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拍照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所谓“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不可以作为证据,拍照能作为证据吗?
例如,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偷偷在对方卧室安装了偷拍装置,拍了卧室的照片作为证据,这种照片因为侵犯了对方隐私权,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但是如果对方在集市上和第三人做某种事情,即便是没有经过他们同意而偷拍的,也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证据就可以使用。
‘贰’ 图片,视频。录音都可以当证据用吗如果打官司
录音、视频材料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录音资料并不一定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能作为有效证据,只要取的该证据的时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查证属实的,录音资料就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