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是被告人办理还是原告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原被告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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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B. 什么是保全保的是什么
保全一词在人寿保险实务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就广义而言,自人寿保险契约成立时起至终止时止,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一切事物都可称为保全。
故广义的保全不仅包括保险费的收缴、契约内容的变更,更包括保险金、给付金、保单贷款、退保金、红利等各类给付事务。
狭义的保全仅仅包括契约内容的各种变更、保单错误的更正以及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全服务是寿险公司业务量最大的服务,寿险公司一般都没有处理保全业务的职能部门。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进而为客户服务。
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
2、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
3、生存金、满期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
4、其他保全项目的申请资格人均为投保人
保全服务范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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