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作为证据时的注意事项: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证据通常有三种情形:
(1)手机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记录的的抓屏,对电脑屏幕显示的信息拍照
(2)对书证、物证的拍照
(3)事件现场的拍照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因此,书证、物证的照片可以作为证据。
二、事件现场的照片,在留取证据的时候要牢记以下五点:
(1)确保自己的安全;
(2)确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坏现场;
(4)不要影响救援;
(5)如现场有救援活动,不要使用闪关灯、关闭快门声音。
(1)他人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扩展阅读:
法律依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贰’ 手机照片能作为证据吗
法律分析:手机照片能否作为证据要看其来源是否合法,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手机照片,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手机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叁’ 照片作为证据的要求
照片要作为证据的要求有以下:
1,与案件有关联性
2,真实存在,能够辨识
3,照片合法,即不能有违法内容,不能违法取得
‘肆’ 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
可以作为证据
‘伍’ 照片可以当证据吗
法律分析:照片属于书证的范畴,可以做为证据使用,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照片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时,其来源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并且经过法庭审查属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陆’ 法庭上照片可以当做证据吗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的证据以外,以其他方法取得的证据都具有合法性。都可以作为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也有这样的规定。
‘柒’ 照片可以做为证据吗
1、照片可以做为证据,但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7)他人照片可以作为证据吗扩展阅读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