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件管理 » 山林沒下文件可以分嗎
擴展閱讀
可以馴化動物原始人游戲 2025-05-18 04:06:20
qq里可以打字的圖片 2025-05-18 03:53:44

山林沒下文件可以分嗎

發布時間: 2022-10-06 19:52:53

❶ 我們村賣集體山林,戶口不在的能分一份嗎

村上出租集體山林,所得收入可以作為村集體收入的一部分。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以後可以分給村民。既然你的戶口不在本村,那肯定是不能夠分得一份。

❷ 村政府私置有權把沒林權證的山林拿存包給本組的私一人嗎少

山林都有林權證,就像房子的房產證一樣,買山林實際上就是把林權證過戶後,就有該山林的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購買時要注意: 1、簽訂承包合同 2、須有徵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書面文件 3、鄉鎮政府批準的文件。按照國家規定,林地承包期限長達70年,承包到期之後還可以繼續承包,如果把林權證比喻成房產證,那麼林木就像是建在土地上的房子。林權抵押貸款制度是此次林權改革的重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在林權權利人不轉移對林地或林木資產佔有的前提下,可將其作為債券擔保的行為。林權證可用來抵押貸款,或臨時轉變經營權,這可解決農民短期的資金問題。但有一個前提——林地用途不能改變。「絕對不能變成建設用地」,曹清堯說,以前耕地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所以出現了「小產權房」。《意見》規定:「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這就意味著,在種什麼、怎麼種、怎麼賣三個方面政策已經放開。林權改革後,林農手中的林權證真正具備了產權價值,完全可視作金融抵押物。隨著林權交易市場的建立,林權處置將更為便利。

❸ 農村土地山林包下戶出租的資金沒租出的戶有分配權嗎

承包農村土地山林,必須與村委會簽訂合同,並向村委會繳納承包費,他就具備了經營權,經營所得他人無權干涉。

❹ 村幹部吃百姓土地該找哪,當初分山林是按照戶口上每人六十畝來分,我家六個人的戶口只有分了240畝,

如果情況屬實,你有當初分山林是按照戶口上每人六十畝來分的文件或相關證據,你可到當地鎮政府去反映,但是你不要講,村幹部吃百姓土地,這是沒有證據的,搞不好你反而成了誣陷。你講土地沒有按規定來分,分的畝數不夠就行了。

❺ 由於壓力,已經確了權的山林還能重新分配嗎

不可以。
已經確權的林地不能再重新分配。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文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集體所有的荒山、林地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范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個人承包的荒山、林木、林地的權屬登記請咨詢其他部門。土地確權的具體情況請咨詢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❻ 山林田地的分配

