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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买房调整后怎样

发布时间: 2023-02-08 01:39:22

㈠ 长春公积金贷款利率

11月22日央行降息后,国管公积金中心同时也发布通知,相应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长春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下调0.25%。新的利率标准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如何执行?昨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做客长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记者进行了采访。

昨日,记者了解到,长春市从11月22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公积金上年结转公积金存款利率从原来的2.6%降低到2.35%。明确自11月22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同步下调0.25个百分点,也就是首套房1~5年(含5年)贷款利率,由4.0%降低到3.75%,5~30年由4.5%降低到4.25%。

算笔账:用公积金贷款40万每月能省54元

假设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贷款,总贷款40万元、期限20年。

按原公积金基准利率4.5%计算,本金和利息共需偿还约60.73万元,月供约为2531元。

按调整后利率4.25%计算,同样的贷款方式,本金和利息还款总额约为59.45万元,月供约为2477元。

相比较而言,利率调整后,房贷月供减少了54元,20年共可省下约1.29万元。

■如何执行

11月22日后发放的执行新利率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处长罗明介绍,2014年11月22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月22日后仍执行原利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1月22日后执行原利率。201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014年11月22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新举措

7项贷款业务可以就近办理

罗明说,中心所属的6个分中心将全面受理贷后业务。对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还款账户变更、个人账户解锁、打印还款计划、打印结清证明,及借款人与配偶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进行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等以上7项贷款业务,职工可就近选择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另外,还推出省内异地贷款政策,凡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省内异地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异地购房贷款业务由铁路分中心具体承办。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职工向当地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购房地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申请。

铁路分中心管辖区域为铁路系统、长春市辖五县(市、区)。购房地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分理处)的,如吉林、通化、白城、图们、四平的5个分理处,职工可就近提出贷款申请;没有铁路分中心分支机构的,职工可以向铁路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㈡ 长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近日,多个楼市热点地区发布公积金新政。其中,吉林长春明确提出,提高多孩家庭公积金首贷额度,“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多地发布公积金新政

1月2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明确,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对生育、抚养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二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三孩家庭”贷款额度可在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通知》还明确,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双阳区、公主岭市: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公主岭市自愿缴存者30万元。购房所在地在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继续执行租房提取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提出,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无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租房提取限额继续执行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目前月提取额上限为9619元,该上限随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动态调整。

在此之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自2022年5月起,租房提取限额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900元。

㈢ 长春市公积金最新政策2022

为缓解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压力,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精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和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之举。组合贷款政策在继续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释放传统刚需及改善型需求的同时,有效解决了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安居乐业。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开办的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首先在建设银行进行试点,试点期间只受理新建商品房的组合贷款申请。在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组合贷款业务开办至2022年6月30日止。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定义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额度:组合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组成,贷款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即时调整,当前我市组合贷款购房面积144平(含)以下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房面积144平以上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组合贷款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本息合计不得超过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商业银行贷款每月应还本息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执行。

期限:组合贷款的期限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5年,即男65女60;为保证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物抵押期限一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利率: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分别计息,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㈣ 长春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

1.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2次申请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2.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政策,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期限不超过2022年12月31日。

3.放宽贷款申请缴存时间要求,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由12个月(含)以上放宽为6个月(含)以上。取消2次贷款间隔限制。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即可申请第2次贷款,取消间隔两年限制。

4.持续开展组合贷款业务,长期推行“公积金+商贷”和家庭组合贷款业务。

5.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在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该中心其他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在该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㈤ 2021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

2021长春公积金贷款新政有一下几点:
1、贷款申请,向房源对应的,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提交申请;
2、公积金中心受理贷款,公积金中心会受理该贷款申请,需要审核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资质;
3、贷款审批,在确认受理后,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4、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公积金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就会通知借款人办理签约手续;
5、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签完合同后,贷款申请人及房屋的共有人,需要与公积金中心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登记;
6、放款审核,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后,进行放款审核;
7、贷款发放,受托银行按约定的放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合同约定的账户划拨。
现就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2、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二十,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包含,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三十,超过144平方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3、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