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级开展活动的文件下级转发还是重新制定
下级进行转发。
上级开展活动的文件下级转发即可。公文具有借鉴价值,且没有大的区别,不需要大的改动,可直接转发。
如有所区别,可在转发通知中提出参照执行的具体意见,行文时,只可用转发,不可用印发。
‘贰’ 将下级单位工作管理事项给其他下级单位下发,用转发还是其他的公文模式
你表述的问题不很明确。如果你是他们(下级部门)共同的上级主管单位,你可以已通知形式转发!如果你也是县级管理部门(平行单位),向其他的县级部门发送的工作管理通知,应该使用你部门的行文、文号,在版记栏(抄送)中注明你要通知的其它部门就可以了。如果是联合办文,应该是谁主办,谁发文......
‘叁’ 如何转发上级文件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的,应首先确认被转发的文件中政策性规定是否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的文件由发文单位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二)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及时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红头文件,深圳市司法局-如何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肆’ 转发上级文件可以越级吗
法律分析:转发上级文件可以越级。遇有特殊情况,如发生重大的事故、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否则,受文机关对越级公文,可退回原呈报机关,或可作为阅件处理,不予办理或答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管辖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管辖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