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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单被拿走了可以在网上看么

发布时间: 2025-08-11 23:37:57

① 入职体检报告一份交单位了,我自己需要在网上可以查吗

不可以。
网上是查不到的,如果是个人体检的需要自行去拿体检报告,如是单位体检的由单位统一发放,个人入职前的体检报告由本人同意可以送达雇用单位。
要是网上可以查的话,就只能登录到给你做体检的医院网站才可以查看的,还没有专门查体检报告的网站喔。
一般入职体检项目:
一般入职体检有以下项目,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检查,心电图的检查、心脏彩超的检查、肝、胆、胰、脾、肾彩超检查、抽血化验等。
还要进行胸部正侧位片的检查,检查是否有肺部炎症、肺部结节、肺部结核。
内科检查通常是询问家族遗传病史,检查心、肺,触诊腹部,触诊肝、胆、脾。
外科的检查要检查身高、体重、乳腺、前列腺、脊柱、关节。
耳鼻喉科的检查是检查听力。眼科的检查是检查视力。口腔科检查要检查龋齿的情况。

② 医院检查结果单子病人可以拿走吗若医院拒不给呢有相关法律有规定吗

住院期间的检查单通常会归档,因此原件一般不会直接交给病人。不过,病人可以复印这些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提供复印服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在内的病历资料。

因此,如果病人希望获得这些检查单,可以通过复印的方式获取,医疗机构不应拒绝这种合理要求。

如果遇到医疗机构拒绝提供复印服务的情况,病人可以依据相关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病人也可以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病历资料。

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病人在复印病历时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手续和证明文件,以便在必要时作为维权依据。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复印病历的权利,不仅体现了对病人权益的尊重,也是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

总之,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确保病人能够顺利获取所需的信息,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③ 病历原件能拿走吗

病历原件是不可以带走的,但可以复印。病人来医院复印,需要向医院提交病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家属来医院复印,须向医院提交病人及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法定关系的证明材料或病人的委托书。

病历是病人治疗的历史档案,家属有权查看。医院无权拒绝。医院也无权篡改。为防医院无理阻挠,你可通过现场查阅,并通过手机照相的方式取证。其它方式还可有:用其它主要家属需要查阅的理由,转诊,请专家诊断等方式获得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公司在员工请病假时,要求提交病历复印件,属于合法行为,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但公司在收到员工的病历材料后,要作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否则,即为侵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