘩閉清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Ⅱ 什麼情況下能領失業金
法律主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注冊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在失業前繳納一年以下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繳納五年以下十年的,前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繳納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再就業後再失業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歲碼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全文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 失業保險金 :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乎悔哪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Ⅲ 什麼情況下才能領取失業金
符合以下條件能領取失業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金申請後30天之內到賬。如果勞動人員想要在失業以後去申領失業保險金,就需要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開始的60天之內,去當地的社保機構辦理對應的失業手續。到失業手續辦理成功以後,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般是在社保局失業簽到處簽到,之後失業保險金就會劃撥到個人賬戶當中。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Ⅳ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顫含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爛逗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4)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失業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茄歷笑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Ⅳ 什麼情況下才能領取失業金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悔畢;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慧野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前前喊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Ⅵ 什麼情況可以領取 失業保險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並參加再就業活御稿動為衡量的標准。
(6)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失業金擴展閱讀:
各地失業保險的申領流程不太一樣,具體請以當地最新政策法規規定為准。
以石家莊市失業保險管理處工作流程為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與待遇審核流程為: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
(1)失業人員持本人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敬游保險待遇、標准、期限等;
(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1)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按月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制定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按月將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劃入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失業保險個人賬戶;
(2)一次性支付失業保險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持申報材料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一次性申領手續;
(3)住院醫療補助金辦理手續: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4)失業人員生育醫療補助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5)醫療保險費辦理程序: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向市失業保險處提出書面申請;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管理處開具的證明,到指定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憑繳費證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6)死亡喪葬費、撫恤金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亮拆銷險事業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據實核定;
(7)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貼辦理程序:失業人員憑申報材料向市失業保險管理處申請,市失業保險處據實核定。
參考資料:失業申請領取方法 網路
Ⅶ 失業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慶哪保險金。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譽隱碼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滲纖坦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攜唯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失業保險叢桐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豎歲社會保險工作。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Ⅷ 失業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
領取失業險的情況有:
1、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
2、勞動者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穗鎮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改族遲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核李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Ⅸ 什麼情況下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非因本人意願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嫌散梁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掘滑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芹運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Ⅹ 什麼情況下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分析:
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領失業金的。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於自己的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譽遲陪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旦清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慶蠢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