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什么的照片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原文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1)辨认图片和讯问可以同步进行吗扩展阅读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行使辩护权。
参考资料:网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贰’ 公安机关如何组织辨认犯罪嫌疑人
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具体是:侦查人员组织侦查辨认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一)单独辨认
(二)个别辨认
(三)混杂辨认
(四)客观辨认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叁’ 关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现场照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何种法定证据
1、户籍证明:书证。
2、抓获经过说明:书证。
3、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
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录音录像只是一种记录方式。视听资料是产生在诉讼以外的。
‘肆’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法律分析: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在实际操作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遇到一些问题。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伍’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属于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陆’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包括哪几个方面啊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证据
2.1 立案证据
立案侦查,应当有相关人员的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者扭送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或者公安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或者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线索材料等事实材料,或者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材料,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材料。
2.1.1 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材料
(一)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二)网上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对网页截图打印附卷,并注明来源;
(三)口头或者电话报案、控告、举报、扭送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投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报案、控告、举报可能招致打击报复的,应及时采取保护、保密措施。
2.1.2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材料
公安机关在日常巡逻、例行检查等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2.1.3 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材料
有关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2.1.4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的制作按《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案规范(2014版)》执行。
2.2 案件侦破证据
公安机关通过实施侦查措施,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反映破案经过、如何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材料。
2.2.1 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材料
(一)公安机关通过现场摸排调查或者排查被害人社会关系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附走访调查的相关材料,如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二)通过分析电信通话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附通话记录等相关材料,通话记录应加盖通讯部门公章。
(三)通过技侦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内容如果不能公开,应作证据转换或另行制作保密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求查阅保密卷时,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四)犯罪嫌疑人拨打电话报警、委托他人报警,或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应附报警单、受委托人证言等。
2.2.2 到案经过
(一)抓获经过应包括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顺序等细节。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命案,侦查机关应当写明各罪线索的来源及并案侦查的情况。
(三)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有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的,应当写明具体的协助行为。
(四)抓获经过应写明是否具有自动投案、检举揭发、坦白等情节,以及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报案或者协助将其抓获,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提供其犯罪的主要证据等情况。
(五)抓获经过应由二名以上参与抓捕或者接受投案的工作人员书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作人员所写的书面材料,每人一份,不能由几人共同书写。
2.2.3 使用警犬侦破的说明材料及录像使用
警犬嗅源手段协助侦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查获兇器等相关物品的,应将相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有条件的可以附录像。
2.3 勘验、检查、搜查证据
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所进行搜查的,应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必要时,可以录像或照相。
2.3.1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制图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勘验、检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现场勘验笔录正文需要载明现场勘验过程及结果,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名称、位置、数量、性状、分布等情况,尸体的位置、衣着、姿势、血迹分布、性状和数量以及提取痕迹、物证情况等。移动现场尸体前,应当对尸体的原始状况及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照相、录像,并提取有关痕迹、物证。
对涉及多个现场的,应当标明案发现场、抛尸现场、抛物现场以及购买作案兇器、提取物证等相关现场的位置关系。
2.3.2 提取、扣押相关痕迹、物证、书证等
(一)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并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中记录。扣押文件、物品应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对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应附《登记保存清单》。
在搜查中发现的证据,应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搜查中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
(二)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电子信息的采集。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及时采集并记录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地理信息及电子信息等相关信息。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保护电子数据和其他痕迹、物证。
(三)搜查犯罪嫌疑人人身、住处或者其供述、指认的场所发现的物证、书证,应当附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搜查中拍摄的照片、视听资料。
(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者相关证人证言中涉案资金往来情况,应及时调取相关证据进行印证,包括银行卡开户情况、户主信息、流水清单、柜台存取款记录、存取款回执、atm 机存取款录像等。
(五)作案工具收集程序、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经勘验、检查、扣押决定、搜查、调取手段获取作案工具,要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照片,笔录、清单要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无物品持有人签名的,要注明原因;作案工具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要注明清楚。必要时,应当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领下找到尸体或尸块的,首先对藏有尸体或尸块场所进行辨认,然后进行勘查,制作相应笔录、清单、照片,并同步录音录像。
(七)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证据。并当场制作《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后应向有关人员问明证据的来源、内容、保存情况等,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应当采用照相、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八)笔录及清单应注明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并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应注明原因。对于未附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调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照片的物证、书证,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与扣押清单、照片记录不一致的物证、书证应当通过见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播放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调取等侦查活动的同步录像等方式进行补正,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固定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登记保存清单。
(十)对于容易损坏、变质,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2.4 鉴定意见
2.4.1 尸检报告