以「林業三定」為主要舉措的集體林權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集體林權制度在曲折中不斷發展,總體上經歷了五個階段:一是土改時期分山林到戶;二是農業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階段;三是人民公社時期山林集體所有統一經營時期,前三階段在土地政策沿革皆有提及;四是改革開放初期林業「三定」階段;五是目前我們正在進行全面深化階段。
1、林業「三定」
1981年可以說是我國集體林權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年,從2月16日至3月7日召開全國林業會議,討論林業問題,3月8日 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發(1981)12號],明確提出了保護森林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提出當前林業調整和今後林業發展的戰略任務,在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這一部份中提出了:①穩定山權林權,即國家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單位部門的林木,凡權屬清楚的即應予承認,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保障所有權不變。而且要求在82年春以前完成林權爭議,由政府組織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法院裁決,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依法懲處。②劃定自留山。根據群眾需要,劃給社員自留山(或荒山荒灘),由社員植樹種草,長期使用。劃自留山的面積及辦法,由省規定,社員房前屋後、自留山和生產隊指定的其他地方種植的樹木,永遠歸社員個人所有。③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國營林場和社隊都要按中央《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林業生產的特點,認真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要根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切實把責任、報酬、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緊密聯系起來。社隊集體企業應當推廣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責任制,可以包到組、包到戶、包到勞力。 造林營林成果,實行合理計酬,超產獎勵和收益比例分成。具體辦法因地制宜。
81年7月4日,國辦發(1981)61號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情況簡報》的通知明確必須抓緊抓落實林業三定工作。
我縣於1981年6月22日縣委政府以中共習水縣委文件習發(81)16號《關於開展林業「三定」工作的意見》進行安排部署,並在同年夏季全面開展,要求做到「山有主、主有權、權有責、責有利」。採取A、①劃清林權,確定林界,有爭議的上山指界,協調明確,然後現場指導登記造冊。凡土改時的國有林,解放後按各個時期政策規定歸國有的森林、非人工撫育林及土改時權屬未定的森林均屬國有。土改時期明確的機動林(後稱為鄉有林),現應明確為公有林,屬公社所有。目前權屬不明的各種名勝古跡風景林(樹),應視規模大小,明確為國有林或公有林。凡合作社時入社和各個時期按政策劃定的大隊林、生產隊林屬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②集體山林基本上按人多奪管、人少少管、就近管理的原則,劃給各戶社員管理。田土坎中的和責任地中的零星樹木、經濟林木採取隨田土走的辦法到戶管理,落實管護責任。③明確和劃定自留山:歷來就有自留山的社隊,維持自留山,每戶一般三至五畝,多的也可適當多劃,同時造冊、發證。B、審查清冊、填發三證,檢查驗收。以生產隊為單位填寫的山林所有權證、自留山使用證、責任山管護證三證發放清冊要召開生產隊戶主會議進行審查校對,大隊審查簽字報公社管委會審核批准。然後填寫三證,召開社員大會,由社員簽章領取,強調一個月內完成。
但調整生產隊規模時集體山林的劃分,有爭議的按分土地的原則確定,原是二個以上生產隊合隊的,現在又分隊,可在原生產隊的基礎上劃分山權,如按合隊後砍伐多少程度不同的綜合平衡,適當調整協商解決,此前已劃分好的林權的應予承認,不再變動。生產隊集體原有天然林應以四固定為基礎合理劃分權屬;對新造林,按誰造誰有,多投工多分,或按劃分土地原則確認,已協商好的予以承認。
凡遷進遷出戶的自留山,遷出外公社的,自留山不予保留,按現有林木折價交集體後集體補償;遷進戶有條件的生產隊可適當劃分荒山、殘次林作自留山;全家農轉非的自留山,按現有林木折價由集體補償;五保戶去世後,自留山收歸集體。
劃清兩個界限:一是劃清所有制和責任制的界限,使群眾弄清林業三定是堅持生產資料公有制,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而絕不是重新分配集體山林,更不是搞老業還家。二是要劃清自留山與責任山的界限,自留山地權屬集體、林木歸個人所有;而責任林的地權林權屬集體,責任戶只有管護責任,絕不是戶有戶砍。
六不準:一不準要田土改山,搞老業還家;二不準把國有林劃為集體責任和社員自留山;三不準把集體林砍光分荒山;四不準把集體山所有的林樹(殘次林、灌木林除外)劃作自留山;五不準把成林樹木折價分掉;六不準有意製造林權糾紛和乘機亂砍亂伐。
2、進一步完善林權制度:2003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以中發(2003)9號《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開展深化林權體制改革。
(1)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這是調動社會各方面造林積極性,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的重要基礎。要依法嚴格保護林權所有者的財產權,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權屬明確並已核發林權證的,要切實維護林權證的法律效力;對權屬明確尚未核發林權證的,要盡快核發;對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要抓緊明晰或調處,並盡快核發權屬證明。退耕土地還林後,要依法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已經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農戶所有。對目前仍未造林綠化的,要採取措施限期綠化。
分包到戶的責任山,要保持承包關系穩定。上一輪承包到期後,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續包;原承包做法經依法認定明顯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關做法的基礎上繼續承包。新一輪的承包,都要簽定書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對已經續簽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經履行有關手續,可延長至法定期限。農戶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交回集體經濟組織另行處置。
對目前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經營形式。凡群眾比較滿意、經營狀況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場、聯辦林場等,要繼續保持經營形式的穩定,並不斷完善。對其他集中連片的有林地,可採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將產權逐步明晰到個人。對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將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合理作價後,轉讓給個人經營。對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採取分包到戶、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也可以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後,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綠化。不管採取哪種形式,都要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民主決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享有優先經營權。

❼ 生產隊分到個人山林是否自行申請劃入生態林

生產隊分到個人的山裡是不可以自行申請劃入生態林的,這個還是要看國家的統一標准。

❽ 國家教師有沒權利分農村山林

首先目前情況下土地和山林是歸國家所有,農民有的只是使用權。2002年政府決定土地承包期為30年不變,山林70不變,所以我們會看到2002年以前每隔幾年都會按照家庭中農業人口的增減而對每戶進行土地數量的調整。2002年後不管你家農業人口增減多少,都沒有再調整過土地。以前政策非農戶口不能享有土地和山林,因為那是國家分配給農民使用的,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的待遇、稅收、養老、就業、計劃生育等等的政策是截然不同的,你不可能同時享有雙重福利。隨著時代的發展,以上政策逐漸顯露出弊端,很多農民外出打工,導致田地荒蕪,這時國家提出土地可流轉,但一直停留在理論階段。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了在五年之內要給土地確權,給農民發放土地證,以解決土地權屬不明確,流轉缺依據,征地補償權屬問題以及提高土地使用率發展小農場模式。 綜合你的情況來看,你是不希望你哥嫂來分山林,你要看你哥嫂是不是2002年以前遷出的戶口,是的話你就把政策講給他聽,他們的那份早就調整出去了,不可能再分給他們。如果是2002年以後遷出的戶口,你就跟他強調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的政策區別,不可能讓他們享用雙重福利。他們非要不可的話,就久拖而不決,等林權證到手,他說啥也沒用了,放心,林權證不會發給他的,除非是他掏錢向別人買。 以上建議及政策均合法可查,歡迎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