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沒有編號的紅頭文件是真的么(3小時內人在)
根據規定,紅頭文件一定要有發文文號,表明年份和編號,如:〔2009〕**號,如果沒有就不是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除外)。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並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並審查。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一並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對規范性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應當聽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
制定機關申請出庭陳述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行政機關未陳述意見或者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⑵ 紅頭文件一定帶文號嗎
法律分析:是的。公文都要文號,公文復文要引述來文日期和文號,長文可先提出要點。公文擬稿一般包括:標題、發文編號、主送機關、正文、機關印章、發文日期、附件、抄送單位、機密等級、緩急程度等。部分簡單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內容。其中標題和正文是寫作的重點。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⑶ 國家秘密如何作出標志
國家秘密一經產生,就應當按照規定在載體上做出標志。國家秘密的標志由三部分組成:
1、國家秘密的密級:絕密、機密、秘密;
2、國家秘密的標識「★」;
3、保密期限:年、月,特殊情況也可以是長期。
具體標志的形式為:從左至右:密級+標識★+保密期限。比如:「絕密★長期」的標志,表明該載體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是長期。
例如:「機密★10年」——表示該件為機密級,保密期限為十年;
如果國家秘密的標志只有密級和標識符★,如「機密★」,不標明保密期限的,即按基本保密期限秘密級十年,機密級二十年,絕密級三十年認定。對不能標明或無法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如口頭信息、還未形成的文件,以及一些設備、物品等。
遇到這種情況,產生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以一定的形式將其密級、保密期限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3)文件沒有文號可以定位秘密么擴展閱讀:
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一經確定,就要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的標志。標志方法應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執行。具體要求有以下幾點:
1、書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者首頁)的左上角國家秘密的標識前標明密級;地圖、圖紙、圖表在其標題之後或者下方標明密級。
2、書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內容為國家秘密的:除在左上角標明密級外,還可以在直接屬於國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標明密級。
3、其他形式的國家秘密載體:凡是可以對密級作出標志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在載體的適應位置標明密級。凡是有包裝(套、盒、袋等)的,還應當以恰當的方式在包裝上標明密級。
4、文件、資料匯編中收入國家秘密文件、資料的:除對收入的密件作出密級標志外,還應當在匯編本的封面上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志。
5、立卷歸檔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檔案卷宗封面的適當位置標明與卷內文件、資料相同的密級。如有多份的文件、資料密級不同時,應當以其中最高密級作出標志。
6、摘錄、引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中,凡是摘錄、引用有關文件、資料中屬於國家秘密內容的應 以原件中的最高密級在新產生的文件、資料上進行標志。
7、屬於國家秘密事項的載體難以或者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以書面形式通知接觸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8、密件的密級變更後:應當在原標明位置附近作出新的密級標志。原標志的密級以明顯識別的方式廢除
⑷ 公文 文件編號問題
公文編號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如:「國發〔1997〕5號」,代表的是國務院一九九七年第五號發文。「國發」是國務院的代字,「〔1997〕」是年號,(年號要使用方括弧「〔〕」),「5號」是發文順序號。幾個機關聯合發文的,只註明主辦機關的發文編號。編號的位置:凡有文件版頭的,放在標題的上方紅線與文頭下面的正中位置;無文件版頭的,放在標題下的右側方。
公文編號的作用:在於統計發文數量,便於公文的管理和查找;在引用公文時,可以作為公文的代號使用。
⑸ 文件沒有文件號 生效嗎
沒有編號的紅頭文件有效
公文在實踐中,存在編號文和非編號文兩種。
原則是,內容重要的文件,經會議討論決定通過的文件,應予編號,以顯示嚴肅性和易於保存查閱。而內容相對不重耍的公文,也可以不予編號,但不管編號文還是非編號文,只要真實和經過法定程序,都是有效力的。
⑹ 涉密文件是不是連文號都不能說
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文號應該是不需要保密的,如果標題包含需要保密的產品型號就需要保密如保密標准BMBXX-20XX里有許多都是涉密文件,但都可以在網上找到這些標準的標題。
⑺ 公文都要文號嗎
公文都要文號,公文復文要引述來文日期和文號,長文可先提出要點。
公文擬稿一般包括:標題、發文編號、主送機關、正文、機關印章、發文日期、附件、抄送單位、機密等級、緩急程度等。部分簡單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內容。其中標題和正文是寫作的重點。
正文的作用是:直接體現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文件作者的意圖。發文的目的能否實現,主要在正文的書寫。因此,正文的寫作應該觀點鮮明,內容清楚、簡潔、通暢,標點符號准確。正文一般在主送機關之後另起一行空兩格書寫。
正文一般分為開頭、中段、結尾三個部分,不同文種的正文結構還有些細微的差別。
(7)文件沒有文號可以定位秘密么擴展閱讀:
公文必須註明發文日期,以表明公文從何時開始生效。發文日期位於公文的末尾、發文機關的下面並稍向右錯開。發文日期必須寫明發文日期的全稱,以免日後考察時間發生困難。發文日期一般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准。
公文編號一般包括機關代字、年號、順序號。如:「國發機密公文應根據機密程度劃分機密等級,分別註明「絕密」、「機密」、「秘密」等字樣。機密等級由發文機關根據公文內容所涉及的機密程度來劃定,並據此確定其送遞方式,以保證機密的安全。
密級的位置:通常定格標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機密公文還要按份數編上號碼,印在文件版頭的左上方,以便查對、清退。
⑻ 涉密文件的標題和文號需要保密嗎
涉密文件的標題和文號需要保密,涉密文件應當存放於安全保密場所的保密櫃內。涉密文件流轉,應當辦理登記、簽收手續。涉密文件的管理人員要隨時掌握涉密文件去向,並定期清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8)文件沒有文號可以定位秘密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46號)
第二十三條 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採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並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
⑼ 有文號和沒有文號的紅頭文件區別
行政機關紅頭文件都有文號,沒有文號的紅頭文件無法證明發文機關的合法性。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
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涵義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⑽ 非涉密文件是否可以體現秘密文件的編號
具體要看什麼樣的涉密文件,有些是不能寫的,比如涉密的中央文件,其文號和文件標題也要求按照同密級管理,因此不能體現在非涉密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