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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獎金的形式可以寫在文件里嗎

發布時間: 2023-01-12 04:43:20

A. 個人獎金信件屬於保密文件嗎

個人獎金信件屬於保密文件,工資是屬於個人隱私的。

B. 績效獎金會寫在合同里嗎

法律分析:績效獎金會寫在合同里。績效獎金,也稱一次性獎金,績效工資的實質是「崗位價值押金」。是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結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即企業在人崗不完全匹配的情況下,將員工對應的崗位薪資水平分拆成兩部分,一部分固定發放,一部分則根據績效調整發放。績效獎金對於績效不良者不會進行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C. 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規定文件

法律分析: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且這種計稅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每一個納稅人只允許採用一次。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D. 發放獎勵的通知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都可能會用到通知,法規性文件經有關部門制定以後,需要用通知的形式予以發布。那麼你有了解過通知嗎?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發放獎勵的通知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發放獎勵的通知 篇1

各位同事:

年末將至,為了嘉獎和鼓勵大家在xxx年對公司做出的貢獻,同時也讓大家過個好年,公司決定年終獎按照年底雙薪發放。希望大家在xxx年更進一層,把工作當成自己的一份事業去做,帶著最大的激情和熱情同公司攜手共進迎接新的一年, 新的挑戰!

一、獎金發放范圍

所有轉正員工和有特殊貢獻或者工作出色的員工。

二、獎金發放原則

1.如工作不滿一年的,根據實際工作天數按照比例享受年終獎獎金。 一個月工資/365 X xxx年入職至今的天數。

2。 另外,對公司做出卓著貢獻的員工還將有額外的獎勵。

特別說明:由於公司春節已經提前四天放假,申請提前放假回家的同事將不享受年終獎金,並且安排工作任務的同事需要在家中辦公完成任務。

祝大家新春愉快, 闔家歡樂! 也祝福公司的明天越來越好!

行政部 xxx/2/4

發放獎勵的通知 篇2

各單位、部門:

xxx年度人文社科科研獎勵信息核對、增補工作已結束,獎勵將從4月份開始發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教師科研獎勵金額一次核定,可以一次性發放,也可以從4月至年終分多次(最多可分10次)發放。

2、學院教師的獎勵由各學院具體負責發放,人文社科處按人事處要求將各學院的獎勵總額報人事處備案,各學院獎勵清單和金額明細詳見《xxx年度人文社科科研獎勵清單》(附件1)和《xxx年度教師個人和各單位獎勵一覽表》(附件2)。各學院務必於每月13日前將具體發放清單直接報送人事處魏雁平老師。機關人員中如有獎勵分配給學院合作者的,我處會及時通知相關學院,並將更新後的附件2發送給相關學院。科研平台的獎勵發放至依託學院,由學院統籌考慮使用或發放。

3、機關部門人員(包括「雙肩挑」人員)的獎勵將由人文社科處統一製表交人事處發放。獎勵金如需按月發放,請填寫《機關部門人員人文社科科研獎勵發放匯總表》(附件3);獎金如需分配給其他教師的(被分配者必須為本校教師且為成果合作者之一),請在附件3表格相應欄目中填寫分配信息。匯總表經本人手寫簽字後於4月10日(周一)前報送至安中大樓人文社科處301室,並同時發送電子稿至xxxxxxxxxxxx,我處匯總後統一報送人事處。在規定時間內未填報的,則默認為獎勵金不分配並在4月份一次性發放。

4、個別xxx年取得的成果因各種特殊原因錯過本次獎勵的,以及xxxx年度取得的學術論著的他引獎勵,學校擬在今年下半年再安排一次獎勵。對於因個人原因錯過xxx年兩次獎勵機會的',學校不再獎勵。即xxx年取得的成果,在xxx年給予獎勵(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獎勵1次),20xx年不予補獎勵的,請各學院務必通知到所有教職工。

聯系人:倪x,電話:xxxxxxxxxxxx。

人文社科處

xxx年4月5日

發放獎勵的通知 篇3

xxx:

