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文函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可以用嗎
公文函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可以用,函適用於平級單位或不相隸屬單位之間。直接上下級之間不能用函行文。其中請示 一份請示,只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不能同時主送兩個以上機關,更不能分頭送給多個領導。
如有需要,有關的單位可用抄送的形式。這樣,可以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一些單位以為多頭分送保險,搞「廣種薄收」,結果常常是誰都有關系,但誰都不管,失時誤事。
技巧須知
1、請示的原因:陳述情況,闡述理由,講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後用「為此,請示如下」。 請示的事項:寫明請示要求,如請求物資要寫明品名、規格、數量,請求資金要寫明金額。
2、結尾語:多用「上述意見,是否妥當,請指示」。「特此請示,請予批准」,「以上請求,請予審批」,「以上請示,請予批復」,「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部門執行」等語。
3、注意事項:一文一事;一個主送機關;逐級請示。
⑵ 函可以用於下級對上級嗎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答復審批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是不可以用於下級對上級的。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八條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⑶ 下級可以對上級行函嗎
不可以。根據2012年4月1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14條中對函的定義:(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所以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之間不可以用函。
(3)向上級部門轉發文件可以用函嗎擴展閱讀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一)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系參觀、學習,聯系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二)詢問和答復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恤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復,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⑷ 函能不能以正式紅頭文件的形式發文
可以,函也是一種正式的公文文種,在行文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關之間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其中包括上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行文。在適用的內容方面,它除了主要用於不相隸屬機關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外,也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
向上級機關詢問具體事項,還可以用於上級機關答復下級機關的詢問或請求批准事項,以及上級機關催辦下級機關有關事宜,如要求下級機關函報報表、材料、統計數字等。此外,函有時還可用於上級機關對某件原發文件作較小的補充或更正。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多見。
(4)向上級部門轉發文件可以用函嗎擴展閱讀
(一)按性質分,可以分為公函和便函兩種。公函用於機關單位正式的公務活動往來;便函則用於日常事務性工作的處理。便函不屬於正式公文,沒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標題,不用發文字型大小,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機關單位名稱、成文時間並加蓋公章即可。
(二)按發文目的分。函可以分為發函和復函兩種。發函即主動提出了公事事項所發出的函。復函則是為回復對方所發出的函。
(三)另外,從內容和用途上,還可以分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辦事宜函,邀請函、請示答復事宜函,轉辦函,催辦函,報送材料函等等。
⑸ 公文規定下級部門可以給上級部門來函嗎
相隸屬或不相隸屬的下級部門均可以對上級部門發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