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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别人的视频怎么可以不违法

发布时间: 2023-07-05 19:29:56

Ⅰ 怎样转载视频新闻不违法

1、转载别人的视频之前经得原创作者的同意。
2、查看视频里的内容是否不良或者侵犯别人权利。
3、不要把视频用来牟利就可以了。

Ⅱ 引用别人的视频怎么才能不侵权

法律分析:1、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2、引用他人作品必须满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为说明某一问题这两种情形。3、只能引用作品的某一片段,不能全文引用。但是,有些情况下也允许引用他人的一部完整作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Ⅲ 快手有没有什么方法转别人的视频不违反

如果你想办法转发别人的视频不违反,那么你就直接把链接复制下来,然后或者直接下载下来视频。

Ⅳ 搬运别人的视频违法吗

搬运别人的视频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侵犯着作权。系统检测到发同一视频相似度超过百分之八十或者大于百分之六十相似度,即为搬运。轻者会受到推荐量下降或者没推荐量。搬运别人视频一旦举报或者系统检测出来,视为侵权,也就是说侵犯别人版权。
法律分析
着作财产权又称“着作权的经济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着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包括如下方面:以物质形式使原作品再现的复制权。诸如视觉复制、听觉复制、视听综合复制、触觉复制及其他任何可视人直接或通过机械装置所感知的复制。主要包括:印刷、复写、影印、录像、录音、灌制唱片、电影电视考贝、盲文图书复制、立体艺术作品的手工或机械复制等。向公众传播作品权。诸如发行,出版,展览,朗诵、演奏、上映等公演,实施(通过制作或建造使建筑及其他造形美术设计图成为实物并公之于众)、广播及以其他形式传播作品等。演绎作品权。诸如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方式演绎作品。收益、处分权是着作财产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一些国家中,还在着作财产权中确定着作权的转让权、延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Ⅳ 复制别人的短视频违法吗

一、翻拍别人的视频内容侵权吗
翻拍别人的视频内容是不是侵权,要依据翻拍目的而定,例如只是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不侵犯着作权,如果用于盈利的,一般会侵犯着作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着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