我們為加強公司人員的招聘效果,滿足生產需要,經公司決定凡老員工推薦新員工入廠,並將新員工穩定下來的,有以下職位公司將給予發放推薦獎金:

1. 女普工,推薦獎金100元;(生產男普工不發推薦獎金);

2. 一級技術人員,推薦獎金50元;

3. 二級以上技術人員,推薦獎金100元;

這次的推薦人應先到人事部領取《內部員工推薦表》,填寫被推薦人等資料,經人事審核後,按正規手續面試及入職,未經人事部登記的則不發推薦獎;

公司實行推薦員工獎金費與穩定員工相結合的機制。被推薦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個月後發放獎金的50%,被推薦員工在公司工作滿3個月後發獎金的50%;

本通知從即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0月31日。

公司:

時間:

發放獎勵的通知 篇4

xxx

xxx公司xx部xxx在20xx年4月份工作積極、不辭辛勞、任勞任怨,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客戶服務周到。以此鼓勵獎金300元。

望其它同事以此為榜樣,再接再厲,爭取好成績,再創佳績!

公司:

時間:

發放獎勵的通知 篇5

各學院:

根據《xx師范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新師校字[xxx]70號)及《xx師范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辦法》(新師校字[xxx]215號)的文件精神,我處已於xxx年9月—xxx年11月完成了xxx—xxx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及研究生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選的校內評選環節,並於xxx年11月—xxx年12月完成了xxx—xxx年度優秀研究生幹部獎學金、xxx級優秀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的上會環節。現將獎金發放事宜通知如下:

1。xxx年11月4日我校將xxx—xxx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及研究生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選材料上報教育廳,xxx年12月5日經教育廳審核通過,可發放以上兩類獎學金的獎金。根據計財處要求,所有獎金發放清單信息必須准確無誤,但部分學院研究生在申報獎學金填寫個人信息時出現姓名、年級、學號等有誤情況,使得個人信息與卡號無法匹配,影響了獎學金整體的發放進度。我處已於12月17日將核對准確的獎金發放表報計財處,預估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及研究生自治區獎學金、自治區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將於xxx年12月25日左右發至獲獎者交行卡中。

2。xxx年12月12日校獎學金獎勵評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了xxx—xxx年度優秀研究生幹部獎學金、xxx級優秀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的獲獎名單,目前正在走出文流程。以上兩類獎學金的獎金將於xxx年3月後發放。

