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各地房产成交量哪里查
可以登录当地的建设局网站查看每月成功网签和过户的数量。以此来推算房地产的成交量。
② 哪里可以查询房产成交数量和价格
查询房产成交数量和价格:
可登陆相关房地产网站,上面有很多房产交易的数据;
也可到当地的房管局去查证,也是可以查询到房产的成交量和价格;
税务局也可比较直观的来表现出房产的相关数据;
国家统计局有相当庞大的数据库,更加能直观的表现,可登陆统计局官网。
③ 哪个网站可以看到真实的房地产成交量数据,相对真实就行,搜房网什么感觉太假了
没有哪个是可靠的,去自己城市,看看这两年的新建的楼盘,看看晚上的灯光数最可靠!
④ 在哪里可以查询深圳房地产 每日成交量的
阳光家园
⑤ 在哪里查深圳房子成交的价格啊
楼主 你好~~~
目前 几乎全国各地的 房地产信息网 ~ 扬州的也不例外~~
只能查到 累计均价~ 而每户的价格 是查不到的~~
每户的价格 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市属于 个人的隐私的 不对外公开的~~~
比如有些人 通过关系 以很便宜的价格买到了房子 总不能把价格也标上去 那别的户主 还不闹翻了啊 呵呵~~~~
呵呵 目前是查不到的~ 所有网站最多只是均价~~
而且现在 房价都是 一房一价~ 每户价格都公开 也是一件 浩大的工作啊 呵呵~~~
所以 全国各个网站都不好查看到的 呵呵~~~
⑥ 如何在房管局网上查询各个楼盘一年的成交量
看房管局官网首页公布。
房管局外网不公布只能内部查询。
根据即时成交信息进行统计。以下链接参考:http://clf.szfcweb.com/default.aspx
⑦ 哪里能够查看真实的房屋成交数据
住房管理局官网。
数据的来源,肯定是房管局的数据是最精准的的,因为必须要去网签。或者银行的数据也是精准的,因为要去做贷款,银行肯定是不公开的,而且银行那么多,每家也不会太齐全。
所以,想查这类数据,首先是到当地房管局网站去查。不过一般都隐藏的比较深,毕竟不是专业互联网公司,把网站的展示做到很好。
其次,到一些第三方机构,因为房管局也希望第三方机构参与分析整理数据,所以大部分会向第三方分享成交数据。
推荐克尔瑞,中指,七鱼数据。
前两个费用较高,他们主要面对房企公开数据,房企属于采购数据;对于个体的人或中小的房产相关的机构,采购费用会非常大。
而且相对而言,克尔瑞和中指更多的是统计数据,不能做到很明细。
如果是个体投资房产或做数据研究的,那么最好是底层的数据,就是细分到每天,每个小区,每间房,面积,户型,成交价。
一般来讲,二手房的数据,除了网签(过户)套数和面积,其他所公布的成交价格等仅供参考,距离实际成交数据偏差较大。
最简单的,二手房过户时,为了降低税费,一般会选择做低合同价(但必须在“评估价”之上),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买卖双方的税费。
所以,各地公布的二手房价格指数,不太准确。
新房的话,都是要接入房管局的系统进行网签的,房管局本身是不出售数据的。一般由第三方数据公司与房管局合作,打通系统,对所有的备案(下发预售信息等)和网签数据进行整理加工,再开通相应的端口(网站和账号),出售给开发商或者相应的研究机构。
这一类信息都是收费的,普通人是不可能花那么多钱去买的。
中指数据库和克而瑞,数据统计维度不同,同一变量下导出的数据都有区别,但都会定期发布所监测城市的房产交易数据。可以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网络也搜得到。
想要定制化数据查询,只能通过购买相应的服务。
个别地区的房管局,也会在“第三方”房产门户网站提供相应的数据查询,我只见过2个城市的是公开的,其他城市的数据都需要另行购买。
仅仅是感兴趣的话,可以搜索相关城市关键字,查询专业机构发布的房地产市场周报、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
⑧ 看中的房子销售人员总是说已经销完,请问哪个网站可以查到深圳新房开盘的销售情况
确实是捂盘,但是真是无能为力!
一般在当地房管局网站可以查询!
告诉你去网站查的人都是外行:一般政府部门,官方媒体都会这么建议你,极其的官僚和不负责任!
要说清这个问题先大概提一下商品房的简单购买流程
选中房屋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合同,同时缴纳全部房款或者首付款,此时开发商会给你开具一个房地产预售专用发票或者房款的正式发票,此时开发商可能会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去当地房管局缴纳完上述费用后,房管局给予合同备案,此时你的购房合同国家才正式予以承认,一般在交房后,开发商拿你的正本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维修基金票,去办理房本! 各地可能会有不同!
你在网站上能查的到的只是备案后的合同,其实从签订到备案还需要一个过程,有的房管局极其官僚,这个时间会长达1个月到2个月,所以有些你是查不到的!
而且有些开发商是先和你签预订合同,然后再签商品房合同,所以虽然房管局查不到,但是已经卖了!
但是可以明确的说:你的判断没有任何问题,就是捂盘手段!
解决办法有:
1.通过关系找开发商,最行之有效的方法,还可能便宜!
2,向媒体和有关部门投诉,这个一般很难见效,天下乌鸦。。。
⑨ 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信息到哪个网站可以查得到。要查的是整个房地产的交易数据
http://www.szhome.com/
这个网站可以查询到深圳的所有房产信息 包括每天的销量
⑩ 请问一下,在哪里能查到深圳二手房或者房屋的成交记录谢谢。
可以在房产部门查询.
为了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建设部还专门颁布了相关规定,提供了查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六条 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