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
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专家评审费如何入账:
1、专家为非本单位员工,发放的专家评审费属于临时劳务报酬性质,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科目核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该开据劳务费发票,根据发票入账。
2、如果专家是本单位员工,那么发放专家评审费应该视为发放员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标准评审费发放管理规定条理》第三条
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上述各类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讲学费或项目评审费(含各类咨询费、论证费、鉴定费等)。第四条校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学费发放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类项目评审费发放标准(税后)见附件
1。第五条校内人员讲学和项目评审费,按照相同级别标准的50%发放。
第六条除职称评审、科研项目评审与结题验收评审、学生答辩及学位论文评审等学校常规工作外,其余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主办部门填写《各类专家讲学与项目评审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报有关职能部门备案后,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具体备案部门如下:
(一)教学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备案;
(二)学术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向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备案;
(三)形势政策等其他讲学、讲座或评审向宣传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生科技竞赛等向团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泰安和济南校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专家讲学或评审,参照上述备案程序向校区相关部门备案,并报校区分管校领导或校区分管领导批准。要求备案审批但未备案审批的,不发放讲学费、评审费。第七条校内外专家讲学和项目评审经费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渠道列支,不得改变经费用途列支讲学费、评审费。第八条校内外专家讲学费和各类项目评审费,使用学校统一的《劳务费(酬金、奖金、实物)发放明细表》,学校在编人员一律通过银行卡随工资发放,校外人员一般也通过银行卡发放。
㈡ 招标评审专家费用国家规定
法律分析:(一)评审专家费发放范围
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发放。
采购人参加评标进场人数,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评审专家费发放标准
1、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2小时至4小时的(含4小时)按300元/人发放;超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
2、法定节假日期间不组织评标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3、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按100元/人发放。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㈢ 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一条凡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付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劳务报酬,适用本标准规定。
第二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三条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综上所述,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相关政策已经非常明确,条目清晰,,一定要参照相关政策,依法行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㈣ 专家评审费个税要在个税系统申报吗
专家评审费个税要在个税系统申报。纳税申报有利于促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避免纳税人因违反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而受罚,也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纳税申报是指由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纳税方法。
专家评审会的特点
专家评审会是指评审委员都是由某一方面的高级专业人员组成的,对于一些专业技术问题把关的。如职称评定最后要由专家评审会通过才行。扩初评审会一般是由各方面的人组成,对一些基本条件进行把关和筛选,如职称的初评,就是看是否符合任职的基本条件。
㈤ 专家评审费标准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效率和质量,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费用的支付,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招〔2008〕8号)等相关规定,特提出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指导原则
(一)凡依法从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后,应当给予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分段计算支付评审费用。
(三)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标准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四)本地城区内的评标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不再另行支付往返交通费。聘请异地专家或评标时间超出一天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评标专家往来交通费及评标时间的食宿费。
(五)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1:30时或18:0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
(六)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施工、监理等)使用同一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按评标时间来计算。
二、评标时间计算
(一)在本地评标的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中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异地聘请或抽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到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止;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二)评委签到时间早于评标专家语音通知时间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集中时间计算评标开始时间;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迟于评标专家语音通知要求的集中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计算评标开始时间。
三、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以下评审费用支付标准是以长春城区为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并参照执行。
(一)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两小时)的,专家评审费按300元的基数支付。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在基数基础上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0.5小时不计,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标时间超过8个小时,或晚上8时的,增加部分,劳务费按200元/小时计取,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因项目实际原因需要跨天评标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按天计算,标准为每天1000元。原则上跨天评标的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或不超过晚上8时。评标时间确需超过8个小时,或晚上8时的,增加部分的评审费用按200元/小时计取。评审结束当日超过4小时(含4小时)的按1天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0.5天计算。
(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50元。
四、相关要求
(一)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市城区内的,原则上应当按通知要求自行到集中地点;被抽取的本市所属县(市)及省内周边地市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
(二)因故延期评审或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说明原因并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偿。
(三)评标过程中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等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评标专家评审费用按实际评标时间计取支付。
(四)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评标的,应当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应补偿。
(五)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不得迟到和早退。评标专家迟于语音通知时间要求的集中时间40分钟以上的,扣评标专家评审费用100元。评标专家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的,不支付评标专家评审费。
(六)评标专家应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完成评审工作,对故意延长评审时间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标准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违反此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向设立专家库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建议并将处理结果由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八)在评标前或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放任何费用,否则作违规处理。
(九)凡使用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的各相关单位均可按本指导意见执行,或参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标准执行。
㈥ 国家对专家评审费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