尸检报告是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重要证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
(一)尸检报告及照片应当全面、客观、详细记载尸体检验情况,对被害人身上创口、衣服裂口的大小、形态、伤型及位置逐一详细记录,并逐一附细目照。对被害人留有痕迹的衣物应当提取备检。
(二)在尸检工作中,除进行体表检查外,还应当进行解剖,准确确定死亡原因,并分析推断致伤致死工具,同时对死亡时间进行推断。
(三)对女性尸体进行尸检时,还应逐一采集女性口唇、乳房、阴道等易受侵害部位的拭子及指甲内可能遗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dna物质。
(四)对死因不明确的被害人尸体必须提取胃内容物、心血等进行理化检验,对于涉及案情认定的其他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五)对于可能有多种原因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分别对几种原因进行分析检验。
2.4.2 活体伤情鉴定
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应详细描述伤型及位置,分析致伤工具并附伤情照片等。
2.4.3 其他鉴定意见
(一)兇器提取在案的,应鉴定兇器上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纹或者 dna,兇器上是否留有被害人的血迹或者dna。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所穿衣物提取在案的,应对衣物进行多点提取检测,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衣物上是否留有被害人血迹或dna。
(三)在现场提取的血迹、毛发、体液、指纹、掌印、鞋印等应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2.5 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据
(一)被害人亲属确认死亡被害人身份的证言。
(二)死亡被害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三)尸体具备辨认条件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亲属对尸体照片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并进行dna鉴定,以确认死者的身份。尸体不具备辨认条件的,应进行dna鉴定,以确认死者的身份。被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四)无名尸体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过程应通过证据固定,如相关证人辨认尸体的笔录及证言等。
2.6 指认、辨认笔录
2.6.1 指认现场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应指认犯罪现场并制作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的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
2.6.2 辨认兇器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证人对搜集在案的作案兇器,应进行混杂辨认并制作笔录及照片。
2.6.3 辨认相关物品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证人对提取在案的有关物证如作案时所穿衣物、被害人遗留物品等,应进行混杂辨认并制作笔录及照片。
2.6.4 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有存活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的,应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混杂辨认并制作笔录及照片。
2.6.5 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
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同案犯进行混杂辨认并制作笔录及照片。
2.7 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应及时提取固定、规范制作相关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2.7.1 现场监控录像
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应及时调取,调取应有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未能调取的需作相关说明,提取应保持原样,不得剪辑,具备辨认条件的,应组织犯罪嫌疑人及相关证人、被害人对录像内容进行辨认。
2.7.2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每次讯问,都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包括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录像前应调试好设备,不得以设备故障为由不进行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应与笔录一致。
2.7.3 查找物证的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领公安机关查找兇器、尸体、尸块或相关物证的,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8 通讯及活动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相关证人证言中涉及的通讯及活动情况,应及时调取相关证据进行固定。
2.8.1 通讯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讯使用的手机、手机卡及机主信息、通话记录、信息等材料,应及时到通信部门调取并加盖公章。
短信、微信、qq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书信等,应及时通过拍照、截图、转换等方式予以固定。转换、固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出具说明对固定的对象加以确定。
2.8.2 活动轨迹证据
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活动轨迹进行调查,核实其是否有作案时间并附相关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住宿的材料。应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入住宾馆、旅社的入住登记表、监控录像,同时对接待住宿人应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具备辨认条件的应组织接待住宿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混杂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乘坐交通工具的材料及交通工具活动轨迹的材料。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调取相关购票记录、车票、登机牌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开车的,应调取车辆的行驶轨迹或者进出相关收费站的记录、监控录像。
2.9 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事实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对于作案时间、作案兇器、作案条件等存在疑问的案件应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10 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公安机关在搜集过程中应全面、细致,详细记录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反映的关于案发的时间、地点、起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体貌特征、案发过程、被害人反抗情况、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受伤情况等内容。
被害人陈述或关键证人证言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的,询问笔录应当记录其自述的变化原因和新的陈述内容。变化原因和新的陈述内容涉及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意核实和收集。对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告知被害人和证人。
2.1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一)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每次讯问都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记录应完整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从不供到供述的经过,均应如实记录。
(二)侦查机关应对案件前因、作案动机、目的、犯罪预谋、策划过程、作案过程、使用兇器、兇器特征及去向、尸体处理情况、有无处理过犯罪现场、毁灭证据、逃离路线、涉案财物的数量、特征、下落以及是否有同案犯、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全面的讯问。
(三)讯问时应问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存在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等情况,以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心态以及被害人有无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反复或者作无罪辩解的,讯问笔录应如实记录其翻供、认罪、反复以及辩解等内容。
翻供原因和辩解涉及的事实、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法律适用可能发生影响的,侦查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收集。无法核实、收集的,应当制作工作情况记录说明经过及原因。
2.12 证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2.12.1 年龄证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应当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对户籍证明中所载年龄提出异议或无法从当地公安机关获取户籍证明材料的,应当补充提取医院出生证明,个人履历表,入学、入伍、招工等登记表,或者接生人、邻居或亲友等其他知情人员的证言。
对于采取上述调查取证手段仍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4、16、18、75周岁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相关鉴定。
2.12.2 其他刑事责任能力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时行为反常或者归案后言行举止失常,曾有精神病史或其近亲属有精神病史,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智力障碍或聋哑、盲人等生理功能缺失情况的,应当调取病历等医学诊断证明或委托医学单位进行鉴定。
(三)对怀孕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县级以上医院进行检查后作出妊娠情况证明。
2.13 情况说明
对兇器未提取在案,痕迹、物证、书证未能鉴定,同案犯在逃及被处理等情况,公安机关应予以说明。
‘柒’ 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法律分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全过程真实记录审讯情况。这既是一项规范侦查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又是一项固定证据,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措施,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捌’ 检察院在依法询问时可以录音录像吗
可以录音录像。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在依法询问时,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讯问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玖’ 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