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規范性文件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制定對公眾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管理依據,即大家俗稱為「政策」或「紅頭文件」。規范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推行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作為一名機關人首先要會鑒別規范性文件,把規范性文件按照規定程序制定,保證文件制定民主、科學、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性文件認定的指導意見(試行)》
一、規范性文件特徵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發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其特徵主要有:
(一)制定主體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二)基於法定職權和行政法律關系,按公文規范和程序制定,並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三)管理對象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
(四)內容對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並且該權利義務內容具有確定性、普遍約束力和反復適用性;
(五)需要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並遵照執行。
㈡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什麼內容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哪些內容?
一是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面向社會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二是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三是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四是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五是不得設定行政徵用。六是不得設定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設定的其他內容。此外,《規定》還規定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內容。
㈢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哪些事項
法律分析:一是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面向社會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是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是不得設定行政強制。 四是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是不得設定行政徵用。 六是不得設定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設定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條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㈣ 規范性文件主要什麼文件,比如實施方案,實施意見等屬於嗎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實施方案,實施意見等不屬於規范性文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
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4)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
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㈤ 求助!規范性文件設定內容問題
沒有矛盾,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各省都出台了規范行政自由裁權辦法。在很多法律法規中,一般的規定都比較廣泛,而實際操作中要面臨很多現實問題,因此在大原則下出台一些辦法、規定等是合法的。比如國務院有出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廣告的管理只在第十一條規定「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具體怎麼辦,各地區到哪個具體部門去辦,則要各地方政府出台管理辦法。規范性文件其實就是在法律有規定的前提進行實際操作的一般細則。
㈥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哪些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性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級政府所屬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以及上級政府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以規范形式表述,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並在本地區、本部門普遍適用的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的總稱。
新版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總共列舉規定了十三種形式,它們是:
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
除議案、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的函和下級對上級的報告與請示顯然與行政立法無關,其他九種形式,都涉及行政規范性文件。
㈦ 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理解
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2范圍
條例、規定、通告、辦法、決定等五種
3內容
標題,發布或通過或批準的日期,章題,正文
正文內容實際可概括為:假定、處理、獎勵和懲罰。
4行政需求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范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范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范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范性文件」。通俗理解:規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的對某一領域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准立法行為。
5定立機關
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范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范性文件,但有權審查)。建議初學者在區別法律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時不要看名稱,而是看制定機關,如《XX省衛生防疫條例》系由省人大制定屬地方性法規,《XX省人民政府關於XXXX的暫行辦法》是由省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XX部關於XXX辦法》屬部委規章,《XX市城市衛生暫行規定》是地方政府的規范性文件
㈧ 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有很多種,包括對人身,對財物,等。
具體設定如下:
我國《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權的設定作了具體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
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㈨ 規范性文件是指什麼
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嚴格依法行政,防止亂發文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履行職責,嚴禁以部門內設機構名義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
2、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復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並的盡量歸並,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
3、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要加強制發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制發工作規范有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四條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政府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