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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照片可以做证据吗

发布时间: 2022-02-22 04:05:14

㈠ 偷拍的照片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您好!偷拍的照片有一定可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目前我国各级法院认定证据的依据。该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确定了民事证据合法与非法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所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侵害他人隐私权、以拘禁或胁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第七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从以上我们第三款我们可以看出,视听资料在符合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诉讼证据:有其它证据佐证;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无疑点。关键是以合法的手段取得。
关于以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第6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所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了他人隐私。所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方式,就是以法律禁止公民、法人使用的非法的手段、方式,如擅自将窃听器、针孔摄像机、隐蔽的摄像头偷偷安装到他人的住宅内窃听、窃照、偷拍、偷录。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外,其它情形不得视为违法证据。
因此,只要注意以上两点,在具体手段、方式和程度上注意一下,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是有可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㈡ 偷拍相片做证据违法吗

偷拍相片做证据,要使用在维护自身的利益不算违法。

㈢ 偷拍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偷拍的照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涉及到当事人隐私权的证据效力问题,对于是否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从取证主体、手段等多个方面分析。第一,根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的司法解释,该《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即:
(一)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
(二)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
(四)证据内容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而有权进行取证的主体应包括三类人:
第一类是隐私权利主体,权利人有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如在婚姻案件中,于婚姻一方有过不正当关系的第三人所取的相关证据,该证据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第二类是知情权主体,
但是,在这两类主体取证之后,应进入法律程序维权,向法庭出示,则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如若在取证之后到处宣扬,或为达到某种敲诈、勒索钱财的目的,则另当别论,应由相关法律规制。
第三类合法取证主体应是法律赋权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法院等。无权主体则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对他人隐私进行取证的主体。取证的手段对于有权主体在需要获取他人隐私时,其采取的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知情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保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权。从该定义可以看出,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对隐私的保护。但是,是不是隐私即等同于隐私权,即所有的隐私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隐私可以分为合法的隐私和非法的隐私。当公民个人的隐私触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时,即为非法隐私,不形成隐私权,不受法律保护。反之只有合法的隐私才能享有隐私权,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取证时,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隐私则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俊害,其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其他两个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隐私权与知情权某种意义上存在着冲突,公民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并不能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比如在婚姻案件中,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如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该同居的事实对社会大众构成隐私权,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应对其享有知情权。其妻子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用以维权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综合上述分析,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且取得证据后用合法手段维权,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证据合法有效,应该予以采纳。

㈣ 有手机照片可不可以做为证据

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手机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点是可以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手机照片作为证据是有法律依据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可以作为证据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有一个证据效力强弱的问题:

如果只有手机照片这种单一证据是明显不足的,被法官采信的证据还有一个证明力强弱的问题。一般而言,因为现代科技越来越发达,照片具有可伪造性和可修改性,需要用科技的手段进行真伪的鉴定。该类材料,尤其是可以随时修改的数码照片的证明效力是比较弱的。

因此,用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通常会比较困难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有更大的说服力。

㈤ 照片作为证据的要求

照片要作为证据的要求有以下:
1,与案件有关联性
2,真实存在,能够辨识
3,照片合法,即不能有违法内容,不能违法取得

㈥ 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只要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一、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㈦ 照片可以作为起诉证据吗

根据我的经验,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㈧ 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证据通常有三种情形:

(1)手机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记录的的抓屏,对电脑屏幕显示的信息拍照

(2)对书证、物证的拍照

(3)事件现场的拍照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因此,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

二、事件现场的照片,在留取证据的时候要牢记以下五点:

(1)确保自己的安全;

(2)确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坏现场;

(4)不要影响救援;

(5)如现场有救援活动,不要使用闪关灯、关闭快门声音。

(8)私密照片可以做证据吗扩展阅读:

法律依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㈨ 照片可以做为证据吗

1、照片可以做为证据,但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9)私密照片可以做证据吗扩展阅读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