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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东西可以瘦肚子瘦腰 2025-05-13 20:51:17

美国立法系统可以随意立法吗

发布时间: 2022-11-05 12:27:42

① 美国是不是各个州自己立法,中国是全国统一的

美国和中国,在立法这一块都是一样的,中央立法,各地也可立,但是地方的必须服从中央的,不能有抵触。
美国的立法权属于议会,中国的立法权属于人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② 在美国,政府或者法官有权利制定法律吗

没有。
美国最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是什么?
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在国会内部又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赦,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员,签署或拒绝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最后一项权力是司法权。
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终审权。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另外,作为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一项重要权力——司法监督权。
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还规定,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③ 美国政治的“制衡机器”有多个路径

行政,司法,立法具体制衡制度安排

立法:
具体的立法由立法机构(议会)经过讨论与审议,或者通过司法挑战上到联邦法院。新的法律通常是总统的团队或议员想出来的,需要一定比率的议员通过。所以谁都不可以随便立法。
宪法的修正案都是通过司法挑战,由下往上打到联邦法院,大法官释法,认为已有宪法不合时宜,或者下位法违宪,从而进行修改(宪法是增加修正案,下位法则会废除)

行政:
警察和军队系统的总管是行政分支(总统,以及各级行政机构),那么总统和行政机构可否随便叫警察抓人呢?不行,因为他们执法需要依据,是司法机构(法官)出的逮捕令,warren,搜查令才能去抓人或搜查。

司法:
法院,法官能否随便叫警察去抓人呢?不可以,上面讲过警察不是法院管的,法官是审核他们手中的证据是否足够去抓人,但他们不能指挥警察去抓人。司法机构事实是起到约束lawenforcement的作用,更大于使用武力。
联邦9大法官是由行政分支的总统任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会偏袒行政分支或警察系统的任何人,是由于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解释,权力来自上帝,有极强的荣誉感。法官会胡乱审判么?不可以,因为刑事案件中决定罪犯是否有罪是由陪审团决定,陪审团是由平民组成,而且必须12个人全票通过都认为有罪才会罪名成立。所以法官在这里没有审判的最终决定权。警察也不能随便审判,他们没有权力审判,只能权力抓人。只能作证,说服陪审团。

所以,立法机构实际上不能随便立法,警察不能随便抓人(受到司法系统限制),司法系统不能随便审判某人有罪(由平民陪审团决定),也不能随便立法(提交法案是立法系统的事,修改宪法只能最高联邦法院,废除下位法也是),总统可以随便抓人投入监狱么?不可以,警察受到司法系统约束。

④ 美国什么制度,为什么能立法管其它国家内部事宜

这事其实不是你说的那么回事,没那么直接。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立法去管别的国家内部事务,只能立法管理自己国家的事务,美国也不例外。
美国对外有很多关系法或者干脆就是禁令,比如对朝鲜,对伊朗等等,它只是规范自己政府及企业,禁止本国企业(广义的,指在美国经营的企业)及人员与其进行贸易往来等等。
它的这种东西对外没有任何约束能力,你可以随便做但是要考虑得罪美国的后果。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国力目前来说也是世界最强大的。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企业和各种机构在美国,大多数国家与美国都有各种经济和人员往来。在美国就要遵守美国的法律,就和外企在中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一样。
这就给美国提供了机会了,你不是与我的敌对国家进行往来吗?那我们就找你在我们国家公司的麻烦,吹毛求疵的查,你千万别有问题,有问题就狠罚你。
因为美国不光棍子很大(军事实力)胡萝卜也很大(经济市场),与朝鲜什么的相比,朝鲜自然就没什么吸引力了对吧。所以,这也造成别的国家自然而然的跟随美国标准来办事。
这东西其实说白了就是国家实力的体现

⑤ 请简述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概况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给配偶和子女保留住房或一笔最低限度的抚养金,不在清偿遗产债务之列。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配偶间的财产有单独财产、共同财产和合营财产之别,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继承时往往发生复杂的法律问题。
婚姻法 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
商法
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公司法 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破产法 适用极广,联邦有统一破产法。新破产法于1979年1月1日施行;个人或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依各种情况提出破产诉讼。种类有四:正式破产诉讼,债务清理诉讼,雇员或消费者破产诉讼和公司改组诉讼。在有些法学着作中,将反托拉斯法、劳工法和其他有关工商业管制的法律,也列入商法范围。
刑法
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有法典的也往往以普通法来解释其中的规定。因而罪名和定义很不一致,刑罚也轻重不一。立法机关可以在其他立法(如安全方面和劳工方面的立法)中规定罪刑。而且往往授权某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中规定罪刑,从而扩大了惩罚面。适用不定期刑或幅度刑,实际上把刑期决定权委诸刑罚执行机关。保留死刑,但很少执行。监禁刑期没有最高限,在数罪并罚时可高达一二百年。由于犯罪数字不断增大,青少年犯罪率提高,监狱不足,目前出现下列趋势:减少一般罪名,刑法重点转向青少年犯罪,以及试验各种非监禁形式的刑罚。
诉讼法
民事诉讼程序 与英国法无多大区别,采取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作判决。 刑事诉讼程序与英国法差别较多,举其大者有:①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上升为宪法原则。②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 罪起诉的制度。②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④认可并大规模使用所谓“答辩交易”(Plea bargaining)方式。
司法管辖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从管辖分工看,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台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有的州就此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又有属事、属人和属物之分;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⑥ 美国众议院可以强行通过法案吗

一般立法程序是先由众议院表决,半数以上议员同意就算通过,然后递交参议院表决,也是半数以上通过,如果出现平手,就由副总统裁决。如果参议院也通过,就递交总统审批,如果总统批准,就正式成为法律,如果总统拒绝签署,就打回两院重新表决,如果两院都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则不需签署而生效,否则就作废。大概就是这个过程

⑦ 美国立法流程急!悬100!