特此通知。

xx師范大學研究生處

xxx年12月20日

E. 獎金要怎麼發放

企業在發放員工工資時,工資可以直接打到員工工資卡上,如果是獎金,則可以打到卡上或者直接發放現金。
獎金主要是指作為一種工資形式,其作用是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獎金是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
任職受雇的單位對職工發放與任職受雇有關的「獎金」,是個人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政策規定,不同形式的獎金,其計稅方法不一樣,產生的稅負也不一樣。政策差異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取得的不同類型的「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不一樣。1、對每月隨工資發放的獎金(通常稱為「基本獎金」)是職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於基本獎金,隨工資發放,在工資單中註明,一般每月數額不變且不大。人事制度相對健全的單位,基本獎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合同中明確記載的。對實行計件工資制並規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發放獎金的企業,其按每月實際完成的量計發的獎金屬於基本獎金的概念。
對於數月獎金,從概念上講,「數月」屬二個月以上,只要發放的獎金屬於超過二個月的,均可認定為數月獎金。如何發放一般情況下事先都在文件規定或臨時會議紀要中明確。在具體操作上,一是應當了解會計的原始憑證記錄,如會議紀要中明確發放季度獎或半年獎。
獎及不同人員的不同數額等;二是除季度獎、半年獎和年度獎三類特殊獎金外,數月獎金一般不得重復,如三月發1-2月獎金,四月發1-3月獎金,五月發1-4月獎金等,這是明顯的分解收入,對此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合並其收入。三是同一筆獎金分月發放的應當合並申報計稅,包括不同月份發放獎金的會計原始憑證如果相同,則說明其屬同一筆獎金,也應當合並計稅。最近,某報刊登的有關年終獎發放及節稅的稅收籌劃文章稱,年終獎金的節稅方法之一是將其分三個月發放。筆者認為,這是對數月獎金計稅方法的誤解。關鍵是數月獎金的發放形式必須是有權決定的部門做出的,實際也是對稅法有關「次」收入的理解,與分幾個月發放無關。
對於雙薪制獎金,目前基本上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和規范的國有企業中試行,發放時均有文件依據,憑文件確認即可。
對於年薪制獎金,不同類型的企業單位,決定年薪制的方法不同,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決策者事先的決定文件和年薪計發辦法來確定是否應享用年薪制的計稅辦法,對臨時或事後決定如2004年末或2005年初決定對企業經營者2004年度的生產經營實行年薪制制度的,不應當做為享受年薪制優惠計稅辦法的依據。
對於實物獎金,這類獎金多發生在手中擁有一定技術、或具有某方面專長的人身上,能得到這類獎金的人,應聘時與用人單位一定有簽定合同,企業在賬上對此事項的記錄也是相當明確的。在實際操作中,實物獎金有兩種辦法,一種是用人單位購房、購車等後送給應聘者。採用此種辦法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可以套用實物獎金的計稅辦法。另一種是應聘者自己去購房、購車,單位則在合同規定的金額內予以補助。而補助也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直接補助個人。
這種形式下,主要問題是如何確認,一般情況下,確認難度較大、漏洞也較大,只能按單位給予的一次性獎金辦法來計稅;另一種形式是匯款到銷售單位(如購房的匯到售房單位或個人等),這種形式下,一般確認難度不大,可以套用實物獎金計稅辦法。
對於股權獎金,多發生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單位,如單位聘用網路人才等。這種聘用,合同記載齊全,涉及金額較大,兌現記錄明確,因此確認沒有難度。但對母公司在境外、股權獎勵具體操作也在境外的單位,由於保密性較強,則主要依靠個人主動申報,或通過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境內公司涉及境外業務需要境外提供財務審計報告而披露等途徑獲知。

F. 勞動法獎金的發放有法律保護么

有法律保護,如果公司不按承諾發放獎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6)發獎金的形式可以寫在文件里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G. 年終獎會寫在合同里么

法律分析:年終獎可以寫進勞動合同里。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
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可以有效激勵員工,增加企業凝聚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一十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工會和職工代表可以爭取將「雙薪」、「年終獎」等獎勵機制寫入勞動合同之中。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H. 餐補獎金寫入合同嗎

不會,只有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然後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准也是可以的。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如果企業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將該考核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一、國家規定餐補標准:

國家沒有具體規定單位的餐補標準的文件,這是企業內部的規定,一般根據當地實際消費水平制定合制定餐補標准。

二、勞動福利待遇有哪些內容?

福利的形式包括保險、實物、股票期權、培訓、帶薪假等等,系統中列出的金額是從公司成本角度考慮的,摺合成金額後進行展示的。
勞動福利待遇內如下:
1、基本月薪——是對員工基本價值、工作表現及貢獻的認同。
2、綜合補貼——對員工生活方面基本需要的現金支持。
3、年終獎金——農歷新年之前發放,使員工過一個富足的新年。
4、銷售獎金——市場人員在完成銷售任務後的獎勵。
5、獎勵計劃——給予對公司具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的獎勵。
6、醫療保險——參加社會統籌福利保險及大病保險。
7、退休金計劃——積極參加社會養老統籌計劃,為員工提供晚年生活保障。
8、其他保險——包括人壽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出差意外保險等多種項目,關心員工的每時每刻的安全。
9、休假制度——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充分休息,在法定假日之外,還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
10、國家規定福利待遇一般指基本月薪,社會保險,其他保險和休假制度。其他的福利待遇是公司給的,不是國家規定的。

三、女職工產假工資福利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如果職工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的工資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I. 餐補獎金寫入合同嗎

