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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可以参加军队吗

发布时间: 2022-12-08 09:09:34

① 系统性红斑狼疮可以军训吗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以稳定病情,防止进一步加重。 目前的医疗条件下,还不能完全根治。通过中西医结合治疗,可使病情逐渐稳定。平时生活中多注意饮食,心情调节,及时复诊。

② 遗传病红斑狼疮能上军校吗

下面是从南京易军考学校查询到的考军校要求,易军考出过军考状元,信息及时准确。
根据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公告规定,文职人员体检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格检查的标准条件进行。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175px(空降兵超过100px),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75px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75px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75px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250px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0px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25px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75px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75px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75px,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12.5px),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2.5px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75px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25px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25px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37.5px,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250px以下,厚度112.5px以下;脾脏长径超过250px或者厚径超过112.5px,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950px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50px;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75px。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③ 军校体检要求

军校体检

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

一、外科

1、要达到的基本规定,关于身长、体重的规定,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2、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3、颈强直、斜颈、Ⅱ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4、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日,脊柱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5、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6、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7、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8、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9、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痿,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11、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12、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二、内科

1、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2、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3、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4、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5、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①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②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③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6、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7、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得,合格。

9、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10、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三、耳鼻喉科

1、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2、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痿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3、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4、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5、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6、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四、眼科

1、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2、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4、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15%uB0,不合格。

5、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6、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五、口腔科

1、三度龋齿,齿缺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2、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覆咬合大于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类,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六、妇产科

1、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2、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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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4000px以上,女性身高3950px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网络-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④ 我想知道在部队卫生兵累么可以不军训么1年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

卫生兵不累,军训不可能不参加。

⑤ 军队文职考试报名来了,你知道报考的体检要求有哪些吗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

第一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十二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

(二)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第十四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先天性或者获得性缺失一侧肾脏、肾脏移植史、肾盂积水、有梗阻的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五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Ⅱ型糖尿病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

第十六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九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它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条癫痫或者其它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以及其它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不能通过军队聘用文职人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聘用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身高、体重、视力等标准可适当放宽。

⑥ 红斑狼疮患者大学期间怎么军训

你好,可以出示证明,请假。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可以请假的,免军训。跟老师讲就可以了。
如果有帮助,请采纳哟,谢谢。
如果不懂可以追问哦。

⑦ 有红斑狼疮的患者(女性)能去参军吗

你好,有系统性红斑狼疮 即SLE的人根据体检标准,在和平时期是不可以参军的。

⑧ 请问部队哪些病符合带病回乡条件

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病种有:

1、消化系统疾病

反流性食管炎;反复消化道出血;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食管裂孔疝;消化性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消化道息肉病;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慢性胆囊炎;胆石症;慢性胰腺炎;炎症性肠病;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代偿期;胃部分切除术;小肠部分切除;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肠吻合;胰腺部分切除;

2、呼吸系统疾病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心病;呼吸系统肿瘤;肺纤维化;慢性活动性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间质性疾病;肺段切除术或修补术;气管或支气管成形术;部分胸廓改形术;

3、循环系统疾病

高血压病;慢性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病;冠心病;慢性心包炎;心肌炎;心肌病;主动脉瘤或主动脉夹层;周围血管疾病(如:大动脉炎、雷诺综合征、脉管炎、闭塞性动脉硬化、静脉血栓形成等);

4、神经、精神系统疾病

轻度癫痫;不完全性面瘫;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小于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小于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小于4级;周围神经炎性疾病;

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颅内或脊髓占位性病变;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症;脑血管疾病;肌营养不良;重症肌无力;神经系统肿瘤;各类精神病性障碍;

5、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一侧卵巢病变;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单侧输卵管切除;一侧肾上腺病变;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睾丸、副睾切除;慢性肾炎或肾病;肾病综合症;慢性泌尿系感染;泌尿系结石或梗阻;多囊肾;泌尿生殖系统肿瘤;慢性前列腺炎;

6、内分泌系统和代谢性疾病

糖尿病;低糖血症;下丘脑-垂体疾病;肾上腺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胰岛内分泌肿瘤;

7、造血系统和免疫、风湿性疾病

各种慢性贫血;白血病;淋巴及血小板性疾病;免疫缺陷病;风湿热;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Still病;色素沉着绒毛结节性滑膜炎;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多发性肌炎;原发性血管炎;痛风及高尿酸血症;大骨节病;顽固性牛皮癣;严重白癜风;

8、骨骼系统疾病

慢性骨髓炎;硬化性骨髓炎;骨无菌性坏死;滑膜软骨瘤病;骨、关节结核;骨肿瘤;骨囊肿;腰椎管狭窄症;

9、五官系统疾病

因眼病(近视眼除外)致视力下降,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因病双眼矫正视力<0.8;象限盲或偏盲;瞳孔散大;眼睑不能闭合或下垂影响外观者;青光眼;泪器疾病;因耳疾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前庭功能丧失,闭目不能并足站立;严重声音嘶哑;发音或构音不清;嗅觉完全丧失。

(8)系统性红斑狼疮可以参加军队吗扩展阅读

1、以上慢性病范围适用于在部队患病未能治愈,残情达不到评残标准规定的等级,其所患慢性病相当于十级残情以上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在部队患病残情达到病残等级但未评定者,退伍后不再补办病残评定,可按有关规定并参照以上慢性病范围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对于本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的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