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文格式中哪些可以省略
一般情况下,公文包括以下要素: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分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名称及印章、成文日期、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但这些要素并非每份公文全部具备。根据不同的文种及情况,公文格式中可以省略或者说不应有某些要素。具体如下:
一、非涉密公文,没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非紧急公文,没有紧急程度。
三、非上行文,没有签发人。
四、公文如无附件,则没有附件说明及附件。
五、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六、公文如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则没有附注。
七、公文如无需要抄送的单位,则无抄送机关。
另外,信函式公文,排版格式略有不同,在文件首页的上下边,分别有武文线(上粗下细)和文武线(上细下粗),而没有中间的红色分隔线,末页的版记各要素之间也没有黑色分隔线。
但是,任何一份公文,其标题、正文、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等要素是必不可少,不得省略的。
B. 公文标题可以省去发文机关和事由的文种是什么
以下文种可以省去发文机关和事由:
1、内部发文,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2、公布性公文如通报、公报、公告等,或内容单一的公文可以省略事由;
3、公布性、知照性公文(如通知)的内部行文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我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此次修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2)公文标题可以省略什么扩展阅读:
公文文件起草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2、简明扼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3、谦虚谨慎,勤勉及时。
4、贵在得“体”。合乎体式,合乎身份。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正确。时间一般要写具体的年月日。使用数字时,除公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
C. 公文的标题一般是不能省略文种的只有什么通知可以省略
批转性通知。
公文的标题一般是不能省略文种的,只有批转性通知可以省略。批转性通知,这是用于将有关公文作为附件下发的通知。可以用于颁发本机关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批准发出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的公文;转发、印发上级、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批转性通知特点:
特点是先批后转,批转的是下级单位的。正文开头通常先用“同意”或“批准”表明态度,然后转发下去,要求贯彻执行。
转发类特点是只转不批,转发的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正文有时要先交代转发的依据,通常是"xx(被转发的文件)已经上级机关同意(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