不會寫入合同。
只有勞動報酬中的基本工資是一定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然後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准也是可以的。要在勞動合同中說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如果企業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將該考核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一般來說,大型企業對於待遇發放都是及時足額的,但在簽訂合同時,會刻意規避法律風險,不將部分報酬寫入合同而是以其他補助或不固定獎金形式發放,雖然發放是定期的,但這樣一旦遇到糾紛,勞動者維權時往往會遇到舉證難,舉證無法被採信的尷尬境地,最終多數都是以合同約定來維權。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中會明確工資的組成部分,對於補貼是由特殊的津貼構成,未說明是否是交通補貼還是飯補或者是其他的費用補貼,具體的是否包含在工資內要依據各單位的情況而定,各單位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J. 獎金的概述

解釋: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中國企業中實行的獎金制度,是50年代初開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兩次被取消。現行的獎金制度,則是1978年以後恢復和建立的。 獎金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有:
1)獎勵指標
2)獎勵條件
3)受獎范圍
4)獎勵周期
5)獎勵基金的提取與分配。 1)獎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
獎勵工資有較大的彈性,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靈活決定其標准、范圍和獎勵周期等,有針對性地激勵某項工作的進行;也可以抑制某些方面的問題,有效的調節企業生產過程對勞動數量和質量的需求。
2)及時地彌補計時、計件工資的不足;
任何工資形式和工資制度都具有功能特點,也都存在功能缺陷。例如,計時工資是從個人技術能力和實際勞動時間上確定勞動報酬,難以准確反映經常變化的超額勞動;計件工資主要是從產品數量上反映勞動成果,難以反映優質產品、原材料節約和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超額勞動。這些都可以通過獎金形式進行彌補。
3)獎金具有激勵作用;
在這種工資制度和形式中,獎金的激勵是最強的,這種激勵功能來自依據個人勞動貢獻所形成的收入差別。利用這些差別,使雇員的收入與勞動貢獻聯系在一起,起到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的作用。
4)收入具有明顯的差別性;
5)獎金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具有不穩定性。 任職受雇的單位對職工發放與任職受雇有關的「獎金」,是個人工資薪金的組成部分,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政策規定,不同形式的獎金,其計稅方法不一樣,產生的稅負也不一樣。政策差異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取得的不同類型的「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不一樣。1、對每月隨工資發放的獎金(通常稱為「基本獎金」)是職工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
2、對數月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簡稱「數月獎金」),應在發放當月單獨作為計稅基數計算個人所得稅。但國內人士和外籍人員適用這一規定的形式不一樣,中方人員取得一次性獎金(假如為800元),當月的工資(假設為1000元)如果不足費用扣除標准(如福建省扣費標准為1100元),其差額部分(1000-1100=-100)可從一次性取得的獎金中先行補足後,剩餘部分(800-100=700)再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取得的一次性數月獎金,不考慮其當月工資薪金是否達到納稅標准,對達不到標準的不享受補差的優惠,而直接以一次性獎金為基數計征個人所得稅。
3、對實行「雙薪制」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年終第13個月獎勵性工資(簡稱「雙薪制獎金」),實際就是單位年終對職工考核後給予的獎勵,純粹是一種年終獎的概念,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辦法與上述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一樣。
4、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年終考核後取得的年度經營獎勵收入(簡稱「年薪制獎金」),應與月份預發的工資合並,再按全年12個月平均後按月計算個人所得稅。