美国的立法程序
美国国会是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故美国的立法程序,实际上就是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美国国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众议院议员有435人,每一名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任期为两年。众议院里议员的席次是以每一个州的人口依比例计算,比方说加利福尼亚州人口众多,选区也多,所以在众议院里就有53名众议员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相反的,怀俄明州虽然面积广大,但是人口稀少,所以整个州就算一个国会选区,在众议院里只有一个席位。参议院则不同,不管州的面积和人口多少,每一个州都有两名参议员,所以参议院里总共有100席位,每一名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大体如下:
1.立法提案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从拟定立法草案开始。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国会议员可以正式在国会里提出。在通常情况下,立法草案是由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参议员和众议员被选民选入国会,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另外,议员的选民,不管是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把拟定的立法草案转交给代表当地选区的议员。与此同时,美国行政部门,包括美国总统和内阁成员等也可以向众议院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提出立法草案。这种立法来源叫做“行政沟通”(Executive Communications)。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必须向国会报告“国家现况”,这就是为甚么每年总统必须在国会发表国情咨文的原因。总统通常趁这个时候向国会提出法案建议,在国情咨文发表过后,总统会正式把他的立法草案送交给国会有关委员会,委员会主席通常会立刻以原本的形式或修改过的版本向国会提出。
2.提案类型
提案的类型有四种。这四种形式包括法案(Bills)、联合决议案(Joint Resolution)、共同决议案(Concurrent Resolution)和简单决议案(Simple Resolution)。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比方说,2001年到2002年期间,参众两院提出了8948 项法案和178项联合决议案。在这些法案中,众议院提出了5767项法案和125项联合决议案。“联合决议案”和“法案”两者没有很大的不同,两者都需要经过同样的立法程序,不过对美国宪法的修正案必须以联合决议案的形式提出。这种决议案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将直接送到总务管理局局长,让总务管理局局长送交到各州征求各州批准,不需经过总统批准。联合决议案成为法律的方式和法案相同。
至于共同决议案和简单决议案的处理方式则和法案或联合决议案的方式有所不同。这两种类型的提案通常和制定美国法律无关,而是和两院议事规则、运作和表达两院对事情的看法有关。所以当两院通过这种类型的决议案后,决议案不会递交给总统,要求总统批准。
共同决议案无约束力。众议院提出的共同决议案得到全院通过后将由众议院议事员签署后做为记录,参议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将交给参议院秘书签署,两院通过的共同决议案都不会递交给总统采取行动。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议员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众议院有关单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后会给这个立法草案一个编号,然后把这个立法提案送交和这个立法有关的委员会(Committee)或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让小组成员对草案进行审议。
3. 委员会和听证会
根据国会图书馆的介绍,美国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可能就是委员会的行动。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甚么行动。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
4. 全院表决到两院协调
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参议院审议。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众议院和参议院有时会在同样一个议题上有不同看法,像最近在美国炒得沸沸扬扬的移民法案问题就是一个例子。
5. 总统签署
当会议委员会的成员达成共识后,同一个版本的立法草案将会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表决,如果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这五个步骤就是美国的基本的立法程序。

⑧ 美国的州立法是不是自己定

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律,根据美国宪法规定,除了明确授予国会的(比如破产,专利。。。)都归属州法律。像常见的,刑法,民法,民事程序,证据采纳,等等,都属于州法律管辖范畴。
根据美国宪法,各州只能管理各州自己的事务,但跨州的商业行为却由联邦管辖。而在美国立法发展过程中,最高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许多判例(比如对种族歧视的商业实体,依照这一原则,认定此商业实体从事跨州经济活动,属于联邦管辖,从而规避了南方各种的种族歧视政策)。在美国的立法历史上,虽然宪法对联邦权限做出了限制,但最高法院的判例却一直致力于扩大联邦权限(Federalism)

在刑法领域的话,一个人在多个州实施犯罪行为,根据行为地原则,理论上多个州都有管辖权。但是实践中,肯定是由一个州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该州的州法院按该州法律审理,对于已经审理过的行为将“一事不再罚”(其实中国法律也是这样,在多个省犯罪只能在一个省判决)。

⑨ 美国有行政立法权吗

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

⑩ 看书上说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怎样的独立呢

美国的司法是独立的。
美国为了保障民主自由,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也就是立法权(国会,地方议会)行政权(总统、白宫,地方政府),司法权(首席大法官,各级法院)互相独立,互不干涉,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checks and 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有法国孟德斯鸠提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