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省里出台文件叫条例,那么市里、县里出台的叫什么啊
根据《立法法》规定,一般而言省级地方性法规才叫条例(经过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才属于地方性法规)。市里、县里(除民族自治区域外)没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最多属于规范性文件(俗名:红头文件)(自治州、自治县有相应的立法权,也可以叫条例)
⑵ 暂行办法格式
仅供参考: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一般由标题、发文单位、成文日期、正文和印发传达范围等五部分组成,其它格式要素按规定标注(下同)。 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二是由公文主题和“办法”组成。如果所制定的办法是临时性的,或不太成熟,在执行一段后再作修改,有的还要随着事物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再修订,均应在“办法”之前加“临时”、“暂行”、“试行”等词。如果有上位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有明确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应在“办法”前加“实施”二字。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授权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才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法律未授权的,不能制定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与成文日期。发文单位,有的是发布单位,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之中有发文单位名称的,标题之下不再标注发文单位;二是标题只有公文主题和“办法”的,则应在标题之下居中加圆括号标注发文单位,既可与成文时间标注在同一行,也可在标题之下成文时间之上独立成行;三是应当加盖公章的公文,署名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用全称。其标注方式也有三种情况:一是标题有三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标题之下;二是标题只有两个组成部分的,成文日期加圆括号居中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下或标注在发文单位名称之右,与发文单位标注在同一行的应一起括起来;三是应当加盖印章的公文,县级以下及基层党的机关制定的办法的成文日期,标注在正文之后的发文机关名称之下,行政机关发布的办法的成文日期直接标注在正文之后。 正文。由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广,正文详细而又具体,因此,其写作方法比较灵活、自由,符合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工作需要。主要有三种结构形式。 (1)序言(前言)、分项(条)式。序言在第一条之前,说明制定办法的主题及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序言之后,是全文的主体部分,也有两种结构形式:一是条连式,即从第一条开始,直至把内容写完;二是分项式,即分几个部分或项目,部分或项目之下分条、款,全文既可统一编写条的序数,也可分开在部分或项目之内分条。有的在最后还有专门的结尾。办法的内容撰写顺序是:先主后次;先直接方面,后间接方面。 (2)章断条连式。全文由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组成,章下分条,条下分款。其写作方法与其他章断条连式的法规性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 (3)条连到底式(又叫条目式)。这种结构的“办法”的写作方法,与其他同类结构形式的公文的写作方法相同。第一条写公文的主题及行文的目的、依据、意义和作用等,从第二条起依次撰写“办法”的具体内容;先主后次,先从正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后从反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规定,最后撰写附则的内容。 “办法”的语言没有“法”、“条例”中的语言那么肯定、果断,而是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给执行者一定的自主权,比如,常用的字词有“应、应该、可、可以、要”等,以充分调动执行者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与一般的“办法”的写作区别主要有:一是写作实施办法,本级是贯彻落实者,即上级有政策规定,本级的任务是联系实际贯彻落实。所以,实施办法比上级的政策规定更具体、更细致、更切合实际。一般性的办法,本级是始发文者,不一定有实施办法那么具体、细致。二是在写作方法上,实施办法有两种写法:①上级的文件是逐级行文的,实施办法既要把上级的政策规定原封不动地照搬,变成实施办法的组成部分,又要在“实施”上作文章,即在上级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表述得更具体,也可对上级未规定到的或有空缺之处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②上级文件与本级文件的主送机关是一致的或者上级的文件是直贯到底行文的,重在“实施”上做文章,就如何贯彻上级的文件提出具体的意见,上级文件中的政策规定一般不照搬,以缩短公文的篇幅。③“办法”中的政策规定,全部由本级作出,既要具体实在,有很强的操作性,又要与上级的有关政策规定相吻合,不得与上级的政策规定有矛盾。 印发传达范围。办法(实施办法)不标注主送机关,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一般标注在正文之后。在正文之后要署名或加盖印章的,印发传达范围标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⑶ 县级政府有权出台考核办法吗,或者暂行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县级政府不具有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规章的!
县级政府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可以制定具体落实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只要不和上位法冲突,规范性文件在该行政区实施是没问题的。
⑷ 县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法规没有明确的事项,是否可以在不违反其他相关法规的情况下发细则或暂行办法吗
不可以,县是没有权力做出处罚类的规定的
⑸ 暂时办法和暂行规定的区别
暂时办法与暂行规定的区别如下:
1.意义不同
暂时办法是制度的一种,是指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暂行规定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
2.制发机关不同
暂时办法的制发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暂行规定的制发机关是国家机关。
3.侧重点不同
暂时办法侧重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重在可操作性。
暂行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规定重在强调约束性。
(5)县级文件可不可以叫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规定是规范性公文中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它是领导机关或职能部门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相应措施,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法规性公文。
规定是局限于落实某一法律、法规;加强其项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且内容细致,可操作性较强。
办法是一个法规名词,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办法可分为实施文件办法和工作管理办法两种。从结构上而言,办法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