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軟體著作權可以查重
軟體著作權不會查重。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的是源代碼,只要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齊符合要求,不違反相關規定,即可依法予以登記。若存在類似的代碼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訴訟等方式進行維權。
【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體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並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七條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體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體登記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軟體是合作開發的,截止於最後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體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軟體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體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