5、機關、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學校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房屋、車輛等實物獎勵(簡稱「實物獎金」),是其工資薪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算基數時,允許將實物獎勵金額按外聘人員所承諾的服務年限(但高於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攤為月份收入後並入工資薪金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6、公司企業或事業單位在招聘人才時給予的認購股票權證,待個人實現認購股票後所得到的與股票實際價值的差價收入,實際是任職受雇單位給個人的物質獎勵(簡稱「股權獎金」),是其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並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由於這些收入一般價值過大,所以政策允許在具體計稅時,將這部分差價收入在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里平均攤入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1、對於基本獎金,隨工資發放,在工資單中註明,一般每月數額不變且不大。人事制度相對健全的單位,基本獎金一般是事先定明或在合同中明確記載的。對實行計件工資制並規定每月完成一定量就可以發放獎金的企業,其按每月實際完成的量計發的獎金屬於基本獎金的概念。
2、對於數月獎金,從概念上講,「數月」屬二個月以上,只要發放的獎金屬於超過二個月的,均可認定為數月獎金。如何發放一般情況下事先都在文件規定或臨時會議紀要中明確。在具體操作上,一是應當了解會計的原始憑證記錄,如會議紀要中明確發放季度獎或半年獎或年度獎及不同人員的不同數額等;二是除季度獎、半年獎和年度獎三類特殊獎金外,數月獎金一般不得重復,如三月發1-2月獎金,四月發1-3月獎金,五月發1-4月獎金等,這是明顯的分解收入,對此情況稅務機關可以合並其收入。三是同一筆獎金分月發放的應當合並申報計稅,包括不同月份發放獎金的會計原始憑證如果相同,則說明其屬同一筆獎金,也應當合並計稅。最近,某報刊登的有關年終獎發放及節稅的稅收籌劃文章稱,年終獎金的節稅方法之一是將其分三個月發放。筆者認為,這是對數月獎金計稅方法的誤解。關鍵是數月獎金的發放形式必須是有權決定的部門做出的,實際也是對稅法有關「次」收入的理解,與分幾個月發放無關。
3、對於雙薪制獎金,目前基本上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和規范的國有企業中試行,發放時均有文件依據,憑文件確認即可。
4、對於年薪制獎金,不同類型的企業單位,決定年薪制的方法不同,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決策者事先的決定文件和年薪計發辦法來確定是否應享用年薪制的計稅辦法,對臨時或事後決定如2004年末或2005年初決定對企業經營者2004年度的生產經營實行年薪制制度的,不應當做為享受年薪制優惠計稅辦法的依據。
5、對於實物獎金,這類獎金多發生在手中擁有一定技術、或具有某方面專長的人身上,能得到這類獎金的人,應聘時與用人單位一定有簽定合同,企業在賬上對此事項的記錄也是相當明確的。在實際操作中,實物獎金有兩種辦法,一種是用人單位購房、購車等後送給應聘者。採用此種辦法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可以套用實物獎金的計稅辦法。另一種是應聘者自己去購房、購車,單位則在合同規定的金額內予以補助。而補助也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直接補助個人。
這種形式下,主要問題是如何確認,一般情況下,確認難度較大、漏洞也較大,只能按單位給予的一次性獎金辦法來計稅;另一種形式是匯款到銷售單位(如購房的匯到售房單位或個人等),這種形式下,一般確認難度不大,可以套用實物獎金計稅辦法。
6、對於股權獎金,多發生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單位,如單位聘用網路人才等。這種聘用,合同記載齊全,涉及金額較大,兌現記錄明確,因此確認沒有難度。但對母公司在境外、股權獎勵具體操作也在境外的單位,由於保密性較強,則主要依靠個人主動申報,或通過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境內公司涉及境外業務需要境外提供財務審計報告而披露等途徑獲知。 「管理上市」叢書之《績效·劍》中指出,大部分民營企業在發放獎金時會遇到如下困惑:
1、每年企業的獎金總額都以較大幅度增加,為何多數員工仍感到不滿意?
2、員工薪酬是高彈性工資制合適,還是高穩定性工資制更佳,抑或是折衷性的?
3、 如何才能使獎金的分配公正、公平、合理?
4、績效考核對於獎金分配真的能起到作用嗎?
5、獎金的分配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及個人的成就感有著怎樣的聯系呢?
……
獎金是體現員工對公司的貢獻的。如果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大,相應的獎金就多,如果貢獻小,相對就少。獎金的目的在於激勵員工更好的為公司創造價值,只要能達到這個目的,就達到了發放獎金的目的,就是成功的,這也是衡量發放獎金是否成功的標准。如果沒有起到激勵的作用、沒有提高員工的積極性,那麼就是失敗的。這個要結合員工的心理期望值,如果一個員工今年的銷量比去年高兩倍,那麼他的期望值大概的應該是去年的兩倍,如果企業只發放給他1.3倍而沒有達到員工的心理期望值,最終將打擊員工的積極性,他會想:我乾的多和乾的少是差不多的,我的成績大和成績小是差不多的。按照正常的人性,如果沒有充足的推動力,人的內心都是趨向懶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