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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文件可以打分嘛

發布時間: 2023-01-24 04:51:06

Ⅰ 政府采購的競爭性談判,談判文件中是否必須向投標人提供評分標准,如果是,有何法律依據

如果評標採用的是最低價中標 就沒有評分標准 只要符合採購人要求 價格最低的就中標 一般的競爭性談判都採用最低價中標
要是採用綜合評分法 就需提供評分標准 但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提供評分標准 但是按照政府采購公開的原則應該公開評分標准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後,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上述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後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Ⅱ 競爭性談判什麼時候打分

競爭性談判是不需要打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八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准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所以競爭性談判不需要打分。

Ⅲ 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可以採用綜合評分法嗎

競爭性談判適用最低評標價法。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第三十五條的,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後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並編寫評審報告。

Ⅳ 為什麼競爭性談判不適用綜合評分法

2007年《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 三、統一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評審方法
采購人或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採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和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比照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即在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

這個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當然最低評標價法我個人認為是最不科學的,它只能適用於標准、通用類的貨物或服務采購,而復雜的項目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絕對的不科學(以本人從事十年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經驗總結得來)。好多項目因其特性,我認為應該採用綜合評分法才能體現公平和科學,但這只是合情合理、卻不合法。
中央部門規定的不合理,是我們基層工作者是沒辦法改變的,我們只能保證我們自己工作不違規,否則想做合情合理的事就會不小心「被違規」了,也只能以後寄希望全國人大進行修改這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規了。
如果你也是政府采購監管工作者,有空可以進行交流,本人QQ:779584977

Ⅳ 競爭性談判的評分標準是什麼

如果是談判的話就沒必要有評分了,都是以最低價中標沒有什麼評不評分;

只要符合採購人要求 價格最低的就中標 一般的競爭性談判都採用最低價中標

Ⅵ 競爭性談判,價格排序已確定,業主能否選排序第二的為中標人。

是這樣的,你說的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這主要要看談判文件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採用的是最低價評分法的話,在通過初審的前提下,應該是價格最低的中標。但如果採用的是綜合評分法,那就不一定了。排名是評審委員會打分得出的,比一定低價就中標。
政府采購法中規定: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項目是應該選擇最低價的中標,但前提得是「政府采購項目」(定義略)。
競爭性談判這個概念是在政府采購中出現的,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不屬於招標形式而是一種采購形式,所以在實踐中很多非政府采購的項目也採用「競爭性談判」這種方式(至少是這個名稱),但在評標辦法中做了調整,採用綜合打分法。
所以說你說的這種情況很有可能,只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還有疑問歡迎追問。

Ⅶ 政府采購廠家授權可以評分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准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准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