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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调整

发布时间: 2023-01-29 09:41:35

‘壹’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

南京公积金缴纳比例基数具体如下:
1、单位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贰’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一、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19%个人缴8%。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两个条件:必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及其以上。
2、医疗保险:单位缴6%个人缴2%。从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分为0.6%—3.6%共8个档次,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单位所属行业特点核定费率。
4、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为0.3%,如果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妻子没有参保,在生育时也能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
5、失业保险:单位缴0.6%个人缴0.4%,失业保险必须在缴满一年后才能享受,一般为交一年领2个月,交2年领4个月,但享受的最高时限不能超过24个月。
二、住房公积金以下情况可以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叁’ 公积金调基数怎么调

根据工资按年度调整。
公积金基数可以调整但不是随时调整的,是根据工资然后按年度调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的方法: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1)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基数调整相关数据信息。(2)各缴存单位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基数,填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位职工。(3)各缴存单位携带填录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最好以电子表格形式)到受理点进行基数调整。

‘肆’ 南京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202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我市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我市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3800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 11% 或各 12% 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 5%-12% 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 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公积金补缴的流程为:
1、可以由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的补缴业务;
2、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补缴业务;
3、核准程序,属银行网点直接办理补缴业务的,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业务操作流程办理。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的,由管理机构职能科室负责受理。核准程序为:科室经办人初审,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公积金补缴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简称《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等情况通过补缴的方式完成。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伍’ 南京公积金常规基数调整要多久

南京公积金常规基数调整要多久

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南京公积金常规基数调整要多久,希望大家喜欢。

南京公积金常规基数调整要多久

1、时限:当天办结。

2、费用:不收费。

南京公积金基数调整步骤

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

3、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如单位信息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与本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以及退休的职工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4、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各银行网点。

5、各银行网点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准确无误。

网上办理

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1、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击 “归集业务”—“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直接点击“提交”按钮,下载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按照柜面办理的要求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按职工个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基数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制作年度基数调整表格(表格样式可通过“归集业务”—“基数调整”菜单直接导出)。

3、单击 “归集业务”—“基数调整”,基数变更类型选择“年度基数调整”,单击导入按钮,导入制作好的年度基数调整表格,提交打印受理回执后再次提交,完成年度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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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照南京此次调整后的最高缴存基数37200元、缴存比例5%-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为1:1来计算,此次调整后,南京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上限可以达到8928元(37200元×12%×2),比上一年度增加648元。根据最新公布的2280元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缴存比例5%-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1计算,南京公积金每月的最低缴存额为228元(2280元×5%×2)。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都会例行调整,从当年的7月到第二年的6月执行同一个缴存基数,依据的是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因此每年的上下限都不